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志 >> 志鉴编纂
商洛印发通知规范部门(专业)志编纂出版
2016年10月21日 08:53 来源:商洛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作者:程静 字号

内容摘要:近日,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部门(专业)志编纂出版工作》的通知,就部门志、专业志编修不够规范、未经审查擅自出版等问题提出要求,规范部门志、专业志编纂出版行为。志书初稿完成后,经部门志编纂委员会初审,市志办终审,审核通过后方可印刷出版。凡不按程序向市志办送审编纂大纲、初审稿,未经审批擅自编纂出版的部门和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树立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挑选有责任心、较高理论水平和较强文字功底的业务人员,按照志书体例、体裁和行文规范组织编写,力求体现行业特色和地域特征,注重志书的编纂质量。依法查处、纠正修志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全市志书编纂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关键词:修志;编纂出版;部门志;商洛市;市志;专业志;地方志工作条例;编纂质量;发展规划;志书编纂

作者简介:

  商洛市规范部门(专业)志编纂出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的通知》,近日,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部门(专业)志编纂出版工作》的通知,就部门志、专业志编修不够规范、未经审查擅自出版等问题提出要求,规范部门志、专业志编纂出版行为。

  《通知》指出,商洛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依法修志意识。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新时期做好志书编修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编好志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依法修志,将修志工作纳入到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二要执行审查程序,严格规范修志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履行篇目和志稿审查程序。凡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和“志”命名的出版物(包括部门志、专业志、厂矿志、院校志、专题志、村镇志等),编制大纲要送市志办审查并接受业务指导。志书初稿完成后,经部门志编纂委员会初审,市志办终审,审核通过后方可印刷出版。志书出版后,在3个月内向市志办报送40册样书、3套光盘及电子版。凡不按程序向市志办送审编纂大纲、初审稿,未经审批擅自编纂出版的部门和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三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志书编纂质量。树立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挑选有责任心、较高理论水平和较强文字功底的业务人员,按照志书体例、体裁和行文规范组织编写,力求体现行业特色和地域特征,注重志书的编纂质量。同时,把好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保密关,切实做到志书内容客观真实,行文符合规范,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通知》要求,商洛市志办要切实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加强对部门、专(行)业志编修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依法查处、纠正修志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全市志书编纂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郭雅静)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