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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冤假错案的诉前监督探索
2016年06月06日 15: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命案介入监督 字号

内容摘要: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履行诉前监督、诉中监督职能?各地检察机关在不断地进行有益探索。在试点推进的基础上自2014年 1月起,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该项工作,本着建立新型办案组织的改革目标,检察机关改变过去闭门阅卷的命案办理模式,提前介入命案现场勘验检查,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主任检察官负责下的捕诉联动、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恰恰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对合理且现实可行的检警关系新模式,在坚持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可以促使侦查机关不仅仅靠传统的经验来侦查取证,检察机关也不再以闭门造车的方式来完成审查起诉。

关键词:检察机关;命案;提前介入;冤假错案;主任检察官;侦查工作;办案;法律监督;山西省;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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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被媒体披露的多起冤假错案,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履行诉前监督、诉中监督职能?各地检察机关在不断地进行有益探索。

  为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减少瑕疵案件,山西省检察机关从2013年5月起选择部分试点院探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探索从源头上建立起防止冤假错案的机制。在试点推进的基础上自2014年1月起,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该项工作,本着建立新型办案组织的改革目标,检察机关改变过去闭门阅卷的命案办理模式,提前介入命案现场勘验检查,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主任检察官负责下的捕诉联动、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机制。

  什么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主要特点有:一是加强检警协作配合,重在监督制约,将提前介入的主要目标从过去的检警形成合力向体现制衡转变,形成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治权威的合力。二是打破检察部门界限,建立主任检察官负责制的命案办案组。三是捕诉联动介入,解决了依现有规定存在的下捕上诉、上捕下诉及侦监、公诉分别介入造成的捕后诉前无人监督的问题。四是明确主任检察官的权责,减少行政审批,实现了主任检察官办案终身负责与履职保障相统一。

  该工作机制贯穿于案发、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的全过程,保证了侦查机关依法、及时、全面、规范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瑕疵证据的出现,并监督侦查机关侦查行为是否合法,促进了命案质量的稳步提高,各地在审判阶段法院要求补充现场证据的命案明显减少。

  2014年至2015年年底,山西省检察机关共介入命案侦查685件,提出引导取证意见和建议539条,公安机关采纳519条,采纳率96.3%;共提出纠正违法意见15件,公安机关已纠正15件,纠正率100%。介入命案现场勘查后移送审查起诉的257件401人,同期命案共退回补充侦查195件,其中退查原因与现场勘查有关的仅40件,占总数的15.6%。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山西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办案机制初步形成,诉讼效率明显提高,命案办理质量稳步提升,没有因证据问题导致难以判决的案件,也没有发生新的久押不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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