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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刑法与环境刑法的区分
2015年06月05日 13:30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李文杰 字号

内容摘要:生态刑法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它的生存和发展都建立在其与既存的环境刑法之间的区别之上。

关键词:生态;环境刑法;刑法;利益;生物体

作者简介:

  【摘要】生态刑法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它的生存和发展都建立在其与既存的环境刑法之间的区别之上。文章从“生态”与“环境”概念上的异质性,生态刑法与环境刑法研究对象上的异质性入手,阐述生态刑法与环境刑法的区别,论证生态刑法较环境刑法更加符应生态系统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更加能够帮助人类避免生态危机的产生。

  【关键词】生态刑法 环境刑法 生态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生态”与“环境”的异质性

  “生态”释义。《现代汉语词典》中“生态”是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也指生物的生理特性和生活习性”①。

  生态学中的“生态”。生态学(Ecology)是研究生物体及其周围环境(包括非生物环境和生物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②。生态学是一门新兴学科,最初提出生态学的学者是德国生物学家恩斯特·海克尔,他于1866年给生态学下了如前的定义。其中的生物环境是指各个生物物种之间和生物物种内部的关系,非生物环境是指除了生物之外的能够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自然环境,比如土壤、岩石、水、空气、温度、湿度等。从语义学的角度,生态学简单的说就是以生态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加上学者们对生态学的定义,可以简单地推导出生态学中的“生态”是指生物体及其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生态”包括生物体、生物体之间的关系(包括同种生物体和异种生物体之间)以及生物体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生态学认为生物在生长、生存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空间、物质和能量。每种生物会形成独有的生存需要,称为物种的生态特性。生物体之间会形成一定的关系,或竞争或互助,相生相克。这里的生物体自然包括人类,人类与其它生物体,人类与人类之间,人类与环境之间形成的关系也是生态学研究的对象之一。人类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等几大问题都是生态学的研究内容。③

  生态法中的“生态”。生态法的概念是在生态学蓬勃发展的条件下产生的。1976年,前苏联科学院奥·斯·科尔巴索夫教授在其著作《生态学:政策与法》中首次提出“生态法”的概念,并主张用“生态法”取代“自然保护法”或“自然环境保护法”等词来概括自然环境保护这个法律部门、法律学科和法学课程。理由如下:一是它言简意赅,从名称上即可让人对该学科有大概了解;二是它能更加精准地界定该法律部门、法律学科及法学课程的内涵;三是公众与学者已广泛接受“生态”这一术语,并且生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相关生态问题已经广泛的被称为生态危机。④在此,笔者补充一点理由:生态法以生态学为基础,调整生态的法律部门中需要生物体、周边环境的相关数据作为支撑,而这些数据属于研究生态学的学者的工作范围,为了学科名称的统一,宜将其称为“生态法”。而文中所指“生态刑法”恰恰属于生态法的下级学科,相对于“环境刑法”,更加能够与上级学科的名称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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