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徐奇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实体问题等角度全面评价了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有关海洋地物性质和地位的裁决。
关键词:仲裁庭;博士生;海洋研究院;武汉大学;裁决;管辖权;争议;地物;中国;严重错误
作者简介: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生、荷兰格罗宁根大学博士生徐奇
徐奇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实体问题等角度全面评价了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有关海洋地物性质和地位的裁决。其一,中菲之间就单个海洋地物的性质和地位不存在争议,仲裁庭的相关结论建立在对中国将南沙群岛作为整体看待这一立场的错误解读之上。其二,《公约》第15部分第2节启动的前置条件不满足,有关诉求不具有可受理性。中菲已约定将有关争端以直接谈判的方式解决,第281条应适用。此外,菲律宾的有关诉求并未满足“交换意见”的义务。其三,仲裁庭对有关诉求没有管辖权。有关诉求或者反映了中菲之间的主权争议,如有关低潮高地问题;或者反映了海洋划界争议,为第298条及中国排除性声明所排除。其四,仲裁庭的实体裁决中有关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严重错误。仲裁庭忽视了第3款在第121条中属于例外条款的作用,自行为第121条第3款人为增设不符合国际法实践的标准。再次,仲裁庭的上述解释不符合《公约》的宗旨和目的,也不符合《公约》的缔约准备文件。最后,仲裁庭在第121条和第13条的适用方面存在证据认定的错误。综上,仲裁庭有关海洋地物性质和地位的裁决合法性令人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