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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明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划分标准
2015年12月22日 08: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逸吟 殷泓 字号

内容摘要:草案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划分标准,增加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关键词:学校;办学;教育法律;分类管理;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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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王逸吟、殷泓)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21日提交二审。草案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划分标准,增加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配。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表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是此次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改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2010年以来,教育部推动在上海、浙江温州等地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积累了一定经验。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及时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建议作上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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