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院校 >> 理论视角
让司法更好地呵护蓝天
2015年08月06日 00:00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金成波 字号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作出了具体安排,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法院;环境资源;司法;行政区划;蓝天

作者简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作出了具体安排,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设立跨区划的人民法院,是依法治国中一个闪光点,对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自我完善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如何设立跨区划的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已经进行了一些探索,但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思路。这样的大背景下,跨行政区划的环境与资源法院亟待建立。

  必要性

  建立跨行政区划的环境与资源法院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近年来,我国环境资源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从2007年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多地法院探索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然而,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的案件虽然实行民事、刑事、行政法律关系“三合一”的管辖和审理模式,但还没有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模式中摆脱出来,没有形成自身独特的审判模式。更主要的是,环境资源审判庭没有摆脱与行政区划一致的设置,没有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干扰。设立与自然生态区域相一致的环境资源法院,不仅可以解决这些问题,还可以更科学地解决具有内在特殊性的环境资源类纠纷。

  可行性

  设立环境资源法院在域外早有先例,例如新西兰、南非、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科威特、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已有设立环境法院(庭)、土地法院(庭)、水法院(庭)、生态法院(庭)、森林法院(庭)和矿业法院(庭)的实践和经验,这些“环境法院”专司涉及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案件。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美国佛蒙特州环境法院。1980年,依据《土地与环境法》,澳大利亚建立了世界上第一所环境高等法院——新南威尔士州的土地与环境法院。新南威尔士是澳大利亚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的州。20世纪70年代,在规划和环境问题上许多机构的管辖权交叉重叠,造成了该州实践中的无序和混乱。在日益高涨的改革呼声下,该州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立法和诉讼改革,成果之一便是建立了土地与环境法院。该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几乎涵盖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纠纷。新南威尔士州的土地与环境法院自成立以来取得了巨大成功:一方面,法院的地位及权力设置提高了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推动了环境执法;另一方面,专业化的裁判方式提高了环境纠纷案件解决的效率和科学性。美国最早的专门环境法院是成立于1990年的佛蒙特州环境法院,其依照1989年州议会通过的《统一环境执行法》而设立。佛蒙特州森林覆盖率高,环境优美,又被称为绿色森林之州。但这样一个州成立了专门的环境法院恰恰是因为历史上环境状况糟糕,环境纠纷多,随着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的加强,议会最终决定开辟创立环境法院这样一种快速解决环境纠纷的新途径。佛蒙特州环境法院人员精简,由2名法官和若干司法辅助人员构成。纵观这些法治实践,环境资源法院的设立在推动环境法实施、解决环境纠纷以及提高环境资源案件处理效率上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对我国具有启发意义。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钟义见)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