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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乡社区协商 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实践
2015年07月23日 04:5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柳霞 字号

内容摘要:日前,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稳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关键词:城乡社区;基层群众;实践;意见;李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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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稳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民政部部长李立国。

  记者: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各地积极探索开展了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出台《意见》的意义?

  李立国: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城乡社区普遍建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城乡社区协商以不同形式普遍开展起来,并且日益成为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途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制定出台《意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的需要。目前,我国城乡社区协商在各地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各地普遍存在着协商发展不平衡、协商程序不规范、协商制度化建设滞后等问题,迫切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二是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实践的需要。城乡社区协商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途径。三是实现和维护好基层群众利益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

  记者:城乡社区协商的原则性、政策性和操作性很强,《意见》明确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基本原则,如何理解好、把握好这些基本原则?

  李立国:城乡社区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是城乡居民表达利益诉求、化解矛盾的重要渠道。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一些根本性的遵循: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的各个环节,把党的领导地位体现在协商程序、协商环节之中,确保城乡社区协商正确的发展方向;二是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协商时既要依靠群众、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又要坚持教育和引导群众,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三是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尊重城乡居民在协商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城乡居民广泛参与协商、自由表达真实意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四是要坚持依法协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组织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保证协商成果合法有效。同时,还要注重坚持全过程协商和因地制宜,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防止社区协商流于形式,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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