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债权;抵销;裁判;诉讼时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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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销权,尤其是基于自然债权的抵销权,由于涉及客户时效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银行自身定位等各个因素,往往较难处理,司法裁判中必须对之进行个别化的法律价值分析及利益衡量,在此基础上再作出合理的统筹选择。
一、诉讼时效规范的法律属性及其关涉利益
如何定位诉讼时效利益的法律价值,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由于在实定法规范中,不可能对各项法定利益的比重直接给出量化指标,所以我们只能根据规范对该项利益的保护方式进行测度。其中,规范的法律属性是一项重要的考察因子。一般而言,从利益体现上看,强制规范的强制性源于国家或社会利益,而任意性规范则主要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关系。因此,通过对相关规范法律属性的辨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探查出规范对象所关涉利益的基本内容,从而为裁判时进行利益权衡提供适当参考。
就本质属性而言,纯粹的强制性规范与纯粹的任意性规范都较少,因为大多数情况下,一项法律关系必然会不同程度地关涉到个人自由、公共利益等,只是更加侧重何者不同而已。诉讼时效规范亦是如此。在我国现行法中,对于诉讼时效的规范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其中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在本条规定中,诉讼时效是否生效在于当事人是否提起抗辩,否则法官虽明知也不能予以释明,更不可直接援用。可见,在此处,诉讼时效规范成为一种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任意性规范,从而反映出其关涉公共利益的程度较弱。但《规定》第二条又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一般而言,若非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对于自身权利拥有自由处分权,当然可以预先放弃或者通过双方合意予以约定,而本条规定对此加以禁止,是因诉讼时效制度也关涉案件审理中的司法资源损耗以及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安定性。综上可见,在现有法律体系中,诉讼时效规范的基本性质是任意性规范,体现的主要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相互利益关系,但是也在某些方面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