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大学的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职能作为现代大学两项基本职能存在相融合的一面,也存在矛盾冲突的一面。大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的关系在发展过程中发生微妙的变化,产生了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职能界限不清,重社会服务轻科学研究等问题。因此,为了社会长远的发展应该协调好二者的关系。
关键词:大学职能;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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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学的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职能作为现代大学两项基本职能存在相融合的一面,也存在矛盾冲突的一面。大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的关系在发展过程中发生微妙的变化,产生了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职能界限不清,重社会服务轻科学研究等问题。因此,为了社会长远的发展应该协调好二者的关系。
关键词:大学职能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一、大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发展
(一)大学科学研究的发展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社会需要大量的科学技术和人才,近代大学担负起广泛开展科学研究的责任。19世纪,德国的洪堡将“研究与教学相统一”的原则应用到大学创立了著名的柏林大学,柏林大学突破了传统模式,采用了“习明纳”教学方法,从事科学研究。从此,科学研究成为大学的一个新职能逐渐为人们所接受。洪堡把大学看作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按照洪堡的观点,研究应遵从科学的内在属性,在科学的内在要求条件下自由进行。如今的科学研究承载着越来越众多、重大的责任,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科学研究在不断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逐渐迷失了前进的方向,越来越受到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影响,偏离了它本身的价值轨道。
(二)大学社会服务的发展
大学的社会服务职能,在19世纪60年代才崭露头角。那时剑桥大学、牛津大学纷纷向公众发表演讲,开设校外课程演讲,显现出社会服务职能。1860年,美国颁发了《莫雷尔法案》,政府希望通过赠地学院满足国家发展的需要,为国家工农业的发展做出贡献。随即其他大学也纷纷将社会服务作为自身的职能。尤为著名的例子就是威斯康星大学,成为以社会服务为职能的大学典范。20世纪中期后,各个国家把注意力投向治理国家、发展经济等方面,国家间从战争的争斗转变为经济和科技的较量,更加促进了大学社会服务职能的发展。当代社会与大学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为社会服务成为大学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二、大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职能的矛盾冲突
(一)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的界限不清
洪堡的“Wissenschaft(被译为科学)代表纯粹,不同于实际知识或应用科学”。我国教育部对科学研究的定义是:“科学研究是指为了增进知识包括关于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利用这些知识去发明新的技术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工作。”[1]对于社会服务,阿什比认为“大学为公众服务的工作是把大学独具的多种学科的多类智慧,用到解决适应社会变化的研究中去”[2],目前对社会服务职能含义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服务职能指“高等学校从国家设学目的、目标出发,根据自身所具备的功能、能力和资源,在办学实践中主动满足社会对高等教育的各种需求的过程”[3],狭义的社会服务职能则指高等学校利用自身优势为社会提供的直接服务活动。科学研究是为获得最纯粹最高形式的知识而进行的探索、认知活动,在纯学术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创造。社会服务是大学将智慧应用到社会中去,向社会提供的直接服务。很多科学研究人员认为解决贫穷、医疗和教育等社会问题就是科学研究,没有分清二者的界限。研究贫穷、医疗等社会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是进行科学研究,而参与社会中解决问题是社会服务。
(二)大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顾此失彼
社会对大学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其起到“服务站”的作用。在走向社会中心的过程中,大学始终受到社会服务职能的引导,做出改变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一些大学或科研人员将时间和精力过多投入到社会服务活动中,顾不上纯学术的科学研究;或者在研究中,为了进行社会服务没有将自己的研究领域深入地研究下去,甚至放弃科学研究,形成顾此失彼现象。科研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项目、科学园区、企业孵化器、社会资询等社会服务中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分配给纯学术科学研究的时间越来越少。“历史学家就可能出售他们的特长给需要写地方史志的地方政府或企业;语言学家则可能提供翻译服务或为旅游观光者导游等等”[4],大学科研人员把注意力集中在为社会提供翻译服务,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指导上,导致历史学、语言学欠缺深层次、本质性研究,影响了正常的科学研究,这样发展下去,必将导致科学研究的丧失。20世纪弗莱克斯纳认为大学在参与社会活动过程中超过了适当的限度,认为大学为了商业利益而降低了大学的尊严。大学发挥社会服务职能的前提条件是不妨碍大学本务,保持较高的水准。在公众的种种需求面前,“大学应该通过告诫和榜样努力使公众信服,如果他们将大学看成是服役机构,从长远来看将是一种损失而不是一种收获”[5]。
三、现代大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冲突的协调
(一)明确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界限
中世纪的科学研究作为大学的一项职能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和独立性,所进行的科学研究很少带有功利主义性质或世俗因素,所以我们要在思想观念上明确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界限。19世纪“德国人的‘纯学术’理想——它在很大程度上不受功利性要求的影响。对许多美国人来说变成了‘纯科学’的观念”[6]。根据伯顿·克拉克的观点,纯学术的研究在迁移到美国的过程中,丧失了德国本土的特质,“将德国的‘纯学术’变为美国的‘纯科学’。我们不能抛弃科学研究的‘纯学术’,因为越纯粹的东西越具有原创价值,更接近于科研的本质。人类社会中有广阔的未知领域需要人们去开拓和发现,而这种探索和发现往往埋嵌在‘纯学术’的科学研究中”。在重社会服务轻科学研究的今天,大学及科研人员应转变看待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思想观念,充分了解二者本质上的不同,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不被社会、政府等外部原因改变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