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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中国古代司法文化中的人文精神
2014年01月14日 10:04 来源:《法商研究》2013年第2期 作者:张晋藩 字号

内容摘要:司法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就已产生,西周确立的“明德慎罚”思想和儒家阐发的“仁政”思想对司法理论与实践具有深远影响,是中国古代司法中人文精神的集中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维护亲情伦理、坚持“五听”、限制刑讯、矜恤老幼妇残、慎待死刑等一系列司法原则与制度在汉朝以后不断发展,司法中体现人文精神的内容日益丰富。由于君主专制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压制与侵害,加之儒家理论对专制王权的辩护、对团体本位和义务本位的宣扬,使得以人为本原则与制度在司法中难以真正与持久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重新探讨与审视中国古代司法中的人文精神,可以让传统中的积极因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得以继承与发扬。

关键词:中国古代;司法文化;人文精神;明德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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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近代以来,传统的中华法系随着法制的近现代转型而终结,从维护“三纲”到批判和摒弃“三纲”、从君主神圣到民主共和、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成为法制发展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与此相应,中国古代以人为本、明德慎罚的人本主义司法不可避免地为人权神圣、民主法治的司法所取代。

  中国是法制文明发达很早的国家,司法文明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的司法文明内容丰富,涉及面宽广,特别是其中所蕴含的人文精神堪为世界古代法苑中的一株奇葩,对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的司法制度也是一笔宝贵的历史财富,值得我们总结和借鉴。

  一、“明德慎罚”司法原则的确立和成熟

  虽然中国古代司法并没有完全摆脱天道观与神权法的影响,但包含司法在内的整个法律活动应当以人为本的思想很早就产生了。根据历史典籍记载,在舜统治时期,掌管刑法和狱讼的大臣皋陶和禹在一次政务讨论中就明确提出统治的关键“在知人,在安民”;“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 [1]到西周时期,以人为本的法律思想随着德治理论的创立而日益丰富,并逐步成为主流意识形态。

  西周统治者鉴于“率民以事神”[2]的商朝统治覆亡的教训,清醒地认识到,维持统治最可靠的保障是民 众的拥护而不是天命或神意,民心的背向是检验包括司法在内的各种统治手段优劣成败的标准。“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3]为获得民众的拥护,西周统治者在利用天意、神权之类的理论说教麻痹民众的同时也 强调统治者是否有德是其统治是否合乎天意的依据———“皇天无亲,惟德是辅”,[4]并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创立了德治理论。西周创立德治理论,一方面是为周朝取代商朝的统治地位正名,以此表明崇尚道德教化的 周朝统治取代暴虐民众的商朝统治是合乎天意的;另一方面也表明夏商时期盛行的神权法思想开始动摇,国家统治的重心开始放在对人的关注与关怀上。

  西周德治理论在司法中集中体现在“明德慎罚”[5]司法原则的确立。这一原则要求司法官员应当谨慎 地审判案件和适用刑罚,而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道德教化。西周统治者确立的“明德慎罚”司法原则在《尚书·吕刑》中有充分的体现。周穆王时期,吕侯奉命制作刑书即《尚书·吕刑》,对“明德慎罚”司法原则作了很好的诠释。其主要表现为,首先,各级贵族要充分认识到良好的司法对维护统治的 重要意义,因而要对刑罚抱有敬畏之心并公正司法,否则就不能使百姓安定并会招致祸灾。根据《尚书· 吕刑》的记载,周穆王义正辞严地告诫各级贵族:“有邦有土,告尔祥刑。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 刑?何度非及?……永畏惟罚,非天不中,惟人在命。天罚不极,庶民罔有令政在于天下”。其次,要选择 善良公正的人充任司法官。“非佞折狱,惟良折狱。”最后,审判案件要在通过多种途径与手段来核实事实 的基础上公正地定罪量刑,疑罪从赦。“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简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具严天威。”西周确立的“明德慎罚”司法原则是中国古代司法中人文精神的集中体现,对后世具 有深远的影响。

  春秋时期政局与社会的大动荡进一步彰显了民心背向对于国家兴衰所起的决定性作用,神权法思想衰微与民本思想勃兴正是这一历史背景下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特征。“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 [6]“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7]该时期的一些政治家甚至主张将人道与天道截然分开,“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8]天道与人道分离的思想把人们从西周“以德配天”的思维方式中解脱出来,确立了人自身所具有的独立价值以及对维护统治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这样就大大激发了人认识事物和进行创造性活动的自觉性与主观能动性。司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人文精神内容在该时期也得到极大地丰富和发展,尤其是儒家思想在这方面表现最为突出,对后世影响也最大。

  儒家对西周以来重视民心背向的思想加以提炼和升华,形成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论。儒家对鬼神采取的是一种务实和中庸的态度———“敬鬼神而远之”。 [9]一方面通过对鬼神的敬仰来实现人心的净化和升 华;另一方面,对彼岸世界的神秘主义存而不论,孔子自己“不语怪力乱神”,[10]对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也是 避而不答,且曰“未知生,焉知死……未能事人,焉能事鬼?” [11] 儒家所关注的是世事、人生,其思想理论也是 为了极力凸显人的价值和尊严,以“仁”作为调整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孔子的仁学不仅是具有特殊历史 意义的人本主义思想,也为立法和司法提供了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犴不治,不可刑也。” [12]“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13] 孔子的仁学思想还对西 周创立的德政思想和礼教规范予以继承和发展,指出统治者自身良好的道德修养对推行礼教乃至治国平 天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14] “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 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5]

  孔子的仁学被孟子全面继承和发展,孟子将仁学和亲情伦理联系起来,“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 [16] 孟子把孔子仁学中的人本主义思想演绎成系统的仁政学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17] “君之视臣 如草芥,臣之视君如寇仇”。 [18] 儒家思想体系中仁学的创立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由神本位向人本位过渡的 里程碑,也是中华法制文明早熟的重要表征。 自西汉中期开始,儒家思想成为意识形态中的正统思想和中国古代文化的主流,儒家以人为本的价值 理论对国家的立法与司法产生越来越重大的影响。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全面展开,至隋唐得以 完成。作为中华法系典范之作的《唐律疏议》开篇即指出:“秉气含灵,人为称首”;“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 为政教之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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