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食品安全不是监管出来的,而是生产出来的,因此,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中,应强调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责任和地位。法律既要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又要使得它们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实现企业自律。
关键词:食品安全;自律;规制;食品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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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不是监管出来的,而是生产出来的,因此,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中,应强调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责任和地位。法律既要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又要使得它们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实现企业自律。

食品安全规制日趋专业化
首先,从治理的理念上讲,对于社会问题的规制,应由传统的自上而下规制转变为社会各方共同治理。在食品安全的规制中,仅仅依靠政府唱独角戏,其结果必然使得政府和企业沦为“猫鼠关系”。我国正处于由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理向国家与社会共治的公共管理转变的过程中,社会共治可以将违法违规行为置于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之下。
其次,从治理的主体角度讲,社会问题尤其是食品安全这样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治理的方式应当是多方共治。从全球范围看,各国国内的规制和监管越来越难以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各式各样的跨国的规制体系逐步建立起来,同时,私人性质的国际标准认证机构和企业、非政府组织的规制在国际社会问题的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国内来看,面对日益庞杂的社会治理工作,如食品安全领域涉及化学、医学、健康和人体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行政机关要想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规制,必须精通相应的专业知识,且即便行政机关掌握了足够的专业知识,从风险分析和成本—收益角度来讲,也无法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最后,从企业自身的角度讲。理应强调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责任和地位。法律应使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帮助企业实现自律。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来讲,事后救济的思路是行不通的,因为食品安全关系到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的恶果往往无法弥补,这就要求食品安全的规制必须从源头抓起,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规制,重在预防而非惩罚,预防的首要就是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要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