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讨论极为热烈,起初因为业务的发展,随后则导源于监管政策的调整。从需遵守的监管法规来说,美国虽无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新立法,但现有监管法规已较繁复。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金融;中证;评论
作者简介: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讨论极为热烈,起初因为业务的发展,随后则导源于监管政策的调整。在全面检索各方言论之后,笔者发现,各种观点几乎可以简单地以“二分法”区分之:持正面看法者,主要从其对成本的节约、对老百姓的方便、对利率市场化的推动等方面力挺;持负面看法者,则主要从否推高了利率成本、技术上是否安全等方面进行质疑。而无论何者,都在监管的理论基础、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的审慎尺度等方面缺乏深入的讨论。此外,不少专家似乎也在潜意识里认为:国外并不存在“互联网金融”,国外也没有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什么特别的监管。
本文试图就被国内讨论忽略了方面,进行拾遗补缺,集中讨论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对中国的镜鉴。
1、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在具体讨论问题之前,我们先简要探讨一下“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笔者并不想以教科书的调门来“板着面孔”下一个故作高深的学术定义,我更愿意从易于理解的角度给出一个界定。
金融与互联网金融
所谓金融,借用互联网领域流行的“连接”说法,就是实现有钱人与用钱人之间“连接”的体系,传统的“连接”主要是靠银行(间接融资)和交易所(直接融资)。现在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如图表1所示,笔者认为,就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而实现的有钱人和用钱人之间的“连接”,由此造成了对银行和交易所功能的部分或全部取代;因取代功能的不同,就形成了多种多样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有的更接近间接融资模式,有的则更接近直接融资模式,不一而足。
2、国内互联网金融的“三浪热潮”
关于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我们用“大数据”、“互联网金融”两个关键词从当当网进行了检索。结果显示,“大数据”的条目有9页,每页显示47条,共423条;“互联网金融”的条目有2页,每页47条,共94条。所有这些书籍,其出版时间全部都集中在2013年及其之后。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如此之多的书被出版出来,足见互联网金融之热。
而任何一个在媒体层面思潮的勃兴和畅销书的出现,其实都与现实紧密相连。如果没有现实的投射和对现实的关注,写得再好的书也不会大规模流行、也不会有人把它翻译出来。所以,2013年之后集中出现的这些书,不过是现实的“一面镜子”。
从现实来看,大家对互联网金融热情的突然迸发,主要是受到“余额宝”的刺激。2013年5月29日才宣布开始募集资金的“余额宝”,到了半年之后的2013年末,其已让远在中国北部边陲的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屌丝基金凭借规模上登上了中国基金的王座。规模膨胀之快,令人瞠目!
也有人说,余额宝5千多亿的规模,在数以万以计的同业存款中,根本不算什么!其实不然,想想这5千多亿全部都是屌丝(借用互联网的流行用语,中性使用,下同)的零售存款啊,目前股份制银行中零售存款最多的招商银行,其零售存款规模才8千多亿,仅次于招商银行的其他银行,零售存款大致就只有5千多亿了。这意味着,余额宝在短短半年里所吸纳的资金量,已然超越了中国一家中型股份银行的零售存款规模,所以这个规模其实是非常大的。这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热潮的“第一浪”。
“余额宝”神话不仅出现在基金行业,其还让一些上市公司一夜之间成为了“风口上的猪”。哪家公司只要说和阿里、和腾迅、和互联网沾点边,即使基本面还没有任何变化,也会马上迅速连续涨停。这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热潮的“第二浪”。
互联网金融热潮的“第三浪”,就是2014年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一夜之间从“江湖之远”到“庙堂之高”。在这一精神指引下,政策部门开始陆续出台对不同业态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由此竟然诱发了是否“(技术创新却)被一纸文件打败”的吐槽。
此种情状,非常像二十、三十多年前美国“两房”及其所推动的“次按”资产证券化。曾几何时,它使得大量的美国屌丝终于可以不用受银行“压榨”、完全不用付首付就能够有自己的房子。这种廉价、低成本、便利百姓的做法,获得了包括美国屌丝、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在内的一致拥护。可到了三十多年后的2008年呢?“次按”危机爆发,彻底搞垮了美国和全球金融体系!由此,当年举双手赞成的那帮人,反过来“占领华尔街”,要求把监管者、把华尔街的从业者推上审判席:鞭挞业者的贪婪和监管者的渎职!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及各方对监管的抵触情绪,与上述情状何其相似乃尔!
3、海外没有“互联网金融”吗?
国内有不少专家公开讲,虽然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很热,但国外其实并没有什么互联网金融。比如,你去用Internetfinance检索一下外文文献,几乎检索不到;去问老外,人家一头雾水。但是,仅仅由此就断定国外没有互联网金融,毫无疑问是错的。这就仿佛你在国内叫咱们国家叫“中国”,于是你就到国外去检索“CentralCountry”或“MiddleCountry”,结果发现没有,于是你就断定国外完全不关心“中国”一样,这其实只是你不知道人家是把“中国”叫China。
根据业态不同,国外的叫法其实有Mobile Payments、Nonbank Participation in the U.S.Retail Payments System、Emerging Retail Payments、Electronic FundTransfers(EFTs)、Proprietary Online Balance-transferSystems、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 (ELMI) 、DigitalCurrency等等诸多名词,只是缺乏一个一统“互联网金融”之江湖的单一词汇。
不仅如此,若以国内之各种互联网金融业态来与国外对比,根据图表3提供的资料,不难发现:国内的每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都有其国外“祖师”。因此,从原创性的角度来说,国内的互联网金融更多还是“拿来主义”,而不是什么创新。
4、国外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理论探讨与监管法规
既然国外早已出现了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由此也就自然导致了国外很早就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早在1983年,Hirshleifer(1983)就发表了一篇文章,明确把第三方支付界定为“俱乐部商品”。他以一个形象的故事说明了这一点:假定有一个处于低地地带的“拓荒地”,经常有海水倒灌风险,所以,每家都需要筑一段堤坝,而整块“拓荒地”的整体安全程度,并不等于每家为筑坝所付出努力之总和,而是取决于堤坝最薄弱那家所付出的努力。Varian(2004)则进一步把这个模型向前推进了一步,由于每家在拓荒地的身家多少不同,这就会造成每家投入筑坝的努力不一样,比如,一贫如洗的光棍可能就没有动力去认真修堤坝。那么,这个光棍的行为就构成了整个“拓荒地”安全的威胁,在每家各管一段的无政府状态下,最终这个“拓荒地”就会有灭顶之灾。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人充当监管者,确保这个光棍的堤坝必须达到最低的安全标准。他们的研究,奠定了对互联网金融有必要进行监管的理论基础。
在互联网金融的现实发展及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之后不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就进入到了美国监管者们的视野之中。2008年9月,波士顿联储和亚特兰大联储写了一篇名为《理解新型零售支付中的风险》的文章,该文认识到零售支付正在从纸质交易向非现金(noncash)支付转变,由此带来不少新型零售支付业态的出现(PayPal已明确进入了本文的视野),这会带来五类风险,即欺诈风险(Fraud)、操作风险(Operational)、法律风险(Legal)、清算风险(Settlement)、系统性风险(Systemic)。其中,与其他传统支付相比,移动支付因其匿名性、基于公共网络而使得数据安全(未经授权的修改、损坏和数据泄露)和非法使用(洗钱、资助恐怖主义、购买非法商品和服务)问题显得尤其突出。不仅如此,本文更明确提出了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即在传统银行主导的支付链条中,银行是前台,而第三方公司(theThird PartyProcessors)是后台;而现在,银行和第三方公司的角色恰恰颠倒过来了,银行退到了后台,而第三方公司成了前台。文章认为,在新型零售支付的监管方面,“监管者应该相信市场,但不能盲从(Trustthe Marketplace-but NotBlindly)。”为此,波士顿联储和亚特兰大联储组织成立了“移动支付产业工作组(the Mobile PaymentsIndustry Workgroup,MPIW)”,邀请监管者和业界一起参加,共同探讨移动支付的发展生态、监管空白的评估与建立新规的需要等。虽然截止到2012年,美联储仍认为,移动支付并非全新支付体系,而不过是一些借助新的通讯工具接入传统平台的新方式而已,将现有对ATM、信用卡等的监管规则扩展并覆盖它们即可,暂时尚无需全新立法。但是,他们在2012年8月报告中却强调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条基本原则:“对现有监管政策的了解,应当成为业内常识(commonunderstanding)。”
的确,在美国,仅就现存监管体系和监管法规适用于互联网金融而论,其也仍然是比较繁杂且严格的。
从监管体系来说,美国可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使监管权限的机构众多。如果不属于金融机构,主要由联邦通讯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监管;如果属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因美国联邦和州的双层金融监管体系的存在,属于联邦管辖的,则消费者金融保护局(2010年之后依据多德-弗兰克法案之后成立的机构)、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美国证监管等都可能对其从不同角度施加管辖权;属于州政府管辖的,则在美国绝大多数州,其运作都需提前取得许可,并按牌照规定范围经营。
从需遵守的监管法规来说,美国虽无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新立法,但现有监管法规已较繁复。到底使用哪些规则,则需要根据不同业态、机构在从事业务中实际上所扮演角色的不同来权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