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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字】监察法;留置;辩护
【全文】
第十三届人代表会通过并已实施的监察法,诚如本法第二条所言,该法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我国反腐体制进行了一次全新的重塑,体制全新,公职人员全覆盖,反应了人民的期待。在学习过程中,认为本法对被留置人员的权利保障,感到美中有不足。
由监察法第22条规定的适用留置的条件、第44条第三款规定的留置期间与刑期的折抵换算、第45条第四项规定的对于监察对象的处置规定,可知,被留置的对象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涉嫌犯罪的人员,通过第44条留置期间与刑期的换算,能明显的感到留置的严厉性与刑事诉讼中的逮捕强制措施相当,但对于被留置涉嫌犯罪的人员辩护权保护,在监察法中却未着点墨。不知是因为立法过程中的疏忽,还是有意特殊安排。我认为,不能因为监察对象系公职人员,涉嫌贪污、渎职等犯罪,主体上均为特殊主体犯罪或为身份犯,他们享有的权利,就应该得到特殊的扣减。辩护权作为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不能因嫌犯人的职业、身份而有所不同。如果说有不同的话,也仅仅是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时,在重大贪污贿赂犯罪中,是否要得到许可上的不同,而不存在,嫌疑人可以不可以请律师辩护上的不同,被留置的监察对象中,涉嫌犯罪的人员应当享有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据监察法的规定,因留置应当在特定的场所、具有一定的期限,接受讯问,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被留置人员的权利很难得到全面保障。
并通过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由此,监察委是职务犯罪案件的侦办机关。
基于以上考虑,个人认为监察法急需制定“实施细则”,并考虑在相关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留置人员中涉嫌犯罪的,其辩护权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行使。实际上,这样的细则早晚会制定,因为据本法第14条的规定,作为本法的配套的监察官法尚未制定。
律师参与的留置,会让留置更完善、监察更完美。
【作者简介】
孙科先,始终以博士般的态度研习法律,在法学理论的滋养、浸润下,谙熟法律要旨;特别是近十年的法院裁判工作让其在积累广泛人脉的同时,在法律适用方面其见解独到、游刃有余。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在其工作中得以淋漓尽致的彰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