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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不动产登记主旨并非管理和反腐
2014年06月23日 19:44 来源:财新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作为《物权法》公示公信制度重要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其立法目的主要为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支配秩序。如此,才能改变不动产登记向行政管理倾斜的状况,更好地回归其本意。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公示;物权;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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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记者 汪苏 任重远)作为《物权法》公示公信制度重要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其立法目的主要为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支配秩序。登记不应成为行政机关为实现收缴税收等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手段,也不应因过度关注反腐效果影响原本设计。

  6月21日,为澄清《不动产登记条例》(下称《条例》)制定过程中的一些不同观点,物权法权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就该问题专门组织召开了立法研讨会,强调了上述观点。

  2013年上半年,中央明确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后,孙宪忠即受国土部委托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专家建议稿)》,当年10月提交给国土部。

  接近国土部相关人士告诉财新记者,《条例》仍在研讨和征求意见,未定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如此,已经不可能按原计划在今年6月出台。

  孙宪忠告诉财新记者,当务之急是按照不动产登记本意,完成以土地为核心的登记制度建设,将民事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抽象的不动产物权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让这些权利能够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和保护。

  这位长期致力于物权制度建设的学者强调,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但长期以来,中国的不动产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的功能更被强化,造成登记机构与行政机关设置与职能合一,形成分头管理顽疾。

  这种多头登记一方面增加交易成本,一方面也造成信息分散不宜查询、重复登记、数据不统一等问题,有违物权登记初衷,不利于物权保护。

  参加研讨会的一些律师也证实,行政机关经常将不动产登记和其他管理目标绑定在一起,例如要求必须提交完税证明等文件,证明达到这些条件后才能顺利办理登记。这提高了不动产登记的门槛,已经偏离了不动产登记的制度本意。

  除了注重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历史惯性,公众对反腐的关注也成为影响《条例》 制定的舆论力量。孙宪忠认为,这主要应该依靠“阳光法案”等法律,不能指望不动产登记制度来承担反腐目标。

  基于物权公示原则,登记机构应允许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或复制登记簿,并为他们的查询或复制提供方便。受隐私权限制,登记机构不应向公众开放个人房产信息。但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司法机关等在履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当然可以查阅相关房产信息。

  在孙宪忠看来,不动产登记制度确实可以用于反腐,就像银行账户实名制也可用于反腐一样。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制度在设计时应侧重考虑这一目标,并向公众开放。

  目前,根据中编办通知,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已经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

  不过,孙宪忠及参与研讨会的多位法学专家认为,不动产登记局不应设在国土部内部,局限于地籍司。应设立独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局(署)。如此,才能改变不动产登记向行政管理倾斜的状况,更好地回归其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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