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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生态文明建设中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是实现生态文明这一目标的重要抓手和支撑。本文试以生态法律文明建设中相关概念的辨析、立法完善、执法规范和伦理意识的提升等内容作一简要论述。

生态文明建设中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是实现生态文明这一目标的重要抓手和支撑。本文试以生态法律文明建设中相关概念的辨析、立法完善、执法规范和伦理意识的提升等内容作一简要论述。
建设生态文明须有法律作保障
学术界认为,生态文明是一种正在生成和发展的文明范式,是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人类文明发展的又一个高级阶段。胡锦涛同志在2004年3月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论述科学发展观问题时,使用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等话语,已经开始指向“生态文明”之用语了。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生态文明”的概念。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五位一体”总布局,强调“不断开拓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突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美丽中国”,这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包容性极强而又开放的概念。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法律文明建设,则是实现“美丽中国”梦想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条件之一。建设“美丽中国”必须有法律作为可靠的、坚强的、系统的保障,这就是“生态法律文明建设”。这当中,不仅需要完善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也需要其他相应部门法律的协调和规范,还需要提高公民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意识。
立法从以人为中心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截至2006年,我国已制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26部,行政法规50多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项,国家标准800多项,批准和签署国际条约51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600多项,初步建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2006年后,我国又推出了一批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仅国家层面的就有十多项,进一步弥补了环境资源法律领域中的空白。
尽管如此,由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起步较晚,目前尚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一部环境资源领域里足以体现统领性、纲领性和指导性特点的基本大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只能说是一部单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在制定效力与影响力方面甚至还不如我国的《预算法》、《银行法》等。另一方面,我国现在的环境资源立法中,立法理念、法律内容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间还存在诸多衔接问题。相关立法内容的滞后性与政府环境责任的不完善等情况也依然存在。当务之急是,必须建立一个系统完善的尤其是与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相适应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除此之外,还必须修改和完善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完善和谐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就宪法领域而言,应当将重点从以人为中心转变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上来,尤其是应当明确规定“国家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建设美丽中国”等内容。在刑法领域,应改变环境刑事立法在体例上的结构性漏洞,如归类不尽准确、条文偏少;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中的刑罚规定与刑法中刑罚的规定还不够协调,等等。
我们还要增强环境资源保护领域里的财产权(物权)法意识,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修订和完善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程序法规范,以为环境资源保护法的执行提供法律依据;遵从世界上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修订和完善相应的国内法规定;修订和完善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切实发挥好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保护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整体合力,以为生态法律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改变环境保护执法缺位现状
加强生态法律文明建设,还必须强化环境执法,以及提升国民的环境资源法律保护方面的意识。
一是强化相关环境资源保护执法机关的责任。环境资源保护执法,一般也称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分为一般性的行政执法和准司法的环境行政执法。我国目前的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工作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近几年我国频发的恶性环境资源破坏事件,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环境资源执法缺位的结果。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许多已经制定的法律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如198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对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时至今日,各大城市的空气质量仍然没有大的改善。第二,许多法律执行力度太小,处罚太宽松。在环境资源执法、守法方面,存在“两高一低”的现象: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环境保护法》历来被人称为“豆腐法”。因此,加强环境与资源执法,尤其是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改变“两高一低”的局面,将是一个迫在眉睫的任务。第三,执法主体之结构不甚合理,执法主体之间缺乏协调,带来了执法难、无人执法、无法执法等问题。
此外,在环境资源问题上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技术手段与硬件设施的落后、环境税收制度(环境税费、能源资源税费、生态补偿制度)的空缺或者不健全,都是当前完善环境资源执法体制机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是全面提升国民的环境资源法律保护意识。第一,广泛发动公众参与环境资源立法和执法过程。环境资源立法涉及的并不只是一个行业、一个部门或某个群体的事务,而是涉及整个人类生存的问题。只有在环境立法中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在政府和公众共同磋商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给予公众一定的利益表达权利,才能从整体上保障环境资源立法的实施效果,使已经颁布实施的环境资源立法获得严格执行,改变过去环境立法量多而无力执行的软法状态。第二,积极引导公众严格遵守环境资源法律,提升全民族的生态法律文明建设意识。国民尤其是企业的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意识偏弱,是近几年我国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形势严峻的一个重要原因。提升国民尤其是企业的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意识,还必须加大各级政府的投入,加大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的治理力度。而法律的保障,就在于通过立法规定,刚性要求环境资源保护的经费支出。这些都可以使全民族提高对治理环境、保护资源、改良生态的自信心和自觉性。
(作者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校长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