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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特点及应对思路 ——以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山西省数据为蓝本
2014年06月26日 13:28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作者:山西行政学院理论研究中心 字号

内容摘要:2012年到2013年,山西省妇联在全国妇联的组织和领导下,开展了山西省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以下简称“三期调查”)。

关键词:女性;男性;网络办公系统;行政学院;女性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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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到 2013 年,山西省妇联在全国妇联的组织和领导下,开展了山西省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 ( 以下简称“三期调查” ) 。调查反映出山西女性无论从在职人口所从事的工作种类或者行业结构,还是从女性就业意愿、迁移原因与趋势,都显示出一定的经济参与意识与能力,但同时也存在着就业层次较低、占有社会资源不均衡、收入水平不高等问题。

  一、女性社会经济地位呈现的特点

  ( 一 ) 女性在第三产业的就业率明显高于男性,但整体就业率与男性相比仍有差距。三期调查显示,在第一产业从业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为 52.4% ,比男性高 4.8 个百分点;但在第二产业中,女性的从业人数明显少于男性,例如女性在采掘业所占比例低于男性 51.6 个百分点,在制造业所占比例低于男性 20.6 个百分点,在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所占比例低于男性 38.8 个百分点,在建筑业所占比例低于男性 68.2 个百分点。可喜的是,第三产业的发展给山西女性就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在批发零售业、金融业、服务业、教育业、卫生和社会保障等行业的人员中,女性在业率分别高于男性 13.2 、 21.4 、 13.2 、 32.6 和 60.8 个百分点。这说明随着山西产业结构的调整,女性就业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第三产业的发展为女性发挥自身特长,参与经济活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平台。

  然而与此同时,山西省女性总体的在业率与男性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 2010 年年末,山西女性的在业率为 63.5% ,比男性低 23.9 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女性的在业率为 55.5% ,比男性低 27.3 个百分点;农村女性的在业率为 70.9% ,比男性低 19.9 个百分点。这说明在山西省目前以第一、第二产业作为主导产业,工业科技含量较低的状况下,女性的就业岗位有限,就业深度和广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 二 ) 城市女性的不在业比例上升,专门从事料理家务的女性比例较高。三期调查数据显示,山西省城市女性的不在业率由 2000 年的 16.6 % 上升到 2010 年的 22.8 % ,增长了 6.2 个百分点;而农村女性的不在业率则由 2000 年的 25.1 % 下降到 2010 年的 13.4 % ,下降了 11.7 个百分点。

  从调查情况看,已经退休或内退、在校学习和丧失劳动能力三项相加,男性人口比例在城市为 54.8% ,在农村为 53.6% ,女性人口比例在城市为 35.4% ,在农村为 10.6% 。男性的比例在城市高于女性 19.4 个百分点,在农村高于女性 43 个百分点。这部分人是目前不存在就业问题的人口。除去这部分人口,在城市中,男性因单位原因失去工作的比例最高,占到 18.5% ;在农村,男性因毕业后未工作的比例最高,占到 16.9% 。而女性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都是料理家务所占比例最高,其中在城市占到 48.2% ,在农村占到 83.2% 。

  我们在三期调查中还发现,山西省女性不在业人口中,不同年龄段都有相当比例的人专门在家料理家务。以年龄阶段划分, 18-25 岁的年龄段中,有 30.9% 的女性专门在家料理家务; 26-35 岁的年龄段中,在家专门料理家务的女性比例高达 80.0% 。

  ( 三 ) 女性的就业结构不尽合理,职业地位相对较低。当前,影响妇女经济地位最突出的问题是女性就业底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在我国劳动力整体供大于求的现状下,女性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处于劣势,成为就业领域中的弱势主体。从就业结构来看,从事第一产业的女性就业人口比例高于男性,存在农业劳动女性化的趋势。我省女性在农林牧渔业的就业人口高出男性 4.8 个百分点,占女性就业人口总数的近半数。由于农业生产效率较低,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和经济地位明显低于男性。在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等第二产业中,女性的就业比例则明显低于男性。在第三产业中,男性的就业优势更加明显。第三产业中的复杂劳动如金融、信息、物流行业的决策层、管理层、高收入层高度集中于男性,女性多集中于收入低的简单劳动领域,如柜台服务、家政服务等,就业岗位层次较低,工作不稳定、收入低,各种权益得不到保障。总体上看,女性的职业地位偏低,多数女性处于不同职业的较低层次或较差岗位。这说明与男性相比,女性退出传统产业和进入新兴产业的速度明显较慢,职业地位的提高仍面临较多障碍,特别是农村妇女劳动力在第一产业就业的比例偏高,转移较慢,不利于农村女性的发展和经济地位的提高。

  ( 四 ) 女性在社会经济组织中的作用发挥和资源占有不平衡。首先,从社会经济组织中的位置来看,三期调查数据显示,在城市域中,女性在管理层的总比例比男性低 6.5 个百分点,其中作为单位负责人或高层管理人员的女性比男性低 3.5 个百分点;作为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的女性分别低于男性 3.3 个和 0.7 个百分点。而在普通职工或职员中,女性所占比例则高于男性 7.5 个百分点。在农村域中,女性在管理层的总比例比男性低 11.6 个百分点,而在普通职工或职员中,女性所占比例则高于男性 11.6 个百分点。这说明,无论城乡,女性在单位中所处的位置都总体上低于男性。

  其次,从专业技术资源的占有来看,城市域中获得初级职称的女性比男性多 0.5 个百分点,获得中级职称的女性比男性多 1.8 个百分点,但获得高级职称的女性却比男性少了 2.3 个百分点。在农村,获得初、中级职称的女性人数较少,且没有获得高级职称的情况。整体上看,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女性占有的专业技术资源无论从数量还是层次上都有了较大提高,但总体较男性仍处于劣势。

  第三,在农村,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女性人口比例低于男性,女性享有土地分红等利益的机会也比男性少。出嫁是农村妇女丧失土地权益的重要原因,女性由于结婚失去土地的现象较普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出嫁或离婚, 42.8% 的农村女性没有自己名下的责任田,妇女的土地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 五 ) 在业女性与男性的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从人均年收入看,女性收入明显低于男性,且性别收入差异在城市和农村同样存在。从全省的情况看,男性年人均收入为 16214.24 元,女性为 10889.99 元,女性收入是男性的 67.2 % 。分城乡比较,城市男性年人均收入为 21616 元,城市女性年人均收入为 16153.22 元,城市女性收入是城市男性的 74.7 % ;农村男性年人均收入为 11138.08 元,农村女性年人均收入为 4922.24 元,农村女性收入是农村男性的 44.2% 。

  将年收入进行分组后分城乡男女作统计分析,可以从另一个角度了解城乡男女收入的实际情况和差距。无论城乡在收入上都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异。城市域年收入在 10000 元以下的低收入人组,女性比例明显高于男性;年收入在 10000 元以上的被调查对象中,男性比例均明显高于女性。农村域年收入在 2000 元以下的低收入组中,女性比例占 37.9 % ,高于男性 26.3 个百分点;年收入在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被调查对象中,男性比例明显高于女性 30.2 个百分点。

  二、影响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因素分析

  ( 一 ) 女性人口整体的文化素质偏低。接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女性的就业、升职与提薪。山西省“六普”资料显示,女性在职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偏低,处于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在职妇女占总在业人口的 8.6% ,文盲半文盲状态的妇女占总在业人口的 1.4% 。与男性相比,较低文化层次的职业女性所占比例高于男性 1.4 个百分点。高文化层次 ( 指高中及以上文化 ) 的女性职业人口所占比例比男性低 3% 。

  从就业结构比较,受教育程度偏低的女性往往分布在商业、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生产人员中。尤其是农林牧渔业生产人员中,小学及文盲半文盲女性人口占到该职业人口的 21.1% ,而高中及以上文化层次的职业女性仅占 6.3 % 。从职业类型比较,女性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中的高文化层次人员为 34.7 % ,比同类男性低 28.8 个百分点;在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中的高文化层次人员为 42.4 % ,比同类男性高 1.2 个百分点;在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中的高文化层次人员为 11.3 % ,比同类男性低 12.7 个百分点。因此,相比之下,女性要参与较高层次、较高地位的职业,自身素质尤其是文化水平的提高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

  ( 二 ) 女性占有的发展资源较少,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力不足。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妇女占有的发展资源较少,导致部分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力不足。例如,在农业户口人员中,女性没有分得土地的占到 26.8% ,远高于男性 14.5% 的比例;而在分得土地的农业人口中,能够通过土地获得相关收益的女性仅占到 54.5 % ,远远低于男性 16.6 个百分点。再如,在事业单位中,城市男性比女性高出 34.9 个百分点,性别差异非常明显;在企业中,男女两性的差异也比较明显,其中小型企业中,男性比例高于女性 20.5 个百分点;中型企业中,男性比例高于女性 10.2 个百分点;大型企业中,男性比例高于女性 16.2 个百分点。总体上看,男性在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等较稳定单位分布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女性。这些因素迫使一部分妇女从社会返归家庭,专门从事家务劳动,导致专门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比例逐年增长。

  ( 三 ) 陈旧的就业意识和传统的择业观念。首先,从女性的个人因素分析。一方面,家庭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女性的择业观念。三期调查显示,针对“目前我国各级领导岗位上女性的数量相对较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女性家务负担重”这一问题,表示同意的男性占到 71.3% ,女性占到 72.1% 。同时,还有 67.4% 的男性和 57.8% 的女性认为“男人应以社会为主、女人应以家庭为主”。这些传统的家庭观念与实际的家务负担,使得更多的女性倾向于回归家庭,而不是走向社会。另一方面,相对于男性,女性对自身的能力更缺乏自信。从三期数据来看, 93.5% 的男性对自己的能力有信心,而女性仅为 78.8% ,比男性低 14.7 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有 95.1% 的男性认同自己很少依赖他人,而女性仅为 76.0% ,比男性低 19.1 个百分点,这说明女性相对于男性更缺乏能力和信心来立足职场。

  其次,从整体的社会环境分析。一方面,社会观念普遍认为男性的事业比女性更重要。三期调查结果显示,有 61.5% 的人认为挣钱养家是男人的事情,有 64.1% 的人认为丈夫的发展比妻子的发展更重要。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更多的选择牺牲自身去支持丈夫工作,很多女性选择专门料理家务,或者比较稳定、劳动强度低、工作时间规律的工作。由于无法在工作中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女性很难在职位升迁中获得机会。另一方面,整个社会对女性的培养和选拔还存在一定的歧视甚至偏见。三期调查结果显示,有 64.9% 的人认同社会对女性有偏见,有 69.3% 的人认为社会对女性培养、选拔不力。

  ( 四 ) 大规模经济结构调整背景下制度的缺位与不完善。我国现行的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还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社会保障水平在不同行业和所有制间还存在着明显差异,难以支持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此外,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妇女就业的阻力。

  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例,尽管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在农业户口人员从事非农性劳动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从而使这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缺乏保障,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业者中,城市域中有 29.6% 的女性签订了较为稳定和有保障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 17.8% 的女性签订了 10 年以上的长期劳动合同。这些在业人员由于可以在一家单位持续工作较长时间,不仅可以保证自己经济收入和职业发展的稳定,而且有利于稳固自己在单位和社会中的经济地位。而在农村域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女性仅有 14.8 % ,签订了 10 年以上的长期劳动合同的女性仅有 14.8 % ,均低于前述的城市水平。而在业女性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在城市和农村分别为 50.2% 和 66.7% ,这说明我国城乡女性通过劳动合同制度取得稳定的经济收入和经济地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际效果还不尽如人意,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政府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

  三、应对妇女经济地位特点的具体思路

  ( 一 ) 建章立法,优化妇女在经济领域发展的环境。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女性往往是最早面临市场挑战的群体,她们的经济权利需要各级政府从以下制度安排上给与保障: (1) 加大对涉及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对于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 (2) 各类用人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使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参加社会保险和获得各种福利待遇的权利。 (3) 保障妇女能够平等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经济资源和相关权利。特别是对农村女性而言,应当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生产经营、宅基地分配、土地补偿、股份分红等权利; (4) 开拓妇女参与经济决策及管理的更为广阔的领域,保障妇女能够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 (5) 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缩小男女收入差别。

  ( 二 ) 提高女性素质,增强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当前,女性再就业过程中遭遇的最大的困难就是就业技能的欠缺。因此,各级政府要从政策上扶持和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女性群体,利用多种形式,提高女性适应经济结构转型时期就业市场变化的能力。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 大力发展女性文化教育事业,普及义务教育,发展就业前职业技术教育事业,推行女性继续教育制度,建立多层次和多专业的成人业余教育班,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女性劳动生产技能的各项培训活动; (2) 政府应当从政策和资金上对女性的职业技术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给予倾斜,充分发动和利用社会资源,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女性提供创办小企业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通过鼓励女性自主创业开拓更多的女性就业岗位; (3) 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实用技术培训和失业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为更多的女性提供劳动就业信息和服务。特别是可以在就业培训中开发美容美发、电脑操作、电器维修、车辆维修、家政服务、服装剪裁、缝纫、干洗等社区服务类项目,帮助愿意从事社区服务的女性获得一技之长,提高其就业能力。

  ( 三 ) 积极发挥社区功能,开拓女性就业的多元化渠道。其一,积极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创造女性就业机会。目前,各地城市社区都存在着一部分物业、环境和市场管理岗位和保洁、保安、保绿、保养等服务性岗位。各级政府可以鼓励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发这类适合女性的就业岗位,并由市、区两级政府和街道、社区拿出部分经费予以补贴,使这些岗位的劳动报酬能够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同时为上岗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保证就业女性的妥善安置和收入稳定。

  其二,积极发展社区小企业,开发女性就业岗位。为了帮助更多的女性失业人员就近就业,各级政府可以鼓励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依托辖区内有一技之长或经营门路的能人,建立以手工业、加工业等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小企业,组织辖区内的失业女性进行生产自救或临时就业,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壮大。

  其三,依托社区家政服务资源,组织女性灵活就业。一方面,社区工作人员应当对本社区居民对于家政服务的需求信息进行及时登记和全面了解,并掌握本社区居民中有家政服务技能和意愿的居民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可以对同类的家政服务需求和家政服务人员进行整合;另一方面,社区工作人员应当在家政服务的供需双方之间及时沟通信息、牵线搭桥,鼓励和推荐本社区居民之间互助就业,并对服务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和反馈。

  其四,完善社区功能,帮助女性减轻家务负担对就业的影响。政府应当鼓励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积极发展社区功能,完善社区食堂、幼儿园、医院、娱乐场所等设施,为社区居民家中的老弱病残成员提供较为专业、全面、细致的家庭服务,帮助女性在业人员减轻家务负担,摆脱家务困扰,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个人学习和工作中去,更快地提高女性的社会竞争能力。

  ( 四 ) 积极鼓励女性自主创业,重视非正规就业的作用。目前,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非正规就业的比重不断上升。这一方面是因为非正规就业的工作内容、工作机制、劳动方式、劳动组织等灵活多样,对就业人员的文化和技术要求不高;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城市居民生活品质的提高和工作节奏的加快导致对非正规就业的需求不断增长。笔者认为,许多非正规就业的岗位是女性就业较为理想和适合的选择,各级政府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开拓女性自主创业的渠道: (1) 制定促进女性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措施,例如对下岗失业女性在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等; (2) 利用已有的妇女组织网络,筹建女性行业协会、女性服务中心、女性经济实体,发挥女性联合的最佳优势。 (3) 妇联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发挥政策扶持、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示范带动等功能,帮助搭建各种类型的创业平台,为女性创业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支持; (4) 积极为有创业愿望,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失地女性及高校女大学毕业生提供高质量的专业培训和专家指导服务,提高女性自主创业的成功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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