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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被中国视为建设新型国际关系的典范,那么中俄关系究竟哪些特性使它能够担当此重任呢?为了认识中俄关系,我们需要把握中俄关系的发展引擎即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机制(简称中俄战略协作机制)。
一、中俄战略协作机制的形成及其特点
中俄战略协作机制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双边谈判推进、循序渐进铺开的过程。
(一)中俄两国建立战略协作机制的过程
纵观中俄战略协作机制建立的过程,两国政府密切沟通、自上而下铺开是一个典型的特征。1992年12月,叶利钦首次访华。两国签署了《关于中俄相互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宣布两国“相互视为友好国家”。1996年12月,李鹏访俄期间,双方宣布正式启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1997年签署的相关协定对总理会晤的时间、双方代表级别以及议题内容等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以此为基础,两国战略协作的主要机制基本成型,战略协作的基本方向也有了规划。2014年5月,习近平和普京在亚信上海峰会期间会晤,双方签署《中俄关于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新阶段》的联合声明。2019年6月,在习近平访俄并出席第23届圣彼得堡国际经济论坛期间,两国宣布发展中俄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引领双边关系提质升级。在中俄关系走近的同时,中俄战略协作机制逐步深化。两国政府在各项机制的设计中始终发挥着主导性作用。正是在双边协议和共同意向的基础上,中俄战略协作机制由基础到细节逐步成型。
(二)中俄战略协作的制度选择
制度选择是指主权国家基于降低交易成本、为国内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或得到更可信的外部承诺等目的,选择性参与一些被相关国家认可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中俄战略协作的制度选择体现为两国对战略协作的渠道、主要协作内容和制度发展方向的选择。目前来看,以中俄双边战略协作机制为核心,以推动欧亚区域合作为重点,以不结盟为方向是中俄战略协作的制度选择。中俄两国形成了以双边战略协作机制为核心,利用其他国际组织作为补充的协作模式。目前来看,中俄合作主要以双边协作为生成点,并充分利用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展开辅助性的沟通与协调。
(三)中俄双边战略协作机制的构成
经过近30年的发展,中俄两国逐渐建立起以元首年度互访为引领,以总理年度会晤为核心,以副总理级的人文、能源、投资、地方等多领域合作机制为组成的高层交往和政府各级协作机制。这些机制全面涵盖了双边关系的主要领域,在世界各国政府间关系中绝无仅有。在这一机制框架下,中俄双方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元首、总理会晤,对上次会晤以来的双边关系和有关领域合作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并规划下一阶段的发展。
中俄战略协作机制形成于中俄两国紧密联系的历史、经济、社会和文化基础上,呈现出受高层政治领导人和精英思想的引导规划,以政治关系带动经济、文化关系,自上而下全面铺开的基本形态。中俄战略协作机制明确了双边关系以“三不”为目标,形成了以双边机制为核心,以上合组织等国际组织为辅助渠道的制度框架。中俄双边机制建立了以总理会晤机制为核心、内涵丰富的双边合作框架,它是我们评估中俄战略协作机制有效性的基础。
二、国际制度的有效性理论是否适用于中俄战略协作机制
国际制度有效性的评估是指通过一些成功的标准来比较可观察到或可预测到的绩效,从而对该项制度的效用做出具有概括性和可比性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广泛接受了奥兰·扬(Oran Young)对于国际制度有效性的概念界定。他认为,“国际机制的有效性是衡量国际机制在多大程度上塑造或影响国际行为的一种尺度”。
笔者认为,中俄战略协作机制是一种双边关系的制度安排,但是其影响波及到其他国家和整个国际体系。国际制度是涵盖国际组织、国际法与国际机制的较为宽泛的概念,中俄两国为规范双边关系而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及其机制安排可以归属于国际制度范畴之内,只是其国际影响力、国际法权威性都处于起步阶段。虽然由于双边关系机制参与者只有两方,因此其稳定性较差,随时有可能在一方提出新的要求与另外一方协商后出现快速改变,所以双边关系机制的独立性和存续性较差。
整体上看,学术界对国际制度有效性的评估主要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国际法学的遵约程度评价法,另一种是国际政治学更为偏重的结果导向评价法。前者主要强调国际制度对行为体的影响,具体表现为行为体的遵约和履行情况,后者则更为关注国际制度对于它所要解决问题的改善效果。在本文中,我们依据结果导向性评价方法来评估中俄战略协作机制的有效性,也就是使用中俄关系的发展目标作为分析中俄战略协作机制有效性的标准。
三、中俄战略协作机制的有效性评估
依据中俄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建设目标,我们可以选择多种评判指标对中俄战略协作机制进行评估。首先,在国际问题上相互支持,有助于两国实现守望相助,普惠共赢,维护国际公平秩序的共同目标;其次,中俄双方经济合作关系的加强直接体现了中俄战略协作机制的主要目标,因此衡量中俄经济关系成果的双边贸易额是一个合适的选项;再次,两国从政府到民间互信程度的变化也体现出中俄战略协作机制在加强两国深度融通方面的效用,是一个恰当的指标;最后,中俄战略协作机制有助于双方及时沟通,化解矛盾,避免摩擦升级,因此双方显性冲突的数量变化也是一个重要指标。基于上述逻辑关系,笔者选择如下指标作为分析工具。
1. 中俄在国际问题上协调立场的情况。在中俄战略协作机制建立后,两国在国际热点问题上表达一致性立场的次数明显增长,而持不同立场的数量则下降或者消失。尤其是在朝核问题上,中俄协作有力推动了朝鲜半岛局势向缓和方向发展,维护了东北亚地区局势的稳定。可见中俄战略协作机制在协调双方应对国际问题的立场上成效显著。
2.中俄双边经济贸易额的变化指标。在中俄战略协作机制建立的过程中,两国贸易额持续保持增长。目前中俄双边贸易项目主要为能源、核电、军工等国有企业主导的大项目,这反映了两国政府的意志,深刻体现了中俄战略协作机制的作用。此外,中俄战略协作机制在开拓中俄经济合作新领域上还面临很多的工作要做。尤其是中俄相互投资规模太小,反映出双方经济合作还处于较低层次,较为脆弱。2015、2016年双方贸易额下降就是明证。
3. 中俄两国互信程度的变化情况。全俄民意调查中心于 2019年8月22日对1600名18岁及以上的俄罗斯人进行的一项最新民调显示,45%的受访者认为,中国是最友好的国家。然而由于中俄两国文化的巨大差异,在一定范围内,“中国威胁论”和“俄罗斯扩张论”仍旧在对方民众间传播,时而产生负面影响。
4.双方之间发生误判、摩擦的次数以及矛盾升级的概率。中俄战略协作机制的存在促使双方积极通过谈判磋商,减少误判、化解摩擦和矛盾,协调彼此的政策。中俄战略协作机制改变了两国传统官僚机构交往频率低、范围窄、时间短的缺陷,使得两国的各级事务性官员能够保持持续、稳定的沟通关系,形成了信息交流的跨政府关系网络,克服了信息传递的某些瓶颈,有效减少了双方间产生政治误判的可能。但是在经济领域,伴随着双方合作规模越来越大,经济摩擦出现的次数有所增长。
经过上述四方面的有效性评估,最终的结果相互印证,这使我们得出结论:中俄战略协作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作用,在广泛的领域推动了双边合作,取得了推进中俄关系发展的明显成效。
四、中俄战略协作机制的改善
目前,中俄战略协作机制的有效性还有待提高,该机制还存在很多需要改善之处。从中俄战略协作机制形成过程和对其有效性的评估中,我们发现其主要不足集中在如下四点:
首先,过于理想化。从建立过程来看,中俄战略协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转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两国在地缘、安全和经济上的情感偏好,特别是两国政治高层和国内精英的理性选择,在普遍民意和现实基础上还存在一定的欠缺。其次,约束力不够。中俄两国政府在遵守战略协作成果的具体操作中表现不同。中方基于东方思维方式和外交传统,特别重视双边机制中的权责义务,对于中俄之间达成的共识和准则不折不扣地执行。再次,政府和民间二元分化。中俄战略协作机制的形成主要体现为官方合作机制的建设与发展,缺乏民间社会的参与,也很难向民间和基层扩散。最后,出现官僚化现象。中俄战略协作机制趋向官僚化、效率有所下降。在中俄战略协作机制的框架下,两国政府各部门之间每年都要召开大量的会议和互访,但是真正取得成果的很少,达成协议并付诸实施的更少。
针对上述不足,对中俄战略协作机制进行改善。为了提出改善措施,我们需要分析未来影响中俄战略协作机制发展变化的主要因素:
首先,双边经济贸易与合作进一步深化;其次,科技、军工技术加速发展的趋势。在现代科技飞速发展的环境下,各个领域都会出现由于技术进步而引发的变革。在这种形势下,中俄战略协作机制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在有些方面甚至进行部分重建;最后,世界权力结构的变化。随着西方国家与新兴国家在全球治理领域的矛盾不断加深,中俄两国将更加重视在参与全球治理方面的合作。
综上所述,中俄关系的国家偏好基础将会进一步加强,科技进步推动中俄战略协作机制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外部压力促使双方更加重视战略协作机制的建设,同时两国对于双边合作制度的选择也有可能出现变化。面对形势变化和中俄战略协作机制存在的不足,中俄双方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做出改善努力:
首先,重视经济领域的协作。中俄战略协作机制要以经济领域为突破点,在推动两国经济产业分工合作上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将引导和塑造市场导向作为经济协作的目标。中俄战略协作机制要加强渗透性、引导性和灵活性,实现从直接谈项目向塑造市场环境的职能转变。要推动中俄战略协作机制向民间发散,改变政府与民间二元分离的不利状态。
再次,提高中俄战略协作机制的效率。中俄两国要明确双方在战略协作中的责任标准,逐步建立严格的监督、奖惩机制,并完善涉及多领域的联合职能机构。为此,双方要引入促进、监督和争端解决机制,推动既有协议的履行,以灵活方式快速消除存在的问题。要努力消除中俄战略协作机制中的官僚化倾向,注重协议的落实效果。
最后,强化中俄战略协作机制的合法性与权威性。两国需要继续加强战略协作机制的建设,增强其稳定性和持续性,并初步使其具备自主性行为。
展望未来,在不发生外部战争或者重大事件冲击,引发中俄两国改变制度选择的背景下,中俄战略协作机制将维持现有框架,并在外部影响和两国政府主动改善的共同作用下,呈现出不断优化的态势。随着中俄战略协作机制有效性的进一步提升,其对于稳定和促进中俄关系发展,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国际论坛》2020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汪书丞/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