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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政治经济学中国话语新境界 ——中国民营经济理论的创新发展
2021年08月30日 10:3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 作者:张菀洺 刘迎秋 字号
2021年08月30日 10:3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 作者:张菀洺 刘迎秋
关键词:民营经济;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经济学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实践和理论创新,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的提出,到上升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从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确立,再到进一步明确“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民营经济发展及其理论创新经历了四个演进阶段。民营经济发展理论的创新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内在要求的回应,是对实现共同富裕正确路径选择的回应,是对人的行为理性及其利益诉求规律的回应。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民营经济发展理论的创新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境界。

关键词:民营经济;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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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实践和理论创新,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的提出,到上升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从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确立,再到进一步明确“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民营经济发展及其理论创新经历了四个演进阶段。民营经济发展理论的创新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内在要求的回应,是对实现共同富裕正确路径选择的回应,是对人的行为理性及其利益诉求规律的回应。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民营经济发展理论的创新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境界。 

  关键词:民营经济  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政治经济学 

  作者张菀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商学院教授;刘迎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北京102488) 

 

  1978年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民营经济,既是一种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印记的社会生产关系和经济组织形式,也是中国共产党创造性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项重大理论与实践成果。站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历史制高点上回顾这一历程,民营经济在改革开放推动下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历史发展,民营经济理论也经历了从社会主义“异己力量”到“必要的和有益补充”、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基础”和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这样一个不断深化、不断完善、不断走向成熟的演进过程。民营经济在我国的持续成长和发展,不仅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及其实践内涵,而且拓展和深化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及其基本原理。建党百年之际,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和高度,深入分析和阐释民营经济发展理论,对于更好推动我国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远景目标,显然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其现代化中实现民营经济理论创新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民营经济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对经典作家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创造性发展。这一创造性发展是在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回答时代课题和总结实践经验中实现的。 

  邓小平开启了中国现代化历史新进程。在这个新进程的起点,首要的问题是“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如何看待社会主义”。邓小平的回答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但是,马克思主义必须是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必须是切合中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要切合中国实际,在邓小平看来问题的关键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因此,“我们的政治路线,是把四个现代化建设作为重点,坚持发展生产力,始终扭住这个根本环节不放松”。这是改革开放关键抉择之时邓小平反复强调的对待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进入新时代,习近平认为:“对待马克思主义,不能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也不能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如果不顾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变化,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针对具体情况作出的某些个别论断和具体行动纲领,我们就会因为思想脱离实际而不能顺利前进,甚至发生失误。什么都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语录来说话,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说过的就不能说,这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  

  《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两个必然”的论断,是在社会形态从低级到高级演化的总体性规律和整体性变迁的叙事框架中得出的理论逻辑,在世界历史的现实实践中其具体表现如何,在不同的历史情境中是否以及怎样受那些规律的支配,特别是在一个较长历史时期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相互交织的过渡阶段,马克思并没有明确的论述。虽然马克思在与俄国民粹派的对话中意识到了不同道路的可能性,但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和说明,只是在方法论上指出一切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这就意味着文化经济落后国家走向现代化,走社会主义道路没有固定的模式。确切的例证就是马克思晚年对东方社会发展道路的设想,即东方社会能否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问题。 

  重温《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至少可以感悟到这样一些认识。首先,马克思反复强调,《资本论》中“关于原始积累的那一章”只不过是描述西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的途径,而且他特别指出这仅限于西欧。其次,马克思限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以及四易其稿始终保留的这一论述,是为了表明他所创立的唯物史观绝不能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不能理解为一切民族,不管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最后,俄国不是脱离现代世界孤立生存的,“它目前处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中:它和资本主义生产的同时存在为它提供了集体劳动的一切条件。它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占有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资本主义开拓了世界历史和世界市场,马克思的研究是以资产阶级社会是最发达的和最多样性的历史的生产组织为中心的。那些表现它的各种关系的范畴以及对于它的结构的理解,同时也能使我们透视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在《共产党宣言》“1882年俄文版序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又作了一个具有前提条件假设的比较明确的答复:“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唯一可能的答复是: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 

  那么,达到高级的共产主义的公共占有形式之前的过渡阶段,其资源配置方式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先例,其经济制度不仅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没有系统明确的表述,在任何取得社会主义胜利的国家的教科书中也没有详细的说明。在以共产主义为蓝本的理论规范下,经过30年的艰苦探索,走出在生产关系领域不断提纯的误区,在重大历史转折关头,邓小平以深邃的历史眼光,以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自我批判的精神提出了一个振聋发聩的论断,“什么叫社会主义,什么叫马克思主义?我们过去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是完全清醒的。”邓小平深刻认识到,“改革开放必须从各国自己的条件出发。每个国家的基础不同,历史不同,所处的环境不同,左邻右舍不同,还有其他许多不同”,不可能都用一个模式解决。改革开放是一场伟大的革命,这场革命就包括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的认识过程,包括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构如何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等现实问题。搞清楚并不容易,需要解放思想,突破教条,大胆闯大胆试,在历史情境中,在实践环境中,在过去生产力总和给定的现实条件下找到一条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释放社会活力,促进生产力飞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发展目标。 

  时代课题是理论创新的驱动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的伟大创举。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认识经济运行过程,把握经济发展规律,既要“有效的市场”,也要“有为的政府”,这是经济学上的世界性难题。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我们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习近平总结这一理论创新时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获得巨大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我们既发挥了市场经济的长处,又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们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前提下发展市场经济,什么时候都不能忘了‘社会主义’这个定语。之所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坚持我们的制度优越性,有效防范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弊端。”这一重大理论突破,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是理论和政策研究的丰富源泉,但如果找不准突破的方向和着力点,也就很难拿出适应当代中国国情和时代特点的创造性改革举措。理论创新对实践创新具有重大先导作用,全面深化改革应当以理论创新为先导。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决定着社会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关于“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在马克思那里主要是指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有时相当于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几乎没有 “社会主义所有制”或“社会主义公有制”概念的使用。马克思在《资本论》法文版“原始积累”那一章末尾,把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趋势归结成这样:“‘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由于自然变化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它本身已经创造出了新的经济制度的要素,它同时给社会劳动生产力和一切生产者个人的全面发展以极大的推动;实际上已经以一种集体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只能转变为社会所有制。” 

  除了“社会所有制”,在相似的语境中马克思还使用了“个人所有制”。就是说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事实上,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后者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这种转化和过渡在马克思那里只是一个历史趋势,没有单一的和固定的模式。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的成立,使“以前曾经是政府企业的那些企业,变成了社会的企业”,使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股份公司作为资本主义极度发展的结果,它“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 

  历史发展总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的:最后的形式总是把过去的形式看成向着自己发展的各个阶段。马克思虽然没有预见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长期共在并存的历史格局,但着眼于生产方式的自然规律,他认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 

  因此,马克思要求必须把握住:“在研究经济范畴的发展时,正如在研究任何历史科学、社会科学时一样,应当时刻把握住:无论在现实中或在头脑中,主体——这里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都是既定的;因而范畴表现这个一定社会即这个主体的存在形式、存在规定、常常只是个别的侧面;因此,这个一定社会在科学上也决不是在把它当做这样一个社会来谈论的时候才开始存在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同改革开放新的实践结合起来,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形成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许多重要理论成果。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就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取得的成果。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我国经济破除所有制问题上的传统观念束缚,在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化中,所有制结构逐步调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比重不断变化,增强了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好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党和理论界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习近平指出:“我们党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明确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我们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各种所有制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与基本经济制度内在相关的是基本分配制度,而最能促进生产的是能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能全面地发展、保持和施展自己能力的那种分配方式。习近平指出:“从我国实际出发,我们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安排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实现效率和公平有机统一。” 

  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论述,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经过多年改革,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同时还决定从多个层面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改革举措。在功能定位上,明确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产权保护上,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在政策待遇上,强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写入了宪法、党章。习近平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时代任务和战略高度提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 

  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理论,在这些重大问题上提出的许多重要论断,都是具有原创性质的重大理论创新。事实证明,我们用几十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发展历程。在相当长时期内,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还必须同生产力更发达的资本主义长期合作和斗争,还必须认真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创造的有益文明成果。面对极其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面对纷繁多样的经济现象,我们要保持思想定力,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情。当前,世界经济和我国经济都面临许多新的重大课题,需要作出科学的理论回答。正如习近平指出的,“我们要立足我国国情和我们的发展实践,深入研究世界经济和我国经济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揭示新特点新规律,提炼和总结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规律性成果,把实践经验上升为系统化的经济学说,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创新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二、民营经济发展理论创新的阶段与过程 

  在我国,民营经济及其发展历经艰难曲折,呈现螺旋式上升特点和轨迹。改革开放前,民营经济几近归零,1978年底,全国个体劳动者仅15万左右。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和深化,才逐渐出现了民营经济的成长壮大和规模效应。可以说,民营经济每一次大的发展,都与民营经济理论创新和立于其上的政策推动密不可分;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每一次波折甚至迟滞,都与体制机制、政策和法制环境以及错误的思想观念和理论认识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反复证明,思想的解放、观念的转变、理论的突破,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理论的创新,在一个更深层次上影响甚至决定着民营经济的生存与发展。 

  民营经济及其发展源于改革开放。正如习近平2016年3月4日在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上讲话所指出的,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辟出来的一条道路”。民营经济能够重新起步并获得迅速发展,一个基本前提是如何认识和看待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的功能作用及其社会属性。因此,正确理解和认识民营经济的功能与作用,深刻分析和厘清民营经济的社会属性,特别是民营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便成为民营经济能否生存并得到应有发展的关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营经济及其发展对人们特别是领导层思想观念的转变、理论探讨的深化,大体经历了不断递进的四个基本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年11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胜利召开到1992年2月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前。 

  在这个阶段,全党在思想认识和基本理论上完成了非公有制与公有制从“根本对立”到“看一看”,再到明确肯定是“必要的和有益补充”的转变。其间,民营经济发展也曾因“姓资姓社”的争论、质疑和挑战出现过一定程度的波折。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明确指出,“不打破思想僵化,不大大解放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四个现代化就没有希望”,“不从实际出发的本本主义也就严重起来了”,甚至还有“亡党亡国”的危险。为说明解放思想就是解放生产力这个道理,邓小平还特别举例指出,“一个生产队有了经营自主权,一小块地没有种上东西,一小片水面没有利用起来搞养殖业,社员和干部就要睡不着觉,就要开动脑筋想办法。全国几十万个企业,几百万个生产队都开动脑筋,能够增加多少财富啊!”邓小平这番语重心长的话,为整个国民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必要舆论前提和思想基础。此后闭幕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不仅作出了实施工作重心转移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而且明确指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虽然此时还仅仅把“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看作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就是说,无论是在范围界定上还是在理论支撑上都仍然存在很大局限,但“必要补充”论的形成和确立已经是“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对本本主义的一次重大胜利,它从实践发展和理论探索逐渐深化的角度给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打开了一个难得且十分重要的“口子”。 

  1979年1月17日,邓小平与工商界领导人谈话,明确提出了要发展民营经济。邓小平特别强调指出:“要发挥原工商业者的作用,有真才实学的人应该使用起来”,“工商界还有钱,有的人可以搞一两个工厂,也可以投资到旅游业赚取外汇”。“总之,钱要用起来,人要用起来。”这次谈话被誉为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我国经济建设、解决更多人口就业的动员令。同年2月,国家工商局召开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会议通过对大批知识青年返城和城镇巨大就业压力现状的分析,提交了一份允许个体劳动开张从业的报告。报告首次提出:“各地可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等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报告提交党中央、国务院后很快得到了批转。至此,在工商管理制度和政策上为个体工商户的合法化及其正常从业谋发展开了一盏绿灯。 

  1979年9月29日,叶剑英代表党中央在国庆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从“我国现在还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经济和文化还不发达”这样一个客观现实和理论高度出发,指出“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这个讲话不仅明确指出了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具有重要“补充”作用,而且明确在我国现阶段必须积极推动个体经济发展、发挥其应有补充作用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充分展现社会主义的本质。一年后,即1980年12月11日,温州市工商局向章华妹颁发了全国第一份标有“工商证字第10101号”字样的营业执照。这张执照标志着个体工商户从此成为我国经济中一个新的经济成分。此后,全国各地个体工商户也开始不断增多。 

  然而,至此,不仅还有很多人认为个体工商户若雇佣工人开展业务即表示存在“剥削”,而且在政策上仍然“不准雇工”。为解决“雇工”不等于“剥削”这样一个既是理论又关乎实践的“要害”问题,1981年6月27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务院的汇报提纲》。《提纲》首次明确提出: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经营群众需要的行业,“在政策上可放宽一些,准许带帮手、准许带几个徒弟”。《提纲》回避了“雇工”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也未明确到底允许带几个帮手和几个徒弟,但“准许带帮手”或“几个徒弟”,即在政策实践上突破“不准雇工”的规定,给个体工商户扩大发展规模、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不仅明确肯定了个体经济所具有的“必要的”补充作用,而且进一步强调它还具有“有益的”补充作用,具有“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社会属性,因此,不仅要“给予法律保护”,还“应该大力发展”。到1984年底,全国范围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达933万户,从业人员则超过了1000万,注册资本金更是达到了100亿元。个体经济发展开局良好。 

  当时,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有一个特殊的“戴红帽子”现象,即企业本质上是私人所有、私人经营的,名义上(如营业执照)却采取了乡镇企业、集体企业等形式。这种现象的出现及其发展,表明当时对民营经济的认识还存在众多误区。在“红帽子”这个“保护层”的护卫下,实际为私人主导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个体工商户。 

  由于异军突起的大多数乡镇企业本质是私营企业,因此,如何认识、理解和对待私营企业,如何规范并使其正常发展,便成为当时民营经济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的一个焦点。否定和限制私营企业发展的呼声也随之再起。为把握方向、澄清是非、引导舆论、推动发展,1987年10月25日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明确指出: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但必须看到,“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份,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因此,“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我们承认“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次会议不仅首次将“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 并列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而且首次明确提出“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 

  根据党的十三大报告,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12日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并在第十一条中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从此,“私营经济”存在的合法性及其合规经营、正常发展就成了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种理所当然的客观存在,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为鼓励和支持私营经济发展,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该条例作为宪法的具体体现和实施细则,对私营企业及其“雇工”数量也作出了明确界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在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从此,雇工8人以下算是个体工商户,以上则是私营企业,便成了存在于我国理论界和政策管理部门对企业属性分类的一个“标准”。虽然很多经济学家对此存有质疑,但是,能够明确给出这样一个数量界限,还是带来了雇工8人以上私营企业的大量涌现,同时也促进了雇工不足8人的个体工商户的超乎寻常的快速发展。到1988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达到1452.7万户、从业人员则达到了2304.9万人,从业人员是1978年(14万人)的164.6倍。 

  毋庸讳言,理论认识上的含糊,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政策实践的摇摆。1988年8月,一场席卷全国的“抢购风潮”不仅带来了物价的大幅度上涨,而且造成了市场秩序的大面积混乱。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否认民营经济具有弥补我国经济发展不足、增加就业的功能和作用,但认为“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民营经济在本质上“姓资不姓社”,因此要限制其发展的思潮重新抬头。受此影响,到1989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迅速减至1247.1万户,从业人员减至1941.4万人,增长率分别比上年下降14.2%和15.8%,产值仅为8.3%、比上年下降了60.3个百分点;私营企业户数和从业人员数量虽然高于上年,但增长率也出现了大幅度下滑。从此,民营经济发展开始进入低增长。1990年、1991年前述两项指标继续下降,GDP增长率也分别降至4.3%和4.1%,均明显低于1987年和1988年分别高达11%以上的增长水平。 

  第二阶段,从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至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前。 

  在这个阶段,全党在思想认识和基本理论上完成了非公有制经济从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向“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转变。 

  面对一些报刊发表的对改革开放“姓‘资’姓‘社’”的“诘难”及其带来的国民经济大幅下滑的挑战,邓小平于1992年初发表了著名的“南方谈话”,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南方谈话”,一句“不争论”“允许看”,但要“大胆地试,大胆地闯”,直接叫停了鼓噪一时的“姓‘资’姓‘社’”的争论,不仅明确提出要正确对待“傻子瓜子”等民营经济及其发展,而且特别强调政策“要长期保持稳定”,要用“三个有利于”标准评判改革和发展,要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邓小平的这些思想得到了全党的普遍认同,民营经济也因此而重启快速发展新征程。  

  1992年10月12日,党的十四大召开,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达成了在所有制结构上的理论和政策共识,即“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这次代表大会不仅进一步明确肯定了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补充作用,而且首次明确作出了“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制度安排。后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于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则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要求。 

  1997年9月12日召开的党的十五大首次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提升到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并把非公有制经济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五大报告不仅从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战略的角度进一步强调“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而且首次对何谓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行了科学界定,即“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针对思想理论界出现的认识混乱和理论误区,报告进行了全面纠正,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与此同时,报告还对我国城乡大量出现、国际上没有先例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给予充分肯定,明确指出它“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 

  199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1998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家庭联产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要“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凡是市场需要,国家政策、法律允许的,都应该鼓励他们发展。有关部门要在工商登记、规划用地等方面给个体、私营企业以必要的支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引导他们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改善管理,健康发展”。2000年12月4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首次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即“两个健康”要求,为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成长发展与壮大指明了方向。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不仅明确提出了“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而且首次提出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就从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三个代表”高度第一次将曾被视为“异己”的民营经济人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队伍中来,把其中的优秀分子列为党的吸收对象,从而在经济制度建设和党的政治纲领上纠正和排除了“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的模糊理解与错误判断,为民营企业家安下心来,为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和空间。 

  随着民营经济发展及其理论认识的不断深化和科学化,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等各个部委陆续颁布的旨在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全面落实,民营经济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期。有关资料显示,到2001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达2433万户、从业人员达4760.3万人、注册资金为3435.8亿元、实现产值7320亿元,分别比1991年净增加10162万户、2502.3万人、2947.6亿元、6537.8亿元;私营企业则达到了202万户、从业人员达2731.9万人、注册资金为18212.3亿元、实现产值12558.3亿元,分别比1991年净增加191.2万户、2548万人、18089.1亿元、12382.4亿元。增长幅度均是前所未有的。  

  第三阶段,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前。 

  在这个阶段,全党在思想认识和基本理论上完成了从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承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到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基础”的转变。 

  党的十六大在总结改革开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必须长期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经济制度安排和根本政治主张,从体制上为民营经济的长期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不仅进一步拓宽了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共同发展的空间,而且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基本法理,首次明确提出了“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从而为消除民营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市场进入、平等发展的制度障碍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关文献资料表明,自2001年9月24日国务院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来,直到2020年9月1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再“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为止,国务院先后下发取消行政审批、下放行政审批和取消地方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的专门性文件20多个,累计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达2230多项。从2015年至2017年,国务院分三批取消了250多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加上取消非行政审批和各类资格认证等,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内容大大减少、干预权限大大缩小,民营经济发展及其理论创新的政策环境大大改善。 

  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经济36条”),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全面、系统的政策性文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中央政府名义发布的理论性很强的旨在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这个文件的颁布,不仅明确赋予私营经济国民待遇,而且肯定了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具有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相同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从而开启了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及其理论创新的又一个新的起点。在总结民营经济成功发展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10月15日召开的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新要求。  

  第四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至今。 

  在这个阶段,全党在思想认识和基本理论上开始了从视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本质上仍为“异己”到“是我们自己人”的历史性大转变过程。这是一个正在进行的民营经济发展理论研究的新阶段和理念创新的再探索过程。 

  2012年11月8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大不仅首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首次明确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三原则”和基本制度建设要求,从而为民营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了更全面的理论、政策、体制机制和制度性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和“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的法制安排和制度性政策要求。 

  尽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市场各类大宗商品价格高企,全球经济增长呈现出持续下滑的“新平庸”状态,但我国民营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还是保持了“中高速发展”态势。从2012年到2015年,我国GDP增长率分别为7.7%、7.7%、7.3%、6.9%,表明结构性调整势在必行。然而,就在全党、全民在党中央领导下着手实施“三去一降一补”政策、积极应对“三期叠加”带来经济下滑、特别是民营经济投资、产值和企业数量增长率都有所下降的背景下,思想理论界随之出现了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都有变的说法和看法。后来,因股市低迷导致大量民营企业股权质押逾期、迫使一些民营企业向国有企业转让股本以摆脱资金链断裂困境等现象的出现,民营经济发展再次受到所谓民营企业家是“当代红色”资本家,必然和必须尽早加以“消灭”等思潮及其“理论”的影响和冲击。到2016年底,我国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数量比上年出现了净减少。按现价计算,到2017年底,我国私营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仅比上年增长1.3%。虽然从2012年到2016年,私营企业资产总额年度环比增长率是持续下降的(分别为19.4%、23.1%、13.5%、7.5%、4.6%),但仍然普遍高于2017年的增长水平。这种情况表明,到2017年底,我国民营经济发展陷入了新的困难期。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有的人发表了一些否定、怀疑民营经济的言论。比如,有的人提出所谓‘民营经济离场论’,说民营经济已经完成使命,要退出历史舞台;有的人提出所谓‘新公私合营论’,把现在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曲解为新一轮‘公私合营’;有的人说加强企业党建和工会工作是要对民营企业进行控制,等等。这些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不符合党的大政方针。”因此,“任何否定、怀疑、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都不要听、不要信!”这不仅因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而且因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习近平的上述分析和概括,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内涵的最新认识和最新概括,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和最新发展。 

  联想当年习近平任职中共浙江省委书记期间和主持党中央工作后发表的一系列有关民营经济发展问题的重要讲话,更能深刻感悟到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明确提出和阐明“自己人”论的前瞻性、深刻性和科学性。他在浙江工作期间,曾根据浙江实践总结归纳和明确提出了民营经济是“老百姓经济”的观点,并由此阐明了“民营经济已成为浙江经济的重要支柱”的理论逻辑关系。主持中央工作后,习近平进一步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通过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深入观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内在规律的总结和探索,进一步从全国角度分析和阐明了“民营经济基础论”思想。全国范围“民营经济基础论”是对局部地区“民营经济支柱论”思想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省域内“民营经济支柱论”、全国范围“民营经济基础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部分。全面理解、深刻把握和长期坚持习近平上述思想,对于民营经济发展理论研究和创新以及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自己人”论的提出,标志着党中央已经不再简单地用政治标准和经济社会贡献度来评判那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各种社会群体和经济组织,而是开始实事求是提出、选择和使用更加标准化、更具动员功能和更切实可行且有效的指标、概念和范畴来组织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事业。“自己人”论既是民营经济理论创新的新发展,也是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新发展。之所以说“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一是因为民营企业主是我国国民,是我国百姓,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不可或缺的一员;二是因为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民营经济的存在,市场经济就名不符实,甚至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都不可能继续存在;三是因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明显的“五六七八九”贡献特征;四是因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五是因为即便发展到社会主义的中级或更高级阶段、社会文明和法治文明也居世界领先水平后,老百姓及其经济活动仍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存在和发展的内生基础。不难想象,即便我国实现了现代化、进入中等发达国家发展水平,即便我国整个社会经济组织结构能够呈现出新的“自然混合”状态或者说不再机械地分为公有与私有、国有与民营,整个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仍然必须落脚到老百姓的安居乐业及其健康发展上。如果按照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原理,我们认可共产主义不可能是处于全球范围内的某个“孤岛现象”,那么,老百姓自主经营的经济即民营经济、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就仍然不可能“离场”,并且一定会不断发展和逐渐升华成为更加符合人的本性要求的新形态、新业态、新状态。 

  应当承认,到目前为止,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对“自己人”论不理解或理解得还不深不透、未能达到应有高度,甚至认为“自己人”只是一定的“安抚”性说法。但是,认知的天窗已经打开,“自己人”论将成为指引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一个方向标、导向器、定心丸。因此,如何在理论和逻辑、历史和实践内在辩证统一的角度分析、论证、阐释和说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仍然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进行更加深入、更加全面、更加科学的研究、分析、探讨、发展与完善。可以预见,随着实践的发展,随着认识的深化和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科学化,“自己人”论以及整个民营经济发展及其理论创新必将实现新的跨越,得到进一步丰富、发展和完善,民营经济的成长和发展也会更加健康、更加高质量和更加可持续。  

  三、民营经济发展理论的创新本质上是对实践要求的回应 

  马克思认为:“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民营经济的历史和理论演变表明,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理解为实践。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本质上都是对实践要求的回应。正是在实践的基础上,理论的创新推动了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并由此促进和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理论的所有创新,都是我们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经济社会变革过程中努力坚持和践行“实事求是”这一根本思想路线的结果,都是对超越发展阶段的空想社会主义和教条主义等离开实践的思维的否定。 

  第一,民营经济发展理论的创新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内在要求的回应。 

  从承认个体劳动以及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到承认私营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是一个思想观念和理论认识不断提高,并不断对我国社会主义还是不成熟的、生产力还很落后的、国民还很不富裕的社会现实作出回应的过程。 

  1978年以来,随着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和实施改革开放,我国开始对传统的、僵化的管理体制和经济模式进行反思和改造。特别是在国家无力解决二千多万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的形势下,人们不得不从“贫穷的社会主义”转到必须首先能够“吃饱饭”这个最现实的社会实践上来,转到社会主义必须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上来,转到社会主义必须经历不发达、不成熟或者说初级阶段才能进一步发展和过渡到成熟的、发达的社会主义实践上来。这就是党的十三大首次明确提出的,虽然“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但“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贫穷、摆脱落后的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多数的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农业国,逐步变为非农产业人口占多数的现代化的工业国的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变为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阶段;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发展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的阶段;是全民奋起,艰苦创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阶段”。因此,正确认识我国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要问题,是我们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和政策的根本依据。 

  正是由于我们党以超常的勇气和魄力坚持把生产力的充分发展与社会主义从低级逐渐走向成熟和高级的成长过程联系在一起并将其付诸经济社会发展实践,才有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作用的被承认、被接受以及它们的应有发展。也正是由于有了个体、私营经济的被承认和它们的持续较快发展,才有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持续较快成长和国民经济的持续高增长、快发展,从而有了改革开放以来让世界各国都刮目相看的“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从这个角度看,民营经济及其理论的发展,与其说是“创新”,不如说是对我国社会主义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客观现实及其内在要求的回应。 

  第二,民营经济发展理论的创新是对实现共同富裕正确路径选择的回应。 

  习近平曾在多次讲话中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归根结底”即最终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问题在于,如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发展史,大体可以将实现“共同富裕”归纳为两种不同的路径选择:一种是在既有国民收入水平基础上通过搞“一大二公”和实施平均主义“大锅饭”或者说人人有份且平均化地“分蛋糕”,来实现收入水平的普遍“均等”;另一种是在给定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通过鼓励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使多劳的人“多做和做大蛋糕”并因此多得、多得的人先富、先富的人带动其他人效法,进而在此基础上通过合理再“分蛋糕”,达到和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实践证明,前一种路径选择背离了生产力本质要求、违背经济发展规律。超越生产力要求和经济发展阶段的“一大二公”和平均主义“大锅饭”,伤害的是效率,失掉的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结果必然造成普遍的低收入和国民的共同贫穷。并且由于“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因而这种平均主义抑制了人民群众生产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也就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造成了经济学意义上的“搭便车”行为。1978年底,我国人均名义GDP为379元,仅为1953年119元的3.19倍;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名义可支配收入也分别仅为343.4元和133.6元。不顾生产力发展内在规律的客观要求,试图理想化地快速实现共同富裕,主观愿望再好也只能带来相反的结果。 

  改革开放后,我国民营经济得到恢复,国民经济也同时实现了持续快速增长。这个实践表明,走向“共同富裕”的第二条路径,是符合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发展规律要求的选择。由于生产力是一个持续增长和不断发展的过程,国民经济和全社会物质财富也只能在生产力持续增长和不断发展基础上逐渐达到较为丰富的程度。与此密切相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及其增长同样是一个持续的不断增长的过程,即多劳的人先富,进而通过先富的示范效应激励和带动更多的人走向富裕,然后再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及“第三次分配”,逐渐实现更多国民越来越富裕和最终走向“共同富裕”这样一个逐渐发展和最终实现的过程。 

  在逐渐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允许一部分人凭借自己的智慧和辛勤劳作自谋职业创办个体工商店铺或私人企业,通过合法经营实现先富,再到参与其中的更多劳动者也逐渐富裕起来,进而带动其他人致富,是这个路径选择的基本实现形态,也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路径选择。正如邓小平所说:“如果不管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能力强弱、劳动轻重,工资都是四五十块钱,表面上看来似乎大家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1979年安徽省小岗村18户农民针对以队为基础的低效率生产方式,提出了分田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大胆探索,不仅首开我国农村自负盈亏、多劳多得生产方式变革的先河,而且构造出了一个新的“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生产经营组织和收入分配机制新框架,并由此道出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时代内涵及其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真谛。正是由于全国广大农村普遍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仅仅两三年时间便在我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卖粮难”“卖猪难”“卖棉花难”等一系列“短缺经济”时代不曾有过的产出效率大幅提升的良好局面。一个曾经被国际社会普遍担心的“谁来养活中国”的问题也从此彻底烟消云散。 

  党的十六大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健康发展的高度,不仅明确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而且首次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为进一步调动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工商业者、私营业主直接参与社会生产经营活动并据此获取相应收益的积极性提供了巨大理论支持和重要制度保证,从而极大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大幅度提升。统计资料显示,到2019年底,民营(含外资)单位就业人员年均工资87195元,比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4年10月20日)》公布实施一年后的1985年提高了59.7倍,提高幅度前所未有。尽管其间我国仍然存在基尼系数较高的问题,但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普遍大幅度提高的实践表明,民营经济发展理论研究和创新回归至生产力发展本性要求,先富带后富,是尊重规律、有效推动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正确路径选择。进入新时代,必须夯实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制度基础,必须不断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积极性的重大改革开放举措,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 

  第三,民营经济发展理论的创新是对人的行为理性及其利益诉求规律的回应。 

  民营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产权归属清晰、产权关系明确、产权与个人利益直接挂钩、产权收益与个人利益诉求高度一致。民营经济理论的创新,不是表现为人们提出了哪些新范畴、阐明了哪些新原理,而是表现为人们在理论上分析和阐明了民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最能够充分体现人的利益诉求、反映人的行为理性及其实现更好发展的路径选择。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现存物质世界和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也是人之“行为理性”的基础。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适应普通大众“行为理性”要求,在认可其求生存、谋发展的各种诉求实践过程中,使其从“不自觉”到“自觉”、从犹豫彷徨到“横下一条心”开展自主经营、自主谋求发展,并由此推动我国经济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呢? 

  办法虽然很多,但基础性、根本性和具有长期决定意义的,就是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是一种既符合现阶段我国14亿普通大众基本利益诉求,又符合一般人经济“行为理性”要求的制度设计与体制机制安排。这里,所谓“普通大众基本利益诉求”,最基础性的诉求,就是劳有所得、多劳多得、自主经营、自主决策并由此平等获取和自主支配所得、自谋发展。这里,所谓“一般人经济行为理性”,最基础性也即最具决定意义的,就是自主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并由此做出支出最小、收益最大的选择。能够较好满足上述诉求意愿和行为理性要求的基本实现形式和经济形态,在我国现阶段,就是在政府有效服务与管理以及各项政策正确引导与法律严格约束下能够实现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谋发展的民营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民营经济理论及其发展,与其说是人们的思想观念、理论认识因创新而达到了“更新”“更高”甚至更“完美”的程度,不如说是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理论见解回归到了“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特定社会经济生活现实所要求达到的认识高度。 

  经过40 多年的发展,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已经达到了“五六七八九”的高度并且具有进一步提高的可能。 

  毫无疑问,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困境已经不同于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重新抬头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及其在全球蔓延之前。此前,民营经济发展曾面临的“三座大山”(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虽然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已经而且正在朝着不断得到缓解,或者说“山越来越低”的方向发展。一是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市场环境正在逐渐转暖;二是民营企业转型面临的各种瓶颈制约已经或者开始得到一定程度的纾解,以高质量发展为主轴的产业结构大调整、发展方式大转型格局正在形成;三是民营企业融资方式进一步多样化、融资便利程度进一步提高、融资成本开始有所下降。资料显示,银保监会于2018年11月初明确提出三年内将中小民营企业贷款占商业银行贷款比重提高到50%等政策目标,目前为止已经初见成效。 

  但是,必须看到,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仍然遇到了过去曾有但不及现在明显的一系列新的困境和困惑,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制度以及体制机制的改革和理论的创新,解决前进中已经遇到、将来还会继续遇到的一系列新的矛盾、新的问题,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实现更好更快和更高质量发展,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让民营经济在坚持、发展和完善“两个毫不动摇”过程中发挥更大、更重要的基础作用,并由此进一步深化民营经济发展理论创新、开拓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刘倩 

作者简介

姓名:张菀洺 刘迎秋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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