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济学 >> 观点
龚建明:预算法应明确公开内容
2014年08月27日 09:0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朱磊 字号

内容摘要:预算法应当明确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标准和公开的主体。

关键词:预算法;龚建明;公开;预算;全国人大常委会

作者简介:

  “预算法应当明确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标准和公开的主体。”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时,龚建明委员提出上述建议。

  龚建明认为,要推进预算公开透明,依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预算法应当明确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标准和公开的主体,而且在不同的阶段也应由不同的部门进行公开,比如在预算编制阶段,应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征集意见;在审批阶段,应当由人大向社会公开;在预算执行阶段,应由同级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总之,只有将预算置于社会公众的目光之下,才能保证预算的公开透明,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此外,龚建明认为,应明确违法责任,健全问责追究机制。要明确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责任,在实体上依据预算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区分不同情节,给予相适应的处罚,加大处罚的力度,以增强预算法的可问责性。龚建明建议在预算法中明确规定参与预算管理和监督的各个行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保证各管理主体按照预期的程序进行,同时对违反预算法的规定,超越职权或不作为的行为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要有明确规定。“各主体承担的责任一定要细化。”龚建明说。(记者朱磊)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张文齐)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