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如果司法机关都能严格依法审判,而不是为了社会效果拍学校板子… …那么教育部门想必也更能权衡好灾害应对与教学安排之间的关系了。
关键词:学校;法律;学生伤害事故;家长;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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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一则“雨雪还未到,所有人吓倒了!中国孩子怎样挑战未来,面对敌国入侵?”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里疯传,内容大抵是说年前的寒潮中,媒体的狂轰滥炸和中小学校的提前放假,使得家长和孩子被风雪吓倒,却无人给孩子一次正面的精神教育,而反观别国的孩子在寒冬中却显得不那么娇弱。很多人在转发留言时称,以前不论严寒酷暑学校都不曾停课,大家手牵着手在雪地里摔的连滚带爬赶去上课,高考在7月举行且从不封路禁噪,又有人联想到20多年前孙云晓先生写的文章 《夏令营中的较量》……一时间对中国孩子未来的担忧充斥在整个社交媒体圈里。我们必须承认,此文深深地触及了独生子女政策、家庭教育方式、校园安全以及教育体制等等当下的社会痛点问题,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来看,你就会发现学校提前放假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自从2002年《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以来,学校对学生的保护职责就被界定为一种教育和管理的职责,而不是监护职责。这一论点虽然已经取得了学界的共识,但是相当多的人仍然认为只要将孩子送进学校,家长的监护职责就部分地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无过错责任。这种看法混淆了学校和家长的法定职责,维稳的要求再加上同情弱者的社会心态,使得学校在很多案例中成为息事宁人的牺牲品,承担了许多不应有的赔偿责任。学校也因此变得畏首畏尾,在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时常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做法,把学生的活动空间限制在教室或学校之内,比如校内不允许“非常规冲跑”,校外活动则要求家长全程跟随。圈养的方式不仅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工作的开展,对学生的长远发展也产生了负面影响。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承担依据、责任划分、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该法规定,10岁以下和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出现伤害事故,学校应分别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见该法把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与监护人责任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对学校侵权责任是以未成年学生年龄为标准作出了过错责任的规定,而对监护人则延续了《民法通则》的无过错责任。这种侵权责任的区分有利于平衡学生伤害法律关系中各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既能促使学校和教师明确责任,主动做好预防工作,包括设施检查、安全教育、应急预案等,也能使学生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还能使家长懂得责任区分,从而配合学校共同做好学生安全工作,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出现。因而《侵权责任法》的38~40条被学界认为是给学校松绑、助力学校实践素质教育的强有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