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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帝国主义”背后的文化侵蚀
2015年06月24日 08: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6月24日第754期 作者:闫勇 吕泽华 字号

内容摘要:日前,美国《纽约时报》刊登题为《欢迎来到数字帝国主义时代》的文章认为,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文化帝国主义”早已告别了老式帝国主义的做派,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以“数字帝国主义”的形式表现出来。

关键词:帝国主义;文化;文化帝国主义;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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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美国《纽约时报》刊登题为《欢迎来到数字帝国主义时代》的文章认为,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文化帝国主义”早已告别了老式帝国主义的做派,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以“数字帝国主义”的形式表现出来。其表现形式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人们有意无意地通过高科技的数字产品和网络主动传播外来的文化及价值观念,这种行为对本地固有的价值观念形成了冲击。

  发达国家文化“入侵”的新形式

  文章称,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外来文化与价值观念很少通过文化用品而是通过数码产品进行传播或“渗入”。不知不觉间,智能手机等电子设备就承载着扩散外来文化元素的功能。而这种科技的载体和文化元素,大多由美国创造出来或者是源自于美国。信息技术提供的服务,一方面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另一方面也使发展中国家的价值观念变得容易遭受冲击。

  如何理解“数字帝国主义”?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文化帝国主义”在当下的发展。“文化帝国主义”理论的奠基人、美国传播学学者赫伯特·席勒(Herbert Schiller)认为,在20世纪后半叶,人们已经没有选择感受、行动、思考和生活的自由意识。在电视机等信息传播工具面前,人们只能亦步亦趋。因为除了自己的生活以外,人们缺乏可以与电视信息进行参照对比的经历和认识。因此,只要发展中国家继续效仿西方文明模式,其民众就会认为他们应该像西方人那样行事、思考和生活。在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不过席勒的理论并没有过时,只不过电视等传统媒介的地位和功能已被智能手机等数码产品所取代。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传播学部教授何苏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数字帝国主义’的实质是,发达国家利用数字技术的垄断地位影响接受国的价值与文化。”

  “数字帝国主义”虽然是一个新概念,但其载体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如智能手机和移动社交网络。相较于传统的“文化帝国主义”,“数字帝国主义”的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何苏六在分析“数字帝国主义”的特点时提到,它所依托的数字化传播技术,如互联网、智能硬件、移动终端等,覆盖面更广、影响力更大、穿透力更强。在互联网时代,相较于以往系统化、组织化、结构化的“文化帝国主义”的文化输出和价值观传播,“数字帝国主义”的外来价值观念主要依靠自媒体传播,这种点对点的传播途径更为复杂,更有穿透力。

  支持有创造性的本地文化项目

  在“数字帝国主义”时代,面对文化的全球化浪潮,发展中国家在信息和文化传播领域难免处于弱势,那么发展中国家应该如何应对?

  美国丹佛大学学者克里斯托弗·德蒙特-海因里希(Christof Demont-Heinrich)认为在此问题上不可矫枉过正。德蒙特-海因里希表示,在一些人看来,“文化帝国主义”是传播学中“皮下注射论”在全球范围的扩展。也就是说,面对外来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强势文化传播活动,作为由一盘散沙般的个人所组成的受众群体是被动的、毫无抵抗能力的。而在另一些人看来,作为自由的个人,有能力从外来的文化产品中发掘出无限的本地含义。这两种思维针锋相对,但都过于绝对。在全球媒体和信息传播领域,学者们越来越多在“文化帝国主义”和文化全球化的问题上寻找一种中间地带。德蒙特-海因里希认为最有效的方法是将上述两种相对极端的观点融合起来,让有创造性的本地文化项目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由此来对抗背景深厚的来自强势地区或者国际的数字霸权力量。

  荷兰蒂尔堡大学(Tilburg University)的梅尔·范·埃尔特恩(Mel van Elteren)认为,“文化帝国主义”的根源之一在于当前社会的消费主义文化。他认为“文化帝国主义”未必是全球化的必然结果,但却是消费主义的信仰和行为在全球蔓延的副产品。这种观点也有其可借鉴之处,在物质产品日益丰富的今天,人们的精神需求往往得不到足够的关注,所以给予“数字帝国主义”以泛滥的机会。

  更新传播方式 打破话语垄断

  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的李晨宇对记者表示:“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这种差距在话语权上表现为,发达国家的很多观念和思想很容易被发展中国家的民众认为是合适的、合理的,而发展中国家的思想观念则很难为发达国家的民众所认同。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用更富亲和力的、更人性化的方式传播自己的价值和声音。”

  何苏六认为,面对数字时代的来临以及“数字帝国主义”的影响、冲击,中国应努力提升信息化水平,大力发展互联网产业与数字信息产业。在技术层面加强技术研发、优化用户体验、大力支持和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规则的制定,打破“数字帝国主义”对未来传播领域话语权的垄断,发出自己的声音。同时,在政策法规方面,我国也应当加强对信息、数字产业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他律”;另外,努力提高信息、数字行业的自律,使“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引导我国数字产业、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保护好国家经济与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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