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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茹:互联网经济规制的原则与多元规制体系的构建
2018年01月13日 14:56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作者:王茹 字号

内容摘要:加快构建互联网经济的多元化规制体系,强化法律规制的基础性地位,主要包括加强消费者保护和隐私信息保护、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创新的关系、合理进行反垄断和反价格歧视规制、简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等。三)探索“穿透式”监管“穿透式”监管成为互联网治理领域的关注热点源于2016年 10月 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虽然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但其监管理念和方法适用于整个互联网经济治理领域。在我国的互联网经济规制体系中,政府仍然应该起主导作用,配合立法机关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法规制互联网企业行为,打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出台促进和激励市场创新的公共政策,为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监管;政府;自我规制;垄断;多元化;不正当竞争;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穿透

作者简介:

  [摘  要]     互联网经济规制有利于形成更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政府对互联网经济应坚持适当放松规制,同时加强底线管理,探索“穿透式”监管,并配合适度的政策激励。加快构建互联网经济的多元化规制体系,强化法律规制的基础性地位,主要包括加强消费者保护和隐私信息保护、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创新的关系、合理进行反垄断和反价格歧视规制、简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等,进一步优化政府行政规制职能、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强市场主体自我规制。

  [关键词]     互联网经济;规制;多元化治理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在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中,规制是纠正市场微观失灵的重要手段,目的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更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1]目前对于互联网经济规制态度主要分为三派意见:第一派为从松派,认为互联网经济是逆生性很强的新生事物,过紧的监管将扼杀其发展动力和活力,应该为其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规制环境,在发展中逐步解决问题、防范风险,主要目标是促进市场创新、发展市场活力。第二派为从紧派,认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更多新的风险,应进行比传统经济业态更细更严的规制,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2]第三派为适度派,认为对互联网经济的规制要在创新和有序之间取得平衡,既要对新风险和新问题及时防范、果断处置,也不至于因噎废食使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动力被扼杀。

  本文更倾向于适度监管,认为对互联网经济规制保持适当的谦抑非常重要。其目标应当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与有效性,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构建包括法律规制、行政规制、行业自律、市场主体自我规制在内的多元化规制体系。

  一、互联网经济规制的原则

  (一)适当放松规制

  1. 为发展预留空间

  政府规制要为互联网经济的未来发展预留空间,不能管得太“死”。互联网经济在整个经济谱系中还属于新生事物,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带来新业态和新模式的不断涌现,而规制的刚性决定了其对快速变化的新事物适应性有限,所以更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指出:“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要本着鼓励创新、降低创业门槛的原则,加强制度供给,寓监管于服务,不急于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规制者在对新问题和新现象深入了解之前,应该留有“试错空间”,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发展中的问题要靠发展去解决”,很多新问题实际上可通过技术发展或者市场机制自身来解决,并不需要政府的直接干预。政府过严规制可能既增加市场主体的制度成本,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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