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财政改革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的纲领性意义。围绕财政改革这一重要议题,记者采访了南京财经大学公共财政研究中心主任黄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财政改革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的纲领性意义。围绕财政改革这一重要议题,记者采访了南京财经大学公共财政研究中心主任黄斌。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一提法彰显了中央处理财政问题时理念和思路的重大转变。”黄斌认为,传统上一般把财政视作一种工具,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和措施,财政是“基础和支柱”的提法体现了理念变更,说明中央已把财政定位于改革本身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同时,以往财政手段的运用大多从问题出发,根据问题调整财政政策,而“科学的财税体制”突出的是制度的科学化、体制化和固定化,定位于国家长远和宏观发展目标。现代财政制度应当包括预算制度、财政公开与审计制度、税收体制与征管制度三方面内容。
黄斌告诉记者,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应理顺三方面关系: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改革初期,由于市场力量相对薄弱,国家财政在许多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通过财政制度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职能边界,保证政府职能的合理实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成为必然选择。二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在明确事权归属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各层级政府财力,改革现行转移支付体制,充分发挥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的激励和约束功能,引导地方政府的财政行为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相吻合,促进中央目标和地方利益共融,保证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三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继续提高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改变当前收入分配格局,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共进,这是建设现代财政制度进程中的重大任务,也是未来深化改革必须要应对的挑战,不仅中国,目前西方主要国家也都在积极通过制度变革不断协调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努力寻求两者的平衡点。
“如果能够理顺这三方面的关系,财政制度就可以说达到了‘现代性’的要求。”黄斌提出,现代财政制度的实现必须以加强立法为根本保障,三方面关系的理顺要依靠立法保障,预算制度、财政公开与审计制度、税收体制与征管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同样需要立法保障,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修正和审议工作在持续推进,值得关注和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