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告人;庭审;非法证据;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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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变
自1979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人员在侦查取证行为中使用的“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一直确立了一种具有宣示意味的禁止性规则。 [1]在法律文件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始于1998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1条,该条款明确严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010年两院三部关于办理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则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确立。该《规定》要求对于侦查人员以非法手段取得的部分言辞证据适用强制性的排除规则。两院在随后的司法解释中细化了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程序。[2]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更是从法律层面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随后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进行了明确界定。
此外,法学界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和非自愿供述等内容,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进行了深度剖析、论证和探究。如有学者根据2013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对“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所获取的被告人供述”的规定,对非自愿供述的内涵界定、列举式表达方式、未来的立法体例、重复自白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和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