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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对酒店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及不足
2016年02月11日 00:00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吴 艳 罗小燕 字号

内容摘要:酒店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合同的履行辅助人,其经营行为受《旅游法》规制。

关键词:酒店;旅游;法律规制;旅游经营者;旅游者

作者简介:

  【摘要】酒店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合同的履行辅助人,其经营行为受《旅游法》规制。《旅游法》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和细化了酒店的法定义务,通过责任保险、连带责任、以及作为合同履行辅助人的违约责任和追偿责任的设计,强化了酒店的民事责任,有利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酒店业的健康发展,但在法条表述以及规制领域和规制措施的设计上尚存不足。

  【关键词】旅游法 酒店 法律规制

  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实施生效。人们对《旅游法》的解读和研究,关注更多的是它对旅行社、景区旅游经营行为以及政府旅游规划和管理行为的规制功能,对该法与酒店经营的关系尤其是对酒店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的探讨明显不足,相关的研究成果迄今可谓付之阙如①。本文尝试在此方面作一初步探讨,以期填补此空白并引起人们对此问题的关注。

  酒店在《旅游法》上的身份定位

  在适应范围上,《旅游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酒店业作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之一,无疑是《旅游法》适用的主体之一,受《旅游法》的调整。

  那么酒店又是以何种法律身份受到《旅游法》调整的?按照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定义,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酒店即属于其中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之列,因此,酒店应当属于《旅游法》上的旅游经营者。此外,由于酒店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往往要与旅行社发生合同关系,因此,它有时还兼具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的身份,需要履行和承担履行辅助人的义务和责任。

  基于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不对称关系以及对于促进和实现公民旅游权利的理念追求,《旅游法》主要的立法旨趣还是优先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首先,作为该法立法宗旨的总则第1条的表述及其顺序即清楚表明了这一点,即“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其次,在整个《旅游法》的结构安排和制度设计上更是体现了旅游者权益保障优先的这一立法精神,如将规定旅游者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置于整部法律的第二章,紧接在总则之后,以凸显其核心和统领地位。再次,在具体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制度分配上,《旅游法》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也有所倾斜,对旅游经营者更多的是课以各种法定义务,而对旅游者则是更多的赋予权利保障。《旅游法》的这种立法精神及其制度安排,意味着作为重要的旅游经营者之一的酒店,其经营行为更多的是受到该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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