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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登记制度预防矫正漏管
2017年01月17日 18:01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根据刑法、刑诉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关键词:登记制度;社区矫正;预防;罪犯;监外执行

作者简介:

  根据刑法、刑诉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但笔者发现,在具体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社区矫正人员漏管情形。

  所谓漏管,是指按照规定,罪犯应当纳入社区矫正而实际没有落实到位,没有纳入监管的情形。造成社区矫正人员漏管的原因有多种,既有执法部门没有依法送达执行法律文书、未将罪犯交付执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接收而未接收等原因,也有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报到,司法行政机关未及时组织查找等原因。针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罪犯异地交付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漏管问题,河北省沧县检察院创新监督方式,制定《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异地交付执行罪犯登记制度》(下称“登记制度”),规定检察院在接到异地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狱发来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与罪犯本人联系,让其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法律文书到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报到,确认身份进行登记,并告知其应到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登记,接受监管教育。这样,从检察监督角度,又为罪犯社区矫正上了一道保险。截至目前,沧县检察院院共对68名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异地交付执行罪犯进行登记并纳入监管。同时,监督纠正一起因居住地变更导致的附加刑交付执行罪犯漏管案件。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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