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法治精神是法治的前提,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本。缺少法治精神,制定再多的法律法规也建不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
关键词:全国人大代表;法治政府;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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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前提,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本。缺少法治精神,制定再多的法律法规也建不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
建设法治政府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如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震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中国社会科学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六项基本要求,为在2020年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这一总体目标,您认为应从何处着手?
杨震: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法治的前提,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本。缺少法治精神,制定再多的法律法规也建不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
法治精神的基本要义就是宪法至上、法律至上。所谓宪法至上、法律至上,就是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权。弘扬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精神,就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中国社会科学报》:未来五年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时期。您认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应从哪些方面着手?
杨震: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培养和提高公务员的法治素养。公务员的法治素养,直接关系到政府各项工作能否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直接影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领导干部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少数”。领导干部有了法律意识、法治思维,才会进行科学民主决策,才能公正文明执法,才可能推行政务公开。领导干部必须树立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意识。宪法至上、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主要特征,是实现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至上的重要内涵,法律不仅在老百姓之上,也在所有官员之上,在行使国家权力者之上。因此,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机关中的领导干部要树立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培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和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法治思维,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是尽快完善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我认为法治的基本要义有两个:一是把权力关在笼子里,二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我们目前的行政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当前,完善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行政组织法》《政务公开法》《行政问责法》等,使政府的权力、责任以及程序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将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三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包括对行政权力的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外部监督和制约,是法治政府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依法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要改进和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要改革和完善审计制度和监察制度,切实保障各级审计和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和行政监察权。对政府内部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
当前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要完善外部和内部监督机制,使各种监督形成合力。总之,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都是不可缺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