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关系学 >> 国际关系理论
崛起国的类型与中国的国际秩序角色
2020年09月22日 15:45 来源:《战略决策研究》2020年第5期 作者:游启明 字号
2020年09月22日 15:45
来源:《战略决策研究》2020年第5期 作者:游启明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内容摘要:现有研究中,关于崛起国的国际秩序角色类型的划分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对崛起国国际秩序角色类型进行了再划分,认为国际秩序可以被分解成规则结构与规范结构两部分,根据崛起国对这两者的态度,可以将其区分为满意国、改革国、不满国三种类型。满意国对规范结构和规则结构都满意;不满国寻求同时改变这两部分;改革国则在改革规则结构的同时愿意维护规范结构。中国改革国际秩序的实践表明,中国既不是不满国,也不是满意国,而是一个改革国。

  关键词:崛起国;国际秩序;中国

  作者简介:游启明,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很多国际关系理论都把崛起国的国际秩序角色类型(以下简称崛起国类型),视作一个重要研究变量。权力转移理论认为,崛起国类型是决定权力转移过程和平与否的核心变量之一。民主和平论也把对国际秩序感到满意作为解释民主国家间不会爆发战争的变量之一。历史上的大国战争中,总存在一个对秩序不满的大国。大革命时期的法国,因对旧欧洲的王朝秩序不满,试图通过战争输出革命成果,最终导致欧洲陷入长期战乱之中。威廉二世时期的德国,由于对英国主导的国际秩序现状感到不满,因此在殖民扩张、海军建设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的激进举措,结果恶化了大国间关系,把世界拖入了一战的深渊。如今,随着很多新兴国家的"群体性崛起",崛起国类型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尽管学者们已经意识到崛起国类型的重要性,但现有研究要么先验地将其同质化,认为每个国家都是不满国或满意国,从而忽视了崛起国类型的异质性;要么,虽将崛起国类型进行了二分化或四分化处理,但依然存在着逻辑与经验上的不足。本文重建了一个崛起国类型的划分框架,并通过评估新时代中国的国际秩序实践,阐释该划分框架的合理性。

  一、已有研究及其不足

  现有研究包括了三种划分崛起国类型的观点,即先验论、二分论、四分论。这些分类方法都存在不足,需要改进。

  (一)先验论

  这种论点认为崛起国类型是恒定的,但对恒定的具体类型是什么,则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崛起国都是满意国。沃尔兹(Kenneth Waltz)是此种观点的主要代表。他指出,无政府状态是国际政治的本质特征,生存是国家的主要目标,权力只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一种手段,它不能代替安全成为国家目标本身,因为国家无限制追求权力会受到均势机制限制,最终反而会危害国家安全。在沃尔兹看来,正是无政府状态下均势机制的长期存在,使每个国家都应该选择成为相对安全的满意者,以防引来其他大国的联合联盟。

  沃尔兹的国家满意论存在不足之处。首先,他的论点有逻辑矛盾。假如无政府状态下的均势机制使得国家特别是大国都成为满意国,那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国际体系中会出现追随而不是制衡强者的情况。而且,如果大国都是满意者,它们就应该满意于彼此所处的国际地位不会轻启战端,可这与历史上大国战争频发的事实相违背。当然,沃尔兹可能会反驳,无政府状态导致的信息缺失,使得大国间容易发生误判从而会引发战争。可是,尽管无政府状态下国家间的互疑是不可避免的,但每个满意国可以尽最大努力,向其他国家释放善意,显示自身的满意态度,从而避免战争所导致的巨大成本。其次,沃尔兹的国家满意论与现实也不符。国际关系史的发展进程显现出了很多不满的大国,它们并不以相对安全作为国家目标,而一直在国际体系中追求扩张。路易十四对法国"自然边界"的不懈追求、沙皇俄国的领土扩张、威廉二世时期德国对"阳光下的地盘"的渴望,以及希特勒德国的"生存空间"论,都是国家不满足于安全目标的历史注解。

  第二种观点认为,崛起国都是不满意国。米尔斯海默(John Mearsheimer)是此种观点的主要代表。同沃尔兹一样,米尔斯海默也认为国家不满源于国际体系的结构。在他看来,无政府状态下每个国家都小心翼翼地维护自身安全,理性的国家需要追求权力来维护自身安全;只有拥有了决定性的权力优势,一国才会感觉到真正的安全;要获得决定性权力优势,就要成为体系中的霸权国。当然,米尔斯海默也举出了一些例外情况。首先,当国家拥有广阔的海域作为安全屏障时,它可能不会追求修正主义目标;其次,当一国成为国际体系的霸主时,它就会转变为满意国,紧盯其他潜在的崛起国,以遏制住它们的崛起来维护自身的霸主地位。尽管做出了这些调整,但米尔斯海默坚信,只要拥有了恰当的权力,国家就会追求修正主义目标,力图成为国际体系的霸主。

  米尔斯海默的国家不满论也存在不足,因为权力与崛起国类型不存在线性关系。首先,当一国在国际体系中崛起时,它不一定就会成为修正主义国家。二战结束后,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创业,并随着两德在冷战结束后的重新统一,德国重新成为了欧洲大陆上的强国,并引起了英法等国对其强大权力的担忧,但德国并没有重蹈历史覆辙,追求霸主地位,而是选择了积极融入已存的欧洲秩序中,做一个满意者。其次,即使一国拥有良好的地缘环境并成为了国际体系霸主,也不意味着它就成为了满意国。因为,此时该国具备了独特的国际地位,所以很难从逻辑上排除它修正现状,从而为自身创造一个更加有利的现状的可能性。

  (二)两分论

  古典现实主义、权力转移论以及新古典现实主义都对崛起国类型进行了划分,但它们却把其视为一个虚拟变量,只取不满与满意两个值,忽视了其他取值。

  经典现实主义者对国际现状给出了不一样的定义,并为崛起国不同的类型赋予了不同的名称。卡尔(E.H.Carr)认为,国际政治中存在满意者和不满意者两种国家。虽然他把满意国定义为倾向于维护国际现状的国家(status quo state),而把不满国视作热衷于推翻现状的国家,但并没有精确地给出现状的定义。随后,沃尔弗斯(Arnold Wolfers)把现状定义为一种价值分配状态,并依据国家对这种状态的不同行为取向,将崛起国类型区分为"自我延展"(self-extension)与"自我保存"(self-preservation)两种类型。前者不满足于自身在已有价值分配中的所得,乐于采取扩大自身分配量的行为;相反,后者对自身在已有价值分配中的所得感到很满意,并愿意维持和保护现存价值分配格局。尽管沃尔弗斯对现状进行了精确化定义,却没有指出国际关系中可分配的价值具体包括什么;而且,同卡尔一样,他只是僵硬地把崛起国类型分为两种类型,却忽视了其他类型。因为,有时一国追求扩大价值分配所得的行为,不一定就是修正主义的表现。例如,一国寻求重新谈判某种贸易协定的举动,并不代表其想推翻整个经济秩序。

  意识到在现状中也存在调整空间的可能性,摩根索(Hans Morgen-thau)和基辛格(Henry Kissinger)对崛起国类型进行了更细致的阐述。摩根索认为,一定时期的权力分配状况定义了该时期的国际现状。他依据一国的外交政策取向,将国家分为现状国家和帝国主义国家(imperialism state)。前者的目的"在于维持历史上某一特定时刻所存在的权力分配";而后者的目的"在于通过改变现存的权力关系获得比它实际拥有的权力更多的权力"。当然,摩根索也意识到,在一定的均势范围内,国家可以通过分而治之、军备建设、领土补偿、联盟甚至战争的方式对现状进行调整,从而不构成帝国主义政策。尽管把一国在现状内追求调整的行为纳人了理论考虑的范围,但由于摩根索二分化了崛起国类型,因此他无法在自身所设定的理论框架内将此种行为进行准确放置;而且,假如接受摩根索的国家都以追求权力为目的的假设,那每个国家都应该是潜在的不满者,它们的现状政策也只是一种等待时机的机会主义行为罢了,这将与其对崛起国类型进行二分化的做法相冲突。因此,摩根索的论证也存在逻辑上的冲突。基辛格将一定时期的国际现状定义为一种国际秩序,这种秩序确立了一种"合法性""。在基辛格看来,该合法性没有规范意义,它"只是有关可行性安排的本质及外交政策上所容许的方法与目标的国际协定"。根据一国特别是大国对此种"合法性"的接受程度,基辛格将国家的态度分为满意者和革命者。前者接受特定时期的"合法性",但也会通过一定的手段甚至是战争的方式在既定国际框架下进行差异调整;而后者则认为"在当下的国际秩序或使其合法化的方式中受到压制",它寻求的"不单是既定体系下调整差异的问题,而是体系本身的问题"。当革命国家出现时,外交谈判变得不可能或非常困难。因为,外交的本质是在一定框架下通过谈判来协调分歧,而革命国家却从根本上拒绝为外交谈判所设定的那种游戏框架。⑧尽管基辛格指出了革命国家拒绝国际协定的本质属性,但由于他将国际协定的规范意义抽离掉,只将崛起国类型进行二元划分,因此也无法具体区分完全接受特定国际协定的国家与在体系下进行差异调整的国家。

  权力转移论将特定时期的国际现状视作一种国际秩序,并依据崛起国对该秩序的接受程度,将其态度分为满意与不满意两种。虽然权力转移论者设计了不同方法,测量崛起国类型,但他们的研究都存在一些不足。有学者将崛起国在一定时期内出访特定性质国家的数量作为其满意度的体现,并认为,当该国出访不满国的次数高于满意国时,就表明它也是一个不满国,反之同样成立。这种研究存在逻辑上矛盾。因为,如果不提前给出国家满意度的定义及其测量方式,就无法测量出被访国的态度,从而不能指出崛起国类型。也有学者直接将崛起国的满意度等同于对主导国的态度。比如,有学者将崛起国与主导国的制度相似性和经济相互依赖程度作为测量指标,并认为,只有当两国在以上两方面都评分很高时,才可以将崛起国视为满意国,相反则是不满国。这种把国际秩序与主导国挂钩,并认为反对主导国就等于不满的做法有一种"主导国偏见"。因为,正如上文所述,主导国也会存在不满。比如,小布什时期的美国就抛弃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多边组织,擅自对一个主权国家伊拉克发动战争。而且,有时崛起国反对主导国的目的恰恰是为了维护现状,而不是推翻它。例如,特朗普上台后,美国在经济领域表现出很强的反自由贸易倾向,不仅抨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作用,还提高了本国的关税。

  新古典现实主义者对崛起国类型的研究更接近于沃尔弗斯,都以对特定价值分配格局的接受程度来区分崛起国类型。基德(Andrew Kydd)、格拉泽(Charles Glaser)等人认为,崛起国类型可以分为贪婪型(greedy)和满意型两种。前者以追求权力最大化为目标,而后者以追求安全最大化为目的。这种划分存在不足。首先,鉴于国家满意度的重要作用,因此需要一个清晰的定义。然而,上述定义并没有指出区分开权力追求与安全追求的方式。其次,上述定义将权力与安全视为水火不容的两个目标。可是,在国际政治中,一国不可能为了权力而放弃自身安全;也不可能不借助权力来寻求安全。施韦勒(RandallSchweller)则精细地划分和分析了崛起国类型。在他看来,依据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自身既得利益与欲得利益的评估,可以将崛起国类型视为一条连续光谱。其中,光谱的最左端是狮子型国家。由于它在现状中的既得利益满足了其欲得利益,因此它对现状感到最满意并极力维护这种现状。其次是绵羊型国家。此类国家在现状中的既得利益大于其欲得利益,但现状并没有完全满足其欲得利益,因此,绵羊型国家不会像狮子型国家那样极力维护现状,甚至有时还会寻求扩大自身利益的机会。光谱的右半部分是修正国。虽然这部分国家的欲得利益都大于其在现状中的所得利益,但由于在目标程度以及风险接受度等方面存在不同,因此存在豺和狼两种类型的修正主义国家。豺型国家的修正目标有限,而且它是一个风险接受型国家;相反,狼型国家致力于推翻并重建整个现状,并乐于冒很大风险去这样做。施韦勒的研究也存有不足之处∶其一,修正主义在定义上就意味着一种要冒风险和付出代价的行为,施韦勒再以风险和代价来定义修正主义国家行为就存在同义反复之嫌。其二,由于施韦勒的现状定义依然不落资源分配的窠臼,因此即使将崛起国类型进行了精细化区分,他也无法超出现状——修正二分的限定框架。

  (三)四分论

  丹尼尔·内克松(Daniel Nexon)等人把国际现状等同于国际秩序,并在将国际秩序进行分解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国家类型的四分法。这些学者认为,国家秩序就像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既包括经济性、军事性、地位性等利益分配格局,也含有权力分布要素,还含括反映这些利益分配格局的规则,并为其赋予意义的规范。为将此复杂的国际秩序进行分解,从而提炼出国家对其的态度类型。丹尼尔·内克松等人将权力分布从国际秩序中分离出来,将其与秩序中的其它要素并列(规范、规则及其体现的利益分配格局),并依据国家对此两部分的态度,将其国际角色类型分为了现状国、改革国、位置国和革命国四种。现状国既不会改变既有的权力分布,也不会改变国际秩序的其他部分;改革者不会改变既有的权力分布,但会寻求改革国际秩序的其他组成部分;位置国则会改变既有的权力分布,但不会改变国际秩序的其他组成部分;革命国则会寻求改变两个部分。在这些作者看来,改革国与位置国分别代表了秩序性与权力性两种不同的修正主义。前者主要对国际秩序中的规范、规则及其体现的利益分配格局感到不满;而后者则主要不满于既有秩序的权力分布。

  丹尼尔·内克松等人之所以选择将权力分布从国际秩序中分离出来,与他们的研究对象有关。他们的兴趣主要集中在,作为霸权国的美国在冷战结束后,特别是在小布什政府时期,表现出的修正主义举动;他们想弄明白美国的修正主义的类型。对此,丹尼尔·内克松等人将美国的单极权力作为事实,将权力分布从国际秩序中分离,在一般意义分解出了四种国家国际秩序角色类型。而由于霸权国拥有单极权力,不能再改变权力分布,因此它的国际秩序角色类型就限定在了现状国或改革国之内,所以这些作者认为美国的修正主义是种不改变权力分布只寻求国际秩序其他部分变革的改革国行为。

  虽然此种四分法避免了既有研究将国家对国际秩序的态度只作满意或不满处理的做法,并在分解国际秩序的构成的基础上,将国家国际秩序角色进行了四分化,但对于本文的研究而言,其依然存在着不足。第一,存有霸权国偏见。四分法的研究对象是霸权国,它将既定的单极权力分布一般化为划分国家国际秩序角色类型的一个标准,并潜在地将霸权国的角色类型限定成了现状国或改革国,因此忽视了逻辑上霸权国可能成为革命国的可能,所以有价值偏向霸权国的嫌疑。此外,将权力分布视作划分标准,有将既有单极权力分布固化的嫌疑,却忽视了相对权力变化是国际关系常态的事实,这也是潜在的一种霸权国偏见。

  第二,存在歧视崛起国的蕴含。鉴于崛起国的出现本身就意味着权力分布发生了变化,而如果按此划分方式,那崛起国就只能成为权力性修正主义的位置国或既不满权力分布也不满秩序中其他组成部分的革命国,却忽视了崛起国成为现状国的可能。例如,假设按此种划分方式来研究新时代中国的国际秩序角色类型。那么,鉴于中美相对权力的持续变化,以及中国寻求完善国际秩序的事实,中国就只能是革命国家,而这与中国自身以及外界对中国的认知有所不同。因为,如果中国真是革命国家,那就无法解释为什么这么多国家还会赞赏崛起的中国践行"一带一路"倡议以及组建"亚投行"的举动。

  第三,分解国际秩序的做法也存在商量的余地。丹尼尔·内克松等人将权力分布从国际秩序中分离出来,将其与国际秩序中的规范以及体现利益分配格局的规则相对,却忽视了国际秩序中的规则及其体现的利益分配格局潜在反映着权力分布的事实。因为,国际秩序中的多数规则本身是非中性的,体现着不同程度的利益分配格局,而此种分配格局是特定权力分布的产物。以世界银行的投票权为例。不同国家的相对经济权力,决定了其在该机构中的投票权份额,并赋予其对该机构运作的不同影响力,使其能获得不同的机制性或经济性等利益,而当国家间相对权力变化时,理论上投票权的分配规则也可以发生变化,以反映新的国际现实。所以,权力分布变化应该是国际秩序运行过程的应有之义,而不该将此种应该并可以发生变化的事物当做判断一国国际秩序角色类型的标准,以避免先验地将霸权国或崛起国划定在某些类型范围内。此外,此研究将权力变化与变革规则及其所反映的利益分配格局的行为相分离,认为这是两种不同的对待国际秩序的态度,并认为当崛起国出现并积极寻求规则变化时,就表明它是个革命国。可是,规则的非中性意味着,当权力增长时,崛起国不必因做出改革国际规则,以使其反映新的国际现实的选择,而被当成革命国,因为权力变化后的规则变革行为是国际秩序运行所许可的,不应将此种被许可的行为视作革命行为。而且,四分法将变革规则与变革规范的行为相等同,然而正如下文将指出的,规范与规则拥有不同属性和关系,对两者的态度能使国家拥有不同的秩序角色类型。当然,丹尼尔·内克松等人也承认,国际秩序的复杂特性使得任何将其进行分解的做法,都存在一定的武断性,对此他们建议学者从自身的研究问题出发,找出能较好地符合现实的分解标准。因为本文研究崛起国已经出现,国际权力分布已经发生变化时,崛起国的国际角色类型问题,所以下文选择将把国际秩序分解为规范与规则集合两部分,并以此探讨崛起国类型问题。

  二、崛起国的类型∶满意国、改革国、不满国

  鉴于多数学者都将国际现状等同于国际秩序,因此准确解剖国际秩序的构成要素就成为理解崛起国对其所持立场的重要前提。只有在分解完国际秩序的构成要素后,才能根据崛起国对这些构成部分的态度来评估其在国际秩序中所扮演的角色。对此,本部分将在解剖国际秩序的构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分析崛起国国际秩序角色的类型学框架。

  (一)国际秩序的构成要素

  上述持满意论和不满论的学者倾向于将国际秩序视为一种规则集合体,并认为这些规则体现了一定时期内国际经济、政治、安全、意识形态等利益的分布。在此定义的基础上,他们认为,一国对这些规则只能采取接受或反对两种立场,并成为国际秩序的满意者或不满者。例如,戴维森(Jason Davidson)就认为,国际秩序是种规则网,它体现了特定时期内的"国际物品"分配格局,这些物品主要包括∶"领土、地位、市场、意识形态以及国际法和国际机制的创建或改革"。"现状国对此种规则网及其背后的分配格局感到满意,而修正国则对其感到不满"。而四分论者虽将国际秩序分解成了权力分布以及规范和体现一定利益分配格局的规则两部分,但由于作为非中性的规则及其所体现的利益分配格局本身就反映着特定的权力分布状态,因此崛起国寻求改革反映特定利益分配格局的国际规则的行为应该是种正常做法,而不是四分法所视为的革命行为,所以四分法的划分方式也存在不足。

  在分解国际秩序时,比较合理的方式是将秩序中的规则与规范相分离。例如,鲁杰(John Ruggie)认为,任何秩序都有规则和规范两部分。规则限制了国家行为的随意性并反映了一定时期的利益分配格局;而规范则是一种主体间性的表现,体现了国家间共识,并赋予规则及其背后的利益分配格局以意义。英国学派也指出,国际秩序由一级制度和二级制度组成。一级制度,如均势、大国管理等,是一种国家间认同,是秩序的深层结构;二级制度则是特定时期具体的经济、政治以及军事等规则,它是种资源或利益分配格局的外化。总结这两种论述,可以将国际秩序定义成由各种规则和规范组成的集合体。其中,规范是对正当行为或互动的集体期望或共识,它划定了行为或互动的边界。例如,多边主义规范认为,国家坚持多边协商的行事方式是正当的,而国家超出此种行为方式,追求如单边主义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的。规则是对正当行为或互动的具体规定;尽管它反映着规范所蕴含的集体期望或共识,但规范不能直接型塑规则的具体形态;规则具体形态的塑造是个政治性过程,是各国在一定的权力分布下所互动的产物,反映着特定的利益分配格局。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投票规则为例。一方面,投票规则的存在意味着各国需要依据多边投票章程行事,它体现了当代世界多边主义的集体共识。另一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具体的投票规则不是平均式的而是加权式的,此种加权式的投票规则不是直接产生于多边主义规范,而是各国经济权力对比的产物,它赋予机构中的各国不同的投票权,使不同的国家对该机构的运作有不同的影响。

  之所以把规范集合视为国际秩序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因为∶第一,规范集合是调节国际秩序规则变革过程和平与否的重要因素。25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国际政治的常态,当国际形势发生变化时,再紧抱原有规则及其所体现的利益分配格局就显得与时代格格不入。可是,即使改革规则及其所反映的利益分配格局,它也可能出现战争与和平两种结局。和平改革依据各国接受的规范展开,如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投票权不平等分配的大国管理规范,但改革分配份额;相反,暴力改革则寻求彻底推翻整个秩序,如打倒整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架构,重建金融体系。第二,作为一种共识,规范结构决定了谁能成为特定国际秩序的合法行为体。例如,虽然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以来,主权国家就成为了国际秩序的行为主体,但对于什么样的国家才有资格被承认为主权国家则发生过变化。17和18世纪时,王朝联系和神权是主权国家合法性的主要来源。在那个时代,只要哪个国家缺乏这两者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就不会被国际秩序中的已有成员承认为秩序新成员。随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人民开始成为主权国家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主权在民"成为大众时髦词。从这时起,为避免成为国际秩序的"弃民",即使专制的国家也会宣称自身代表着本国人民的利益。第三,国际秩序中存在不同类型的国家,如超级大国、大国等,这些不同类型的国家不仅仅只是一种语义学上的区分,它还意味着不同的利益分配份量和行为表现,而国际秩序的规范结构为定义不同类型的国家提供了标准。例如,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日本通过明治维新实现了国家繁荣后,它开始寻求西方大国承认,成为国际秩序中的大国。然而,此时的国际规范共识是,只有拥有白色种族的国家才能成为大国,这就掐断了黄皮肤日本人的大国梦。

  之所以把规则与规范分离,是因为∶首先,前文述及,规则是非中性的,它背后体现了利益分配格局,此种利益分配格局是特定时期国家间权力分布状态的反映,当权力分布发生变化时,规则也可以发生变化以反映新的权力分布状态。规则的此种特征意味着,可以将它作为国际秩序的构成部分之一。因为,一方面它较简练地涵盖了复杂的国际秩序的大部分构成内容,包括对权力分布的反映。另一方面,把规则作为国际秩序的组成部分后,当权力分布发生变化时,规则变革行为就既成为了一种被允许的举动,这样就避免了先验地将崛起国或霸权国划入特定类型的不足。其次,根据建构主义的研究,由于惯性等因素的作用,代表期望或共识的国际规范有"保守化"倾向,不必然反映着权力分布状态,因此变化得比较缓慢。例如,《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后,主权规范虽多次受到大国间相对权力变化所引发的挑战,但却一直被视作了重要的国际秩序的规范之一。再比如,当世界银行进行改革,提升中国的投票权以反映中国的经济权力时,虽然它的加权投票规则出现了调整,但世界银行的多边主义规范并未发生变化。所以,可以将不必然反映权力分布并赋予规则以意义的规范抽离出来,以崛起国对此种体现了国家间共识的规范的态度,作为判断其国际秩序角色类型的依据。这样就可以避免四分法将权力分布变化下的规则变革行为视作不同性质的两种行为(权力变化+秩序变化行为),而实质上两者是一体两面现象的不足。

  (二)满意国、改革国、不满国

  如果将国际秩序视作由各种规则和规范组成的集合体,那么就可以依据崛起国对这两部分的态度,将其对国际秩序的立场划分为四种类型(如图1所示)。鉴于崛起国不可能在反对秩序中规范集合的同时,还接受规则集合的情况(象限D),如它不可能在寻求推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大国特权和多边主义规范的同时,还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已有的投票权分配份额,因此以下主要描述三种崛起国类型。尽管这些类型都是一种理想类型,但它们为评估崛起国的国际秩序角色提供了一个相对精确的理论框架。

  第一种,满意国。这类国家处在A象限中,它既对特定秩序的规则及其背后的利益分配格局感到满意,也接受了秩序中的规范集合。鉴于此种高满意度,此类型的崛起国会积极地维护自身所处的国际秩序。需要把满意者与社会化国家区别开来。社会化国家是指接受了特定国际秩序的规范集合的国家,而满意者不仅认同了国际秩序中的规范集合,它还接受了国际秩序中的规则集合。虽然在现实中,崛起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特定国际秩序中的权力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动,这使它有较强地动力去变革反映着未崛起时权力分配格局的那部分规则,但这不意味着崛起国就必定不能成为满意者。因为,前文提及,权力变化下的规则变革行为,既是被允许的,也是一种自我选择的过程;理论上崛起国可以在崛起时,继续维护既有的规则而不寻求变革。当然,国际秩序中也有其他类型的满意国存在。有时一些小国会对秩序感到满意。因为,一方面它们没有能力改变秩序;另一方面,它们会觉得,相较于其他选择,既有秩序已经满足了它们的利益与需求。主导国有时也会成为满意国,因为特定时期的秩序已经满足了它的需求,它也没有更多的能力再改变秩序;而且,通过接受秩序中的规则和规范集合,还能为其主导地位提供一种公正性外衣。例如,19 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就扮演了一个满意者的角色。此时,它在秩序中的地位已经达到了巅峰,再也没有能力和意愿进一步改变秩序,为此英国积极维护自身所创建的国际秩序,防止其受到侵蚀。

  第二种,改革国。这类国家处在B象限中,它在寻求改变秩序的规则集合,及其背后所体现的利益分配格局的同时,也在积极维护秩序的规范结构。追求相对优势是每个国家的目标,假如把这种行为也视作不满的表现,那么每个国家都将是不满者;而且前文已论及,国际环境会发生变化,如果国际秩序中的规则及其体现的利益分配格局不能适应环境的要求而相应地进行调整,它就无法满足国家需要,从而出现失灵。所以,追求国际秩序的改变不可怕,关键在于变革的方式,而国际秩序改革者的一个关键特征是∶它把国际秩序变革视为"受现存规范约束的一个积极的政治过程"。⑧为了表明自身在变革秩序中的规则集合的同时,还在积极维护规范结构,改革者会向外界作出战略示善(strategic assurance)。

  战略示善就是通过一定的行为"让它国减少对一国的意图的担忧,因为一国的意图真是良性的"。"之所以要进行战略示善,是因为∶在无政府状态导致的信息稀薄的情况下,各国不能有效地察觉出对方意图;为了避免被其他国家误认为具有不良意图,从而引来制衡,那些拥有良好意图的国家就有必要做出战略示善。国家主要通过带有成本的行为来进行战略示善,因为只有真正拥有良好意图的国家,才能接受利用发送成本信号,来显示意图的行为方式;相反,对于拥有不良意图的国家来说,它们无法承担成本信号的成本。学者们指出了很多的战略示善措施。基德认为,民主国家政策过程的透明性有利于战略示善;此外,他还认为,一国的意识形态、对国内少数群体的政策、对相对弱势邻国的态度以及军事政策也能视为战略示善的手段。唐世平指出了国家进行战略示善的四大领域∶用语言进行示善、在军事领域进行示善、在非军事领域进行示善以及作为示善信号的不作为。在每个领域,他也阐释了战略示善的具体做法。比如在非军事领域,一国可以通过积极参与人道主义救援来表明自身的善意;在不作为领域,一国可以利用战略克制等方式来显示良好意图。总之,为表明自身的改革意图,国际秩序的改革者需要利用一定的方式,向其他国家表明自身在改变规则集合的同时,接受了规范结构的意图。

  现实中也存在改革国的身影。俾斯麦统一德国的过程就是一种改革国际秩序的体现。把分裂的中欧统一在一个国家之下的行为,本身就在改变此前中欧的领土分配规则。然而,俾斯麦在统一德国进程中也遵守了此前欧洲协调所确立的规范。他无意追求欧洲霸主,并尊重英国的均势协调者身份。为此,在1870年统一后,俾斯麦就向其他大国宣布,德国是一个"饱满的国家",没有任何侵略野心;而且,德国也在各国间充当"诚实的捐客",无意参与欧洲霸主地位的竞争。冷战后德国的重新统一同样也是一种改革国际秩序的行为。一方面,统一本身就打破了冷战期间两德分裂的现状。另一方面,德国通过深入融入欧洲框架以及邀请美国继续在德驻军等方式,表明了自身继续接受现有国际规范的良好意图。19世纪末到20世纪 30年代的日本也算是一个国际秩序的改革者。当明治维新提升了国家权力后,日本开始寻求变革现存的规则及其所体现的利益分配格局,如成为得到西方国家认可的大国,但日本也积极遵守当时的国际规范,以显示自身的改革意图。例如,在日俄战争期间,日本甚至把本国优秀的国家法专家安排在军队中,监督军事行动,使自身的军事行为符合国际规范要求。

  第三,不满国。这类国家处在C象限中,它既不满足于已有的规则集合,也憎恨现存的规范结构,并试图全面重塑这两个结构。不满者与改革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在寻求国际秩序的改变时,不满者不会向其他国家做出任何战略示善,以表明自己遵守规范结构的意图。为了重塑整个国际秩序,不满者需要最大限度地动员自身权力,并抓住任何有利时机实施修正主义目标,所以它不可能向它国发出成本信号来束缚自身的行动自由。历史上也不乏不满者的身影。当希特勒掌管德国政权后,英国国内对德国国际秩序角色的评估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以张伯伦为代表。此观点认为,德国重新军事化以及向莱茵河部署军队等外交举动,主要是为了变革《凡尔赛条约》加诸在德国身上沉重的负担,因此英国应该向德国做出让步,以调和后者的不满。另一种以丘吉尔为代表的观点则认为,德国不仅仅只是想改变现存的凡尔赛体系,它是为了推翻一战后设定的整个国际秩序,因此英国需要努力遏制德国。最终,这两种矛盾的观点在德国兼并奥地利、捷克斯诺伐克和侵占波兰的过程中消失了。此时,英国认定了德国的修正主义本质,因为,对于一个改革者来说,它不可能在变革已有规则的同时,还侵略另外一个主权国家,从而破坏多数国家都接受的主权规范。1930年之后的日本也开始成为一个不满者,它试图破坏各国主权独立的规范,通过侵略扩张的手段来建设所谓的"大东亚共荣圈"。

  三、改革国∶中国的国际秩序角色

  探讨中国的国际秩序角色类型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1978年"适应性融入"美国主导的国际秩序以来,中国充分动员了国际发展资源,走上了经济繁荣之路,中美权力差距在不断缩小,中国的国际秩序角色成为各方关注的话题。其次,梳理中国国际秩序角色具备丰富素材。随着自身不断接近世界舞台的中心,中国也在国际秩序中展现出了奋发有为的姿态。一方面,中国在推动国际秩序的改革。比如,中国促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变革了特别提款权和投票权的分配数额,使自身的占比分别提升为6.39%和6.07%,成为仅次于美日的第三大份额国。另一方面,中国也提出并践行了一系列外交新倡议。例如,中国面向欧亚大陆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并协调各方创建了亚投行。

  (一)既有国际秩序及其构成

  现存国际秩序是历史演变的结果。当二战接近尾声时,同盟国就开始规划战后秩序,以期能永久避免惨烈的世界大战。开始时,以美国、英国和苏联为首的同盟国想创建一种"同一世界体系"。在该秩序中,国家将不会通过"与邻为壑"的方式,进攻性地追求自身的经济与安全利益,而是通过集体的形式来实现共存、共荣。为此,战胜国在敦巴顿橡树园谋划出了联合国组织来促进集体安全;在布雷顿森林策画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以推动世界的共同发展。然而,随着美苏冷战的到来,两国抛弃了共建国际秩序的想法,在经济、政治、安全以及意识形态领域进行了激烈的对抗。因此,在整个冷战期间,同一个地球被分成了四种秩序∶苏联主导的社会主义秩序、美国主导的自由主义秩序、美苏冷战秩序以及以联合国为首的秩序。⑧伴随苏联在1991年的轰然倒塌,世界只剩下了美国创建的自由主义秩序以及以联合国为首的秩序。从此时起,美国借助自身强大的权势,开始将其在冷战期间构造的地区秩序转变成一种国际秩序。经济上,美国将此前创立的关贸总协定转变为世界贸易组织,想在世界范围内创造一种自由贸易秩序;安全上,美国积极实施北约扩容,稳固冷战的胜利成果;政治上,美国一方面加强同民主国家的联盟,另一面也灵活地处理与联合国的关系。

  美国主导的国际秩序有鲜明的特征。首先,很高的规则化水平。在经济、政治、安全以及环境领域,当今的国际秩序都存在着规制国家行为的规则。例如,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首的金融制度,时刻检视全球的金融运行状态,并充当国家间货币政策的协调者;以联合国为主的政治组织则为各国讨论各种问题提供了一个交流平台。当然,上述制度与规则也反映了特定的利益分配格局。比如,在经济领域,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占据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份额和投票权的大头,它们也拥有世界银行投票权的最大份额;在政治领域,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组建了七国集团(G7)组织来协调彼此的外交立场,它们还占据了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的三个;在安全领域,美国利用北约以及一系列的双边同盟条约,固化了二战以及冷战后的国际现状。其次,当今国际秩序也存在规范集合,它是各国间的共识,并赋予规则及其背后所体现的利益分配格局以意义。主权、大国管理以及多边主义是被广为接受的国际规范。主权规范不仅突出了国家在国际秩序中的主体地位,它还意味着各国应该相互独立、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以及尊重各方自主选择自身发展道路的权利,所有这些权利都构成了联合国宪章的主旨。上文已经提到,虽然各国在形式上平等,但它们依然存在能力上的差距。因此,大国在国际秩序中被赋予了一定的特权,如常任理事国位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银行的投票权。当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大国也担负着特殊责任。它们应该为实现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随着各国在经济、环境、安全等领域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各国之间的交往有了很强的"外部性",因此,通过多边协调而不是单边妄为来商讨国际事务就成为了各国的共识。

  (二)中国改革国际秩序的实践

  中国改革国际秩序的实践有着鲜明的特征。第一,面对国际秩序的"失灵态势",中国在有所作为地寻求变革。首先,中国为国际秩序提供了一系列富有启发意义的新规则倡议。在国家层面,中国提出了正确义利观。该观点既尊重每个国家以自身国家利益作为最高外交准绳,又强调各国在寻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应该尊重它国的合理利益,并通过合作手段来实现共赢。中国还提出了新型安全观,强调各国应该以综合、共同、可持续的安全为目标,并利用合作手段来实现这些目标。在国家关系层面,中国提出了构建"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新型大国关系"理念,以及共创"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的理念。在国际层面,中国提出了在同一个地球构建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

  其次,中国也在积极参与改革已有秩序中不合时宜的部分。当以中国为首的新兴国家出现"群体性崛起"后,现存秩序的规则与制度就需要顾及到这些国家的利益,从而更准确地反映"权力去中心化"的事实。为此,中国成功促进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以及投票权的分配改革,使自身的占比分别提升至6.39%和6.07%,从而提升了在该组织中的地位;中国也推动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中货币篮子组成的改革,成功地将人民币纳入到货币篮子中。此外,中国还推动了世界银行的投票权分配改革,将自身的投票权提升到了4.42%,仅次于美日之后,中国还通过承担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等大型国际会议,为广大新兴和发展中国家积极发声。再次,中国也参与创建了一些新的国际制度。中国与多个国家共同组建的"亚投行"不仅弥补了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巨大缺口,还有力地促进了各国经济合作与发展。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不但及时地反击了国际上出现的"逆全球化"思潮,而且还有利于促进欧亚大陆各国间的共同发展。此外,为向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提供发展支持,中国还与其他金砖国家创办了"金砖开发银行"。最后,中国也积极呼吁各方为新出现的全球治理挑战提供规则。比如,中国不但号召全球"携手构建合作共赢、公平合理的气候变化机制",而且还倡议各国"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

  第三,虽然中国奋发有为地在推进国际秩序变革,但它"是一种'增量改革'策略,最终目的还是推动现有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向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实现"国际秩序的现代化"。为此,中国也通过言行积极向各方显示自身维护现存秩序的规范结构的良善意图。其一,中国领导人在多个场合表明了中国做现有国际秩序改革者的决心。例如,习近平主席在发表2018年新年贺词中提到∶"(中国)始终做世界和平的改革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他在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也指出∶"无论中国发展到什么程度,我们都不会威胁谁,都不会颠覆现行国际体系,都不会谋求建立势力范围。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改革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李克强总理在2018两会答记者问时也强调∶"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我们无意搞扩张,即使将来强大了,也不会走国强必霸的道路"。⑥具体而言,中国领导人也在多个场合强调了中国维护既有秩序中的主权、多边主义以及大国管理规范的决心。比如,在2015年于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第七十界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习主席郑重地向全世界承若∶"(中国)将继续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中国将继续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站在一起,坚定支持增加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在国际治理体系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⑦鉴于这些讲话不仅会产生国内以及国际"观众成本(audience cost)",还会关涉到领导人个人的声誉。因此,不应把这些宣示只当作一种无任何成本的清谈,而应将其视为中国真实意图的显现器。

  其二,中国也在身体力行地维护秩序中的规范结构。虽然中国在推动IMF以及世界银行等组织的改革,但中国依旧坚持了这些机构中的多边主义以及大国管理规范,并没有将其全面推翻。此外,在创建新制度时,中国也表现出一种"共塑者"角色,主动邀请各国协商共办,显示了负责任大国的姿态。在创立"亚投行"过程中,中国秉持开放姿态,主动邀请它国加入,并在组织的功能、制度以及规范设计方面借鉴了现存制度的做法。在与他国共建金砖国家开发银行过程中,中国强调该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补充,并将在现行国际金融秩序下运作;而且中国还主动承担了最大出资额度,并放弃了由中国人担任首任行长的要求。此外,随着快速发展,中国加入国际组织的(包括政府与非政府组织)数量也从2001年的三千多个增长到2016年的五千多个,假如中国真是不满者,很难设想中国为什么还要继续加入既有秩序,从而自缚手脚。

  其三,中国将自身维持既有秩序规范的意愿写入了一些重要的治国文本中,从而主动约束自身行为。比如,中国将"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了新修订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另外,中国共产党还将自身拥护秩序规范的决心写入党的报告和党章中,从而使其成为全党的意志以及治国理政的纲领。比如,党章中强调∶"(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坚持正确义利观,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其四,即使在处理敏感问题时,中国也保持了战略克制。当南海争端重启后,中国一直呼吁各方遵守《南海各方行为法则》,通过对话协商的手段来解决矛盾。只有在它方肆无忌惮地侵犯中国主权时,中国才采取了"有理、有利、有节"地反制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述措施表明,在变革已有秩序的同时,中国并不是秩序的修正者。因为,如果中国真是一个修正主义国家,它就不会承担巨大风险,主动将自身与现有规范紧紧捆绑在一起,从而限制行动自由。

  (三)对中国的国际秩序角色的不同认知及其问题

  首先,有人认为崛起的中国是国际秩序的不满者。特朗普政府在其发表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称,中国在南海、东海的举动,以及创建以"亚投行"为代表的新国际机构的行为,都是修正主义的表现;卡根(Robert Kagan)也认为,中国在东海设立防空识别区,以及在南海积极维权的举动表明,中国并没有遵守已有国际规则,而是在挑战现状;比斯利(Nick Bisle)以为,中国发起的"一带一路"倡议、协作建立的"亚投行"以及协调创立的"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是为了架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建立自己主导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将新时代中国视作国际秩序不满者与经验不符。国际秩序是种"上层建筑",它也需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随着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的出现,以及国际政治经济显现的新特征,变革既有秩序是顺势而为的体现。现实中,虽然中国确实在推动国际秩序的变革,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就是个不满者。其一,面对既有国际秩序,中国在变革某些规则,并根据需要增添了新的规则和规则倡议,而没有改变各方都接受的国际规范,如尽管中国在变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投票权份额,但中国依然接受了该机构的多边主义和大国管理规范,因此很难说中国是在实施修正主义。其二,假如中国所提的一些外交新倡议真是为了重塑既有秩序,那么很难设想,为什么有这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在支持中国。例如,截至目前为止,中国协调创建的亚投行已经拥有了84个成员,而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更是得到了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支持。

  其次,有人认为中国完全是满意者。伊肯伯里(John lkenberry)等人就认为,中国提倡建立的"亚投行"填补了亚洲有些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缺口,能促进整个欧亚大陆甚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它有力地补充了已有国际经济制度;多勒(David Dollar)则认为,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有利于克服在某些国家出现的"逆全球化"思潮,拉动各国的自由贸易,促进全球经济公平、可持续发展;还有学者认为,中国最近的一些倡议借鉴了已有国家的一些经验,而不是在规划国际秩序新型蓝图。新时代中国并不是像新自由制度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个完全的满意者,而是在认同秩序中的规范结构的同时,积极改革既有秩序不合理的规则部分。此外,中国满意论具有一种"现状偏见"。此种论点认为,一旦创建后,秩序就不需要做出变化,而中国也只需静待其中即可。然而,秩序规则是特定时期政治、经济等势力互动的体现,当这些势力出现变动时,国际秩序也需要变动,所以伴随着崛起所导致的结构性变动,中国也可以对既有秩序中的规则进行改革,使其反映新的国际现实。

  四、结论

  本文确立的崛起国国际秩序角色类型的新框架,能产生一定的积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理论上,此框架修正了已有先验化、二分化与四分化中的不足,提出了一种三分法,在满意国与不满国之间加入了一个改革国的角色,从而为正确评估崛起国类型提供了一个精细化的理论模型。实践上,利用该框架可以更准确地描述当今中国的国际秩序角色类型,从而改变以往谈中国态度类型"色变"的情况;而且,借助该理论框架可以向世界自信、准确地讲述中国故事,让世界感受中国气派和中国风格。

  新时代中国在踊跃改革现有秩序不合理、不合时的规则结构的同时,也通过言行积极显示自身维护秩序中的主权、多边主义以及大国管理规范的良善意图,表现出了奋发有为的国际秩序改革者的角色类型。通过评估新时代中国的国际秩序角色类型,比较有效地说明了本文所提分析框架的合理性。此框架将特定时期的国际秩序分解为规则与规范集合两部分,并依据一国对这两者的态度,将其国际秩序角色分为满意国、不满国以及改革国。满意国对国际秩序的两个部分都满意;不满国寻求改变这两部分;改革国则在改革规则结构的同时,也会通过战略示善来表明自身维护规范结构的良善意图。

作者简介

姓名:游启明 工作单位: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汪书丞)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回到频道首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