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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制度性腐败不是制度的腐败,而是人“利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钻”制度空子而产生的腐败行为。防治制度性腐败,除了考虑制度本身的问题还要考虑到人的问题,并将二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加以综合考量。为此,我们不仅需要从完善制度的角度,考虑制定更加完备、配套的制度体系来实现“不能腐”和“不易腐”,还要深入研究如何利用制度实现“不敢腐”。
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就提到了“制度性腐败”的问题,并予以高度重视。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强化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方针、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腐败行为进行坚决打击。这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反对腐败的勇气和决心。
2013年,习近平同志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中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倘若“不敢腐”主要是从官员个人道德品质角度来防治腐败,那么“不能腐”和“不易腐”主要是从制度完善角度来防治制度性腐败的发生。
可以看到,要实现“不敢腐、不易腐”,关键要用制度、用好的制度来防治腐败,尤其是要防治制度性腐败,为此我们首先要认识到制度上存在哪些会引发腐败的因素,只有认准、看清了制度上存在的不足,才能对症下药,才能利用好制度防治腐败。具体而言:
第一,制度设计层面。现实中,一些制度在设计中预留出的较大自由裁量空间,给一些法律意识淡薄、自控力不足、道德约束力较弱的制度执行者,留下了钻制度空子的机会,而一旦钻制度空子的事件频繁发生,必然引发制度性腐败。因此,与政府权力运作相关的制度设计应强化制度本身的约束性,需要尽可能减少制度设计上预留的自由裁量权,缩小执行者行使权力的主观臆断空间,确保制度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有学者曾提出,与政府权力运作相关的制度设计应优先采取控制人性中“恶”要素的方案,来限制自由裁量权使用时人性中“恶”要素的作用。麦迪逊也说过:“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可见,防治制度性腐败,就是要将关口前移到制度设计之初来认识和解决问题,应当率先在制度如何制约人的问题上发力,缩小主观随意性权力适用空间,有效限制人性中“恶”要素的作用,在制度设计时周全考虑影响制度性腐败的关键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