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等文件,涉及出入境、停居留、医疗、保险、税收等多个方面,为外国人才提供诸多方便,但仍需要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简化、规范相关流程和程序,为外国人才提供更多方便。
关键词:外国;人才;天下英才;法治;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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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
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引才法治环境是引进外国人才的关键。环视全球,西方发达国家都是通过建立健全技术移民法律法规,确保了引进国际人才的规范化和普遍化。
十几年来,我国引进外国人才的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总体来说进展不大,法治建设的滞后成为阻碍外国人才引进工作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按照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必须按照法治中国的建设蓝图,加快外国人才引进的法治建设。
明确引进主体
引进外国人才涉及两类法律主体:一类是政府主体,一类是市场主体。
从引进外国人才的政府主体看,外国人才引进包括工作许可、签证、出入境、停居留、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子女教育、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引进外国人才的政府主体涉及组织、人社、外交、公安、侨务、教育、科技、统战、外专等不同部门,这些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内部存在着职责交叉,同一项职责存在多个行为主体。以外国人才的工作许可为例,既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人社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又有文化部签发的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另外,人社部门签发的回国(来华)专家证和各地方政府签发的人才工作居住证,在某种程度上也起到工作许可的作用。
在外国人才引进中,政府是一个重要的行为主体,但不是唯一的主体。实际上,外国人才引进需要政府、市场两方面行为主体的共同参与,积极推动,单靠政府主体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从引进外国人才的市场主体看,包括用人单位、外国人才和中介机构,其中中介机构既包括企业性质的各种外国人才服务公司,又包括社会团体性质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
在当前外国人才引进中,用人单位、中介机构甚至外国人才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掌握大量人才引进项目,提供相应政府服务,同时制定相关的人才引进政策、标准和规则,它们或显性或隐性地有利于政府主体,对市场主体形成不公,严重制约其积极性的发挥。
从引进外国人才的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之关系看,政府主体处于强势地位,市场主体处于弱势地位;在政府主体内部,由于职责交叉,即使建立了强有力的协调机制,政府的合力作用也依然没有充分发挥。因此,我们必须从引进外国人才法治建设的高度,合理划分行为主体,调整政府主体的权力和利益格局,明确每一行为主体的职责,将相同或相似的职责整合起来,由同一行为主体承担,使各政府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政府主体的整体合力;同时,通过明确政府主体及其职责,确定用人单位、外国人才和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调动其积极性,使市场在外国人才的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