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11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
关键词:期限;诉讼效率;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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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期限过半 诉讼效率明显提高
11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报告指出,截至今年8月20日,各地确定基层法院、检察院试点183个,共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15606件16055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0.70%,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2.82%。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占65.36%。
据介绍,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201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试点办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截至目前,试点期限已经过半,取得阶段性成效。
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程序选择、获得法律帮助、最后陈述等各项诉讼权利的同时,速裁程序强调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有效参与,通过调解和解、量刑激励、法庭教育,敦促被告人退赃退赔、赔礼道歉,有效保护被害人权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报告指出,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率为零,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10%,比简易程序低2.08个百分点,比全部刑事案件上诉抗诉率低9.44个百分点。
通过案件繁简分流,刑事速裁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据抽样统计,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7天;人民法院速裁案件10日内审结的占94.28%,比简易程序高58.40个百分点;当庭宣判率达95.16%,比简易程序高19.97个百分点。如北京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从案发到判决仅13天,另外一起危险驾驶案仅用3天,及时惩治犯罪,维护了社会秩序。
报告认为,试点工作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通过刑事速裁案件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推动办案责任制的落实和诉讼文书审批制度改革,对量刑规范化、庭审实质化、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等改革举措,也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