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所以学者有评价, “监察可谓监不胜监,察不胜察” ,蔡元培也曾说, “监察制度在民主国家中发挥过相当作用,可是在豺狼当道安问狐狸的局面下,有什么可为的呢?
关键词:监察;于右任;院长;国民党政府;国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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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春天,南京城内草长莺飞,但是人心惶惶,国民党政府正在筹划前往台湾。民国草书大家、一代大儒于右任想必也在收拾行囊,他或许无法想到,此后十五年,他依旧在政府内做事,直到终老。于右任去世时几无任何财产,正应了他赠蒋经国的那句“计利当计天下利,求名应求万年名”。于右任虽然收获了书法家的盛名,但对于监察院长经历而言,却是愤懑积郁更多些。这样的个人荣辱,与监察院的沉浮密切相关,更是近代中国探索治国道路的艰难见证。
在官僚系统内建立监察机构的做法由来已久,早在秦代,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府下垂直设立监察机构,从御史大夫到御史中丞、侍御史、监察史等有各级监察官员。监察制度到汉代发展为独立成形的体系,至三国两晋南北朝发展停滞,到唐代进入鼎盛,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下又设台院、殿院和查院,三院分立;监察馆称为御史,从中央到地方官员均受之监督。宋元明又有很大程度的发展完善。清代基本传承了前朝的体系和做法。监察制度在封建王朝作为皇权下监督控制中央地方大小官僚有效的途径之一,既因垂直体系,监察系统与行政系统分立而得以施行监督,也因监察官的权力大地位高,可以在官僚系统中行使权力施加影响。在长达两千年的古代中国,皇权与官僚系统既是互相依存的关系,也存在矛盾对立,皇权通过监察制度对官僚系统施加相当有效的控制,虽然随着朝代更迭,时有崩陷坍塌,也还是发挥了极大作用。也正因此,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成功建立中华民国始,就在西方三权分立学说基础上,结合中国千年历史,提出增加两权,扩充为五权的思想,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此五权乃治权,而行政权由国民大会行使,政权和治权分离。在五权分立的思想基础上创设宪法,即五权宪法。孙中山认为在“共和政治”保留中国“两大优良制度”,将“创立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以使各机关能充分发挥它们的效能”,从而设立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特别是监察院,孙中山无疑对之有很高的期望,认为这正是五权宪法超越西方三权分立的独特之处,“如我中国,本历史习惯弹劾鼎立为五权之监察院,代表人民国家之正气,此数千年制度可为世界进化之先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