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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七类高校困难学生可享受资助
2017年10月13日 08:10 来源:辽宁日报 作者:商越 字号

内容摘要:10月12日,省教育厅公布了新修订的《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对我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现更精准规范的资助,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

关键词:资助;高校;辽宁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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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程序将更加简便快捷。10月12日,省教育厅公布了新修订的《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对我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现更精准规范的资助,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

  该《办法》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高校考核评定相结合。高校要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认定。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社区、街道扶贫救助部门核实认定或出具证明材料。对已持有相关部门认定证件的七大类贫困学生,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国家规定的特殊地区和指定资助对象以及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无须再出具其他认定材料。学校核实无误后,原则上按照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

  已被所在高校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为使认定工作更加以人为本,《办法》要求在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高校要积极主动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自卑心理,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政策完成学业。

  对于认定标准,高校应结合学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高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资助档次。认定标准可根据学生困难程度设2至3档。

  此外,高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记者 商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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