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对于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而言,没有哪一种价值像公正那样重要。这样,即使人们对于最高法院某一个判决的公正感知不同,但基于对法治的认同和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仍然是一个公正的判决。
关键词:公正;司法;认知偏差;最高法院;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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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而言,没有哪一种价值像公正那样重要。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司法部分主文开宗的第一句就讲:“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那么,如何评价司法公正?特别是如何以社会公正为参照来评价司法公正?
尽管在约束条件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民众对司法的公正感受趋于相近。但公正感受不可能实现100%的一致结果。因为不同群体基于身份、收入等方面的差异,对公正观念的认知程度会出现差异。
由于不同人群对司法的公正感不同,那么司法所能做的就是区分情况,因地制宜。在这方面,中国传统司法中做得最细致的就是海瑞。海瑞曾将司法办案经验归纳为:“与其冤屈兄长,宁愿冤屈弟弟;与其冤屈叔伯,宁愿冤屈侄子;与其冤屈贫民,宁愿冤屈富民;与其冤屈愚直,宁愿冤屈刁顽。”在争产业的案件中,“与其冤屈小民,宁愿冤屈乡宦”;在争言貌的案件中,“与其冤屈乡宦,宁愿冤屈小民”。朱苏力教授据此提出“海瑞定理”,认为:在经济资产的两可案件中,无法明晰的产权应配置给经济资产缺乏的人;在文化资产的两可案件中,无法明晰的产权应配置给文化资产丰裕的人。这是一个差别保护原则,包括了经济资产上的弱势保护原则和文化资产上的优势保护原则。这说明,不同群体的公正感,受到分配结果的主观评价的影响。但这种对于分配结果的主观评价,其实直接源于其身份或需求,才产生公正观念认知差异。因此,司法公正意味着,不仅仅是无差别的平均分配资源,而是基于不同身份或需求的人士合理期待分配资源。这也就是说,没有抽象的正义,而应在特定语境中,在个案中实现具体正义。
美国最高法院在2007年所做的Scott v. Harris案判决及其后续实验,也反映出不同群体对于司法公正观念的认知偏差。在本案中,Harris因为高速驾驶受到警察Scott追捕。在追捕过程中,Scott刻意碰撞原告驾驶的车辆以阻止其继续高速驾驶,并导致Harris全身瘫痪。事后Harris指控Scott执法过当,认为Scott的行为违反宪法第四条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但是,8位大法官在看了超速现场视频以后认为,警察阻止会危害无辜民众生命安全的高速驾驶行为,并不违反第四修正案,即使这会导致逃逸者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风险。没有任何一个公正的陪审团会认为,被告刻意碰撞原告驾驶的车辆以阻止其继续高速驾驶,是一个过度的执法行为。并且,多数意见认为,只要民众看了视频,在认知上会与多数意见站在同一立场上。
最高法院甚至将现场视频放到网上,并且邀请社会大众观看,以判断最高法院多数意见的认定是否正确。3位学者接受最高法院的公开挑战,藉由实验设计,使1350名来自不同地区、具有不同背景、属于不同族群的美国公民,观看联邦最高法院所公开的本案追捕过程的视频。研究结果显示,虽然大多数的受访者,形成与最高法院多数相同的意见,认为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然而在不同族群之间,却存在显著的差异:白人、男性、政治观点趋于保守者、富裕者,较易形成支持被告立场的看法,与最高法院多数意见一致。非裔、女性、政治观点倾向自由派、受到良好教育但较不富裕者,则较易形成支持原告立场的看法,认为法院做出了不公正的判决。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不同群体由于身份收入等方面的差异,他们对于司法公正感受存在差异是一种正常现象。我们不应追求公正感的统一和唯一。当存在公正感的认知偏差,甚至巨大对立时,这个社会之所以没有陷入混乱,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民众已经养成对司法的尊重,特别是对作为终审法院的最高法院的尊重。富勒认为,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而人们要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则又必须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这样,即使人们对于最高法院某一个判决的公正感知不同,但基于对法治的认同和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仍然是一个公正的判决。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