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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之际,中国经济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缩小收入差距、改善收入分配格局,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愿景,成为新时代中国深化改革的重点。过去40年,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在大幅度提高,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1世纪以来,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一直处于0.4,且绝大多数年份处于0.46以上。同时,《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7》数据显示,无论是从总体的收入水平还是从财产性收入的差距看,中国收入差距呈现出扩大趋势。
在改革开放之初,对于绝大多数的普通居民来说,收入主要来自劳动性收入,且以工薪收入为主。伴随着打破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受人力资本水平、行业收入差距、不同所有制结构、城乡收入差距等因素的影响,收入差距逐渐拉大。为缓解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我国自1980年开始对个人收入所得进行征税。在收入再分配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解收入差距的作用。但无论是之前的个税制度,还是最新出台的个税改革方案,都主要是针对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劳动性收入。2013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改革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最新的个税改革方案也将房屋出租、利息所得等财产性收入的税收标准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对于大额财产,如遗产税、房产税等财产税改革,一直没有重大突破。
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以工薪收入为主的个人劳动所得税有着易征收、好管理的特点。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工薪群体征税成为过去一直以来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而对于个人所得税中的财产性收入,由于申报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对此项税收的征收一直存在较大的漏洞。但是随着收入增加,财产逐渐成为拉开贫富差距的主要因素,特别是高收入群体,财产性收入甚至已成为其主要的收入来源。但我国目前的财产税制度延续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的政策方案。同时,加上我国财产税征收管理机制、相关配套政策的不完善和相关法律的匮乏,中国的现代财产税制度建设一直比较滞后。一项制度安排只有具备一定的前瞻性,才能有效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我国目前的财产性收入差距过大,是当下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正如皮凯蒂在《财富再分配》一书中所写:“在19世纪资本主义收入的不平等和财富的不平等有了显著的改善,其中一个主要的因素是政治机制,而非经济机制。”可见,我国税制改革需要加快步伐,才能更加有效地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一方面,要关注劳动收入的差距,这可以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方式起到有效缓解收入差距的作用。劳动收入差距的缩小亦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财产性收入的差距,因为财产性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是劳动收入的累积,收入不平等的累积会随着时间推移转化为财产的不平等,进而加剧总体收入的不平等状况。因此,在改革个税的过程中,应减少中等收入及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使其有更多的收入积累获得财产性收入,进而可以提高其整体的收入水平,这也才能真正起到“提低、扩中、限高”的目的,建立一个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另一方面,要尽快制定并开展财产税的立法工作。如果说我国改革开放之初收入分配的问题在于“穷人太穷”,那么现在的问题则是“富人太富”。富人收入的来源一是房产收入,二是金融资产收入,而目前税收制度在这两方面都具有较大的改进空间。现有的税收制度除了房屋转让之外,其他收入的征税存在较大漏洞,这一制度空白加剧了收入差距,所以应通过加快财产税立法、开征财产税来调节财产性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目前我国已具备征收财产性收入税的条件,现有的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已实现联网,金融、股票等理财产品实施实名制,税收征管部门可通过互联网共享信息,施行综合税收制度。与此同时,可通过建立全国联网的信用系统,将个人的总体纳税情况纳入信用积分系统,并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促使财产拥有者诚实缴税,有效降低财产性收入的差距。
可见,经济的持续发展作为提高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径,需要有效的制度安排才能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中国要尽快完善税收制度及相关的立法工作,以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使人民的生活更加美好。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人文杂志社;国际关系学院国际经济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