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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试图破解企业与社会关系中商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冲突的难题,受到许多世界一流企业的青睐与推崇,但这一范式固有的理论缺陷和经常出现的实践困境也招致了诸多质疑和批判,因此有必要重新对这一范式进行深刻认知与反思。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动态演化的纵贯序列中审视、认知和定位共享价值本质,认为其是经过进化的高阶企业社责任即CSR3.5,并从逻辑缘起、逻辑中介和逻辑归宿3个连续的逻辑片段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生成逻辑链条进行解构,抽象出“搜寻—嵌入—衡量”的运作逻辑和核心过程。在此基础上,识别出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多重隐忧,包括企业价值本位引致本源性的精致利己主义、实质性的市场逻辑主导、潜在的脱伦理化倾向,过度工具理性催生合法性悖论与冲突再现的风险、“手段—目的”链断裂的风险、衡量失败与内生伪共享的风险,议题嵌入模式可能引发议题错位、局部嵌入、责任脱耦的现象。最后,本文提出全面超越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CSR4.0,即共益均衡型企业社会责任范式,要求企业与社会关系定位由共享价值式转向共生共益式,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由单一内容视角界定转向理念维度、行为维度、内容维度、制度维度的四维建构,企业组织形态假设由纯粹经济组织转向具有均衡型企业使命、多重制度逻辑融合共生的共益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方式由议题嵌入模式转向社会责任根植模式与议题嵌入模式的高阶耦合。
关键词
共享价值;企业社会责任;社会问题;共益企业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18AGL011);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企业管理优势学科建设项目。
一、引言
作为一个超越传统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新概念,“共享价值”(Creating Shared Value,CSV)摒弃权衡取舍观(Trade-offs),将社会问题视为和转化成企业的商业机会,力求在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同时增进社会价值创造,从而试图破解企业与社会关系中商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冲突的难题(Porter and Kramer,2011)。共享价值范式被Porter and Kramer(2011)定位为“商业思想的下一次重大转型”,能够“驱动新一轮创新和全球经济生产效率的提高”,进而“重塑资本主义及其与社会的关系”。因此,共享价值概念一经Porter and Kramer(2006,2011)首先提出并正式界定后,迅速成为企业界和管理学领域炙手可热的“时髦词”(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Moon and Parc,2019)。从前者来看,创造共享价值被认为是企业的迫切之事(Kramer and Pfitzer,2016),GE、雀巢、思科、可口可乐等一批跨国公司对共享价值范式趋之若鹜,成为共享价值范式的积极支持者和践行者;从后者来看,共享价值概念广泛出现于战略管理、企业社会责任、财务会计研究领域(Dembek et al.,2016),而Porter and Kramer在2011年发表于《哈佛商业评论》的开创性论文则被高频引用,并获得麦肯锡最佳论文奖。特别是,共享价值范式貌似为企业获取内外部双重合法性提供了一个支点,让企业社会责任变得具有天然正当性,从而使企业界和学术界似乎看到了破解“弗里德曼魔咒”(李伟阳、肖红军,2011)的希望。许多学者对共享价值的提出甚至欢呼雀跃(如Moon et al.,2011;Bosch-Badia et al.,2013;Pfitzer et al.,2013),认为共享价值范式能够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共益”,可以成为治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与异化行为的“完美方案”,对于长期处于争论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仿佛注入一针“强心剂”。鉴于共享价值概念在企业界和学术界获得的积极回应与广受欢迎(Kettner,2017),共享价值范式在这个意义上是比较成功的(Crane et al.,2014)。
那么,共享价值范式真的如此“完美”吗?真的是破解长期困扰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多重悖论的“灵丹妙药”吗?真的在现实中取得了“预期的成功”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至少是部分不成立的。一方面,共享价值范式的固有理论缺陷饱受诟病,招致诸多管理学者的质疑甚至批判。一些学者认为,Porter and Kramer自诩为“伟大思想”的共享价值概念一定程度上属于“夹生饭”(Economist,2011),缺乏原创性(Crane et al.,2014),并没有对标准的管理思想实现根本性突破(Beschorner,2013),与企业社责任、企业公民、利益相关方管理、社会创新、社会企业、金字塔底部、三重底线、可持续性管理、混合价值(Blended Value)等已有概念和相关理论具有颇多相同之处(Aakhus and Bzdak,2012;Crane et al.,2014;Dembek et al.,2016;Liel,2016),绝不是新概念,甚至被认为是“知识盗版”(Hart,2013)。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共享价值范式是一种不完善的心智模式(Hartman and Werhane,2013),其本质上是企业个体为中心和“手段—目的”范式的延续,将解决社会问题看作服务于企业利润最大化和竞争力提升的需要,属于典型的工具理性主义思维,与弗里德曼的企业社会责任观(Friedman,1970)并没有本质区别(Crane et al.,2014;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Reyes et al.,2017)。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共享价值属于“一招鲜”(One-Trick Pony)的方法,不能真正解决社会问题(Beschorner,2013),它忽略了许多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难以协调甚至冲突的伦理困境,仅仅摘取了容易的、显眼的“低垂果实”(Crane et al.,2014),没有真正实现企业的社会嵌入(Rendtorff,2017),是错将理想主义当作现实的“谬误”(Schramm,2017)。另一方面,共享价值范式在实践中也遭遇到多种挑战,一些践行共享价值范式的企业出现“双重价值失灵”现象,与共享价值所追求的企业与社会“共益”目标偏离甚远,呈现出“强调共享价值,价值却消失了”(Aakhus and Bzdak,2012)的“价值悖论”。共享价值范式的代表性企业GE公司,先后推行“绿色创想”和“健康创想”两大著名的共享价值战略,但近年来却陷入业绩滑坡和财务亏损的困境,共享价值战略似乎并没有使GE公司获得可持续竞争优势和Porter and Kramer所期待的商业成功,共享价值范式在组织层面的价值创造优势与竞争力增进功能受到质疑。与此同时,长期推行共享价值经营模式的雀巢公司,实施了“雀巢健康儿童全球计划”等多个创造共享价值项目,甚至设立了雀巢“创造共享价值”奖,但雀巢公司却多次被爆出奶粉质量问题,共享价值范式似乎并没能有效破解商业利益与社会目标的冲突问题,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与社会合法性受到质疑。
鉴于共享价值范式的理论缺陷与实践挑战,学术界试图对共享价值范式的不足进行弥补,并聚焦于解决共享价值范式缺乏道德支柱和忽略“赢—输”和“输—赢”社会参与情境的问题。一些学者提出了完善共享价值范式的建议性方案,如Rendtorff(2017)提出应当将共享价值融入组织诚信框架和优秀企业公民准则框架,以全面实现认知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实效合法性;Shanahan and Seele(2017)基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观,提出用完整的企业美德(Corporate Virtue)作为共享价值的具体形态;Høvring(2017)运用企业社会责任沟通的构成模型,对共享价值进行再概念化,强调在共享价值创造过程中对企业主张与利益相关方主张之间的紧张甚至冲突关系进行沟通;Osorio-Vega(2019)提出特异性的义务要求可以形成共享价值的伦理基础,能够发挥“过滤器”功能,并通过连续一致的透明度予以展现。另一些学者则更进一步,探寻共享价值的替代性或升级版范式,如Rocchi and Ferrero(2014)提出由以流程为中心的方法转向以人为中心的方法,将道德融入共享价值范式,形成更具综合性的系统共享价值模式;Reyes et al.(2017)提出用伦理框架(伦理准则遵循和伦理准则制定)完善共享价值范式,形成“CSV+”模式;Moon and Parc(2019)则在审视企业社会责任和共享价值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企业社会参与的两种形态,即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社会机会(Corporate Social Opportunity,CSO),并认为共享价值是实现由企业社会责任形态攀升为企业社会机会形态的中间过程。
综上可见,无论是应然视角还是实然视角,共享价值范式都是一个兼具优缺点、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并存(Crane et al.,2014;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Kettner,2017;Schramm,2017)、具有一定争议性(Dembek et al.,2016)的概念框架、心智模式和实践范式。由于现实中共享价值概念正在快速扩散,共享价值范式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因此系统全面对共享价值范式进行重新审视,揭示共享价值范式的基本假设、内在规律、适用条件与核心缺陷,以优化、扩展和超越共享价值范式为起点,探寻更加合意的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和企业发展范式,对于更加有效发挥共享价值范式的功能价值、更好推动企业认知与实践社会责任、更快走出企业社会责任悲观论,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已有研究对共享价值范式的审视和矫正至少存在4个方面的不足:一是缺乏对共享价值范式的历史与现实定位进行科学界定,尤其是对共享价值范式在企业社会责任演化中的历史方位与现实阶段缺乏合理认知,而这是反思共享价值范式的基础;二是对共享价值范式隐性的生成逻辑和显性的运作逻辑缺乏系统解构,由此造成对共享价值范式的反思不够全面且欠缺深度;三是对共享价值范式的批判聚焦于概念创新程度、缘起理论缺陷和道德支柱缺失,缺乏关注共享价值范式在实践操作方式上的缺陷;四是对共享价值范式的矫正和完善停留于简单“修补”,如将道德维度、义务要求、企业公民准则嵌入于共享价值范式(Rocchi and Ferrero,2014;Rendtorff,2017;Reyes et al.,2017;Shanahan and Seele,2017;Osorio-Vega,2019),或者通过社会责任沟通增强共享价值范式的有效性(Høvring,2017),缺乏从本源上和深层逻辑上探寻破解共享价值范式多重缺陷的解决方案。
本文在综合分析共享价值范式、企业社会责任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共享价值范式进行更加全面系统、更多深层逻辑的反思,提出超越共享价值范式的新的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本文余下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从企业社会责任视角对共享价值的本质进行再认识与再定位;第三部分是解构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生成逻辑和运作逻辑;第四部分是系统识别和深度认知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固有缺陷与实践隐忧;第五部分是提出超越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CSR4.0或共益均衡型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多维度分析它们的超越之处;最后是归纳总结本文研究结论、理论贡献,对未来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