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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顶岗实习成校长敛财工具 广西一职校副校长获刑
2015年02月27日 08:3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莫小松马艳 覃凡 字号

内容摘要:按照《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并禁止学校和企业借学生顶岗实习牟利。

关键词:职校;学生;实习;校长;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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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并禁止学校和企业借学生顶岗实习牟利。然而,近年来,一些学校的实习工作还是乱象丛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就宣判了一起职校领导受贿案,来宾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原校长、副校长、就业指导办主任借学生顶岗实习之机,向企业索取“管理费”39万余元。

  变相索取“管理费”

  傅某是广东省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人事部经理。2005年,东莞某电子公司开始与来宾职校合作校企联合办学,由傅某负责接受来自来宾职校的实习生。

  “来宾职校送到我们公司的学生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校企合作协议输送来;一类是校企合作协议外输送来。”傅某说。

  根据电子公司提交给法庭的公司记账凭证、报账票据等,2005年至2008年,电子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给839名学生14万余元交通费。

  傅某称,在协议合作初期,该公司和来宾职校的合作还比较好,来宾职校也不敢提出要管理费的事。到了2010年,来宾职校输送给该公司的学生人数越来越少。傅某询问来宾职校负责这项工作的就业指导办原主任马某,马某笑言:“傅协理啊,现在都什么年代了。”

  为了收到实习学生,电子公司决定:从2010年开始,来宾职校每输送一名学生到公司实习,公司就按学生人头每人每月支付100元的“管理费”给来宾职校的领导。

  2010年6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电子公司以学生车资补助及“管理费”的名义数次给予马某好处费,其中,车资补助66700元,“管理费”50490元。

  傅某称,“公司是根据校企合作支付给学校学生两年的学费;支付给个人的费用有给驻厂老师的管理费、学校垫付的学生车费和给学校相关领导的‘管理费’”。

  然而,根据来宾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出具的证明,该校财务账上没有支付或者垫付学生赴广东省各企业顶岗实习交通费用的记录。

  对于以“管理费”名义给予的款项,马某转交给该校原校长李某;以学生车资补助名义给予的款项,马某与原副校长韦某分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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