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进入魏晋南北朝时期,流刑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其主刑地位亦得以确立。考察魏晋南北朝之际流刑的演变,有助于厘清我国刑罚体系的沿革。
关键词:刑罚;五刑;鞭笞;刑名;沿用;政权;百里;刘辉;主刑地位;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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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刑是指将被判有罪的犯人放逐到偏远地区并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一种刑罚,其滥觞可追溯到《尚书·舜典》。《舜典》载:“流宥五刑……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这里的“流”、“放”、“窜”、“殛”皆有流放之意。三代以降,流刑的名称历经“放”、“迁”、“徙”,至北朝正式定为“流”,并一直沿用到清末。流刑在产生之初并非主刑,仅作为五刑的替代刑,主要适用于宗亲贵族。进入魏晋南北朝时期,流刑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其主刑地位亦得以确立。因此,考察魏晋南北朝之际流刑的演变,有助于厘清我国刑罚体系的沿革。
三国两晋因袭汉制
三国时期,各政权沿用东汉称谓,以“徙”为流刑刑名。当时,徙刑主要适用如下两种情形。其一,作为减死一等的刑罚,保留其“流宥五刑”的性质。如《三国志·魏书·杜畿传》记载,杜恕“以父畿勤事水死,免为庶人,徙章武郡”。其二,根据人犯罪行,直接课以徙刑。《三国志·吴书·虞翻传》载:“翻性疏直,数有酒失。(孙)权与张昭论及神仙,翻指昭曰:‘彼皆死人,而语神仙,世岂有仙人也!’权积怒非一,遂徙翻交州。”这一时期,徙刑适用的罪名包括反叛、通敌、谋反连坐、放散官物、大逆无道连坐、交通宾客、诽谤朝廷和不承用诏命等。
两晋仍用“徙”之刑名。西晋惠帝时,司马繇一日赏罚达三百余人,招致太宰司马亮的疑忌,最终“坐有悖言,废徙带方”(《晋书·宣五王列传》)。东晋成帝时,司马宗因遭弹劾谋反而被处死,其家族成员被贬为马氏并“徙妻子于晋安”(《晋书·汝南文成王亮传》)。这一时期流刑适用的罪名主要有秽行、有悖言、谋反、不孝、诬告陷害等。
流刑在北朝迅速发展
北魏初期,以“流徙”作为流刑的称谓。《魏书·高宗纪》记载,魏高宗文成帝太安五年(459)曾下诏:“有流徙者,谕还桑梓,欲市籴他界,为关傍郡,通其交易之路。”但《魏书·刑罚志》引《北魏律·贼律》条文:“谋杀人而发觉者流,从者五岁刑;已伤及杀而还苏者死,从者流;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北魏律》成于495年,此时已以“流刑”名之,这说明在《北魏律》完成时已正式定名为“流刑”。
北周时期,流刑正式跻于“五刑”之列。北周保定三年(563)完成的《大律》中,流刑与杖、鞭、徒、死并列为五刑之一。不宁唯是,北周的流刑在制度设计上也跨越秦汉,向三代看齐。三代以降的流刑无刑等之分。北周的流刑恢复了舜禹时代以“里数”划分刑等的做法,将流刑分为五等:流卫服的,离京都二千五百里,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的,离京都三千里,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的,离京都三千五百里,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的,离京都四千里,鞭一百,笞九十;流蕃服的,离京都四千五百里,鞭一百,笞一百。这一制度设计,使刑等的区分更加明确、合理,按照罪行轻重适用刑罚,使罪刑相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