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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2001—2007年)
2001年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调整政府间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调节收入差距。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要求,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为原则,进行1994年之后又一次大规模的税制调整与改革。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配套工作。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开始实施。
2002年1月,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将按企业隶属关系等划分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的办法改为中央与地方按统一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央地方分享比例。
2003年4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推开,这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
2004年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实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全面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并推进减征、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7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八大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
2005年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在总量适度控制下进行结构性调整。大力支持农业生产,对农民种粮实行直接补贴、加大对农民购置良种和大型农机具的补贴力度、减免农业税。同时,加大对就业、社会保障和教科文卫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四是积极推进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多次调整了出口退税率,适时取消和降低部分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率,对部分不鼓励出口的原材料等产品加征出口关税,降低部分资源性产品进口关税。1月,财政部制定《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积极推行省对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对财政困难县要在体制补助、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财政结算、专项补助、资金调度等方面直接核定并监管到县。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草案。
2006年1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酬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3月,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5月,制定《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从7月1日起在中部地区6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中的8个行业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改革税收收入缴库方式,实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这标志着全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正式启动。
(闫琪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