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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是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最佳实践。它的实施必将对国际关系中的权利、规则、原则和决策过程产生深刻影响。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并使之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一直是中国外交的努力方向。这种努力是对现行国际制度的完善。国家作为国际制度的基本参与主体,既受到国际制度制约,同时又有可能对国际制度的变迁施加重要影响。
一、“一带一路”建设与制度性收益
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实力的增长以及全球治理对制度类公共产品新需求的扩大,中国与国际制度间的互动关系逐渐转变,呼应地区治理和全球治理的意愿和能力也逐渐提升。这种转变不仅可满足中国自身利益的需要,同时也可回应国际社会在相关问题上对中国的期待。
(一)全球性挑战和“治理赤字”是中国获得制度性收益的机遇
中国并非全球治理公共产品的唯一提供者,作为参与全球治理的新兴大国,中国在相关领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欧洲、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出现了社会危机,联合国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而建立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伙伴关系的倡议在西方发达国家遇到了“逆全球化”及“经济民族主义”的阻挠。改革开放 40年来中国的快速崛起则使国际社会对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有了新的期待,在现代化过程中所形成的治理方法和路径也让很多发展中国家体会到了中国之于它们的借鉴意义。
(二)中国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将获得多方面制度性收益
第一,“一带一路”区域治理中国制度方案增加。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的治理方案逐渐演变为区域治理制度和机制,其运作则能证明中国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这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制度性收益。
第二,因为“一带一路”建设机制性安排的增加,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一些区域发展问题和挑战将得到较好解决。中国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发展起来的一些制度和机制性安排,为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区域发展目标做出了制度性贡献,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第三,通过相关机制性安排的推广和运用,中国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互动进程变得更加顺畅。制度性收益的一个重要含义是指通过制度建设和制度改善给相关利益攸关方和权利攸关方提供激励的程度,其体现在降低交易费用、减少外部性和不确定性等方面。
第四,因为相关制度的变迁和改善,中国有关实体可以在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获得更加长久稳固的实际收益。“一带一路”建设不仅是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硬联通”的过程,也是推动制度“软联通”的契机。在制度“软联通”的进程中,中国国内制度标准能够更为顺利地兼容国际制度。
(三)通过“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国内开放制度再升级
中国通过共商共建共享“一带一路”建设,不仅能够在国际舞台上获得制度收益,而且也能够促进中国国内相关制度的再升级。为配合“一带一路”建设和“走出去”战略,中国国内制度需要在更深层次和更大范围内进行完善和提升,需要与国际制度有更全面的衔接和兼容。
在实践过程中,中国仍需内化“一带一路”倡议下所形成的各项国际制度。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所新制订的国际条约或合作协议等都是对中国国内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二、国际制度的和平变迁:中国获得制度性收益的路径选择
制度变迁源自一系列社会、经济和技术动力,“一带一路”的制度建设也有其发生的动力来源。就当前而言,全球技术和市场变化对于制度变迁有较大影响,“规则导向”和对发展有效性的追求,则助推国际制度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在实践中,我们还需注重一般原则与具体合作实践的结合,注重秉持开放包容态度,推动更多主体参与国际制度建设。
(一)“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国际制度变迁的动力分析
制度变迁的过程就是“一种相对价格的变化使交换的一方或者双方感知到改变协定或契约将能使一方甚至双方的处境得到改善,因此,就契约进行再次协商的企图就出现了。在此情况下,有希望改进自身谈判地位的一方就极有可能投入资源去重构规则。长此以往,规则就能被改变,或被弃之于不顾,或不被实施。”
当今国际社会所面临的诸如气候变化、资源环境、生态危机等全球性挑战日益增多,既有的国际制度已经无法解决和应对这些挑战。此时,中国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全球治理,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实践平台,将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和利益嵌入到新的制度性安排之中,与志同道合者一起推动国际制度变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规则导向”,追求发展,推动国际制度公正合理化
“规则导向”提倡对制度的遵循与尊重,提倡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并在制度的框架内解决问题。
“一带一路”倡议对更为公平合理的国际制度的回应,使得其自身更具国际制度的竞争力,因此也能够为国际社会包括中国自身带来更为丰厚的制度性收益。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起“一带一路”倡议,并成为区域发展主要公共产品的提供国,是中国国际领导力日益提升的体现,也将“有助于国际制度谈判的成功” 。
(三)对发展问题解决的有效性是“一带一路”制度落实的关键
制度变迁可被视为一个效率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一项以经济合作为主的国际倡议,如果其下的国际制度能够促成全球发展和区域发展中参与国之间以及参与国商事主体之间的合作,且这种合作能够促进发展并保持活力与稳定性,那么则应当认为是有效的。
(四)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兼蓄更多国际制度资源
国际制度资源是软权力的重要来源之一,对国家而言极为重要。 “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一个试验平台,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起步阶段。
在“一带一路”的制度建设中,中国提出了“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模式。发达国家仍然是国际制度的主要参与者,一带一路”倡议在进行制度建设时始终秉持开放与包容的态度,力求让更多的国家、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参与进来,这就决定了“一带一路”倡议将推动更多的主体共同参与国际制度建设。
三、通过“一带一路”建设获得制度性收益面临的挑战
(一)以盟国体系为基础的旧国际关系的掣肘
国际制度的变迁与国际制度的竞争相随相伴。随着中国的崛起,美国加大了对中国和平崛及参与国际事务的遏制力度,这对中国获取“一带一路”倡议的制度性收益将产生极大的干扰。
(二)多种国际制度方案的竞争态势对“一带一路”制度建设的影响
除美国外,欧洲大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也在推进诸多与中国存在竞争关系的区域合作倡议,如日本的“新丝绸之路外交”、欧盟的援助开发计划等,刻意抵消“一带一路”倡议所形成的有利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制度和机制安排的影响。
再则,在全球还有很多非政府组织,它们或注重气候变化问题,或关注劳工、妇女、当地居民权利的保护,或强调自然环境和动植物的保护。它们对于区域治理和全球治理也都有着自己的治理方案和远景设计。总体上讲,这些制度方案和我们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治理理念是相通的,但是对于权利、责任的原则,对于事物的轻重缓急和政策安排主张有所不同。
(三)沿线国家的文化和制度因素与“一带一路”制度建设的摩擦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媒体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部分国家和民众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忧虑和质疑。 这些不当宣传无疑会对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民众心理产生负面影响,加剧源于文化和制度的摩擦。
中国必须重视“一带一路”制度建设的服务功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表明,凡是对发展需求越迫切的国家,在促进当地制度与“一带一路”制度衔接方面就越积极。越是能够促进信息、资金、人员、货物、技术流通的机制安排,就越容易受到发展中国家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欢迎。
当然,在加强制度建设的服务功能的同时,需尊重当地的传统文化,特别是宗教信仰和民俗习惯,同时还要尊重一部分暂时不能从发展中获利的当地民众的利益和诉求,保持政策沟通,促进民心相通。
四、中国通过“一带一路”建设提升制度性收益的策略
(一)重视制度的价值体系和知识体系建构
从制度建构的层次看,治理哲学处于顶层位置。这是国家治理或者国家参与国际治理和全球治理所具有的价值观和方法论意义的系统理论。
中国领导人围绕全球治理和应对全球性挑战,提出了推动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治理理念。当然,将治理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中去还有很漫长的过程。无论是全球治理还是“一带一路”建设都有很多制度、机制和组织需要建立。
(二)在解决发展问题的过程中与相关利益和权利攸关方共商共建
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中国应继续坚持与沿线国家的战略衔接与融合。中国应通过与沿线国家的战略对接,总结彼此间所面临的共同议题,进而找到共同需求和形成共同合作的预期,凝聚合作的向心力,以最大程度达成制度共识。
(三)依托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机构共同推进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还应协调好与既有国际制度之间的关系。在推动国际制度朝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时,中国应提高“一带一路”倡议与既有国际制度的兼容性。这有助于为中国争取更广阔的缓冲空间,以最大程度减少国际制度竞争所引致的“摩擦力”和“副作用”。
中国需要从机制上更好地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相连接,提升机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也将使“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制度建设能够获得最大多数国家的共鸣与支持,并积极参与到制度建设中来。建立在这样一种恒久的共识基础上的制度往往也更具稳定性和有效性。
(作者单位: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展望》2019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李想/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