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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校内法”保障学术自由 ——以1912—1937年的北京大学为研究对象
2019年01月18日 11:09 来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湛中乐 康骁 字号
关键词:学术自由;校内法;大学章程

内容摘要:北京大学在1912—1937年期间的发展史表明,学术自由的实现与保障同“校内法”密不可分。北京大学评议会和校务会议在1912—1937年期间制定了多项“校内法”。

关键词:学术自由;校内法;大学章程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湛中乐,男,湖南汨罗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康骁,男,江西泰和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0871

  内容提要:北京大学在1912—1937年期间的发展史表明,学术自由的实现与保障同“校内法”密不可分。北京大学评议会和校务会议在1912—1937年期间制定了多项“校内法”。对实现和保障学术自由具有重要意义的“校内法”可以分成三个部分:大学章程、有关研究所和研究院的“校内法”、有关职业安全和经济保障的“校内法”。这些“校内法”的形成过程,就是学术自由在北京大学的确立过程。在1912—1937年间,这些“校内法”也是北京大学师生维护学术自由的重要规范依据。

  关 键 词:学术自由 校内法 大学章程

  中图分类号:G64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8)03-0155-10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世纪初德国教育学家洪堡创立柏林大学以来,学术自由便成为现代大学理念与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特征。19世纪中期以来,许多国家纷纷将学术自由写入宪法或将其解释进宪法条款,从而将学术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加以保护。①事实上,学术自由的保护必须从客观的外部治理环境出发。当前我国学术自由保护面临的外部治理环境可概述如下:一方面,学者们已经论证学术自由的宪法基础,学术自由被承认为一项基本权利,②我国的教育立法和国家政策也逐渐将“学术自由”明确列为大学治理的目标,要求建立健全学术自由的保障制度;③另一方面,学术自由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当时就有学者提出通过立法保障学术自由。④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教育部出台了《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不仅要求完善教育法律制度体系,而且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评价、支持和监督教育发展”。在这种外部治理环境下,保障学术自由应当依法而为。此处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还包括高校为管理自己的事务而制定的规则。在德国法上,大学具有公法人地位,他们为管理自己的事务而制定的内部规则被称为“规章”,属于法律渊源。④在我国,基于法律授权与高校自治,高校有权为管理自己的事务而制定章程等规则。高校制定的这些规则属于罗豪才教授主张的“软法”范畴。⑥为了将高校制定的规则与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章程、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区别开来,我们使用“校内法”一词指称高校为管理自己的事务而制定的各项规则。国家出于对高校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由的尊重,对于高校内部事务通常会保持谦抑性。因此,保障学术自由既离不开外部的治理环境,也离不开高校内部制度。学术界已经注意到高校内部制度对于保障学术自由的重要性,并从大学章程的角度探讨了高校内部制度建设。⑦但是高校内部制度并不仅仅依赖大学章程,还离不开其他各项“校内法”,例如有关科研机构的设置也需要“校内法”加以规范。本文将大学章程以外的其他“校内法”也纳入研究的范围,从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讨论“校内法”与学术自由的关系。在教育立法和国家政策已经将学术自由列为大学治理目标的前提下,我们尤其要关注“校内法”对于保障学术自由的意义。那么,“校内法”在保障学术自由方面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换言之,我们应当建设怎样的“校内法”才能实现保障学术自由的治理目标?

  事实上,学术自由并非最近才传入我国。学术自由在我国的传播,与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基本同步。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始于北京大学。⑧然而,北京大学的前身京师大学堂却并未确立学术自由原则。清政府先后为京师大学堂制定了《总理衙门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1898)、《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1902)和《奏定京师大学堂章程》(1903),但是这三者都未确立学术自由原则。蔡元培先生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后,学术自由原则才在北京大学确立,并且成为北京大学基本传统的内容之一。⑨到2018年,北京大学经历了两个甲子的岁月,在这个特殊时刻回顾北京大学的历史,梳理北京大学的学术自由传统具有独特的意义。学术自由原则在北京大学的确立,离不开北京大学制定的各项“校内法”。我们将通过研究1912—1937年期间北京大学的“校内法”,探析北京大学的学术自由保障制度,进而回答上文提出的问题。全面抗战开始之后,北京大学与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南迁,三校于1937年11月联合组成西南联合大学。虽然北京大学的学术自由传统在1937年以后的西南联合大学得到延续,但是西南联合大学毕竟是由三校合并而成,有别于北京大学,所以,本文以1912—1937年的北京大学为研究对象。

  二、1912—1937年期间北京大学“校内法”的概况

  1912—1937年期间北京大学先后制定了两部大学章程:1919年的《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试行章程》和1932年的《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根据这两部章程,在1932年以前,各项校内规则由北京大学评议会负责制定。1932年北京大学改评议会为校务会议,校务会议负责制定大学内部各项规程。因此,我们所研究的“校内法”是指1912—1937年期间,北京大学评议会或校务会议为管理北京大学自己的事务而制定的各项规则。1915年11月,北京大学就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大学令》成立评议会,但是当时的评议会徒有其名,校内决策权仍然为校长、学监主任、庶务主任等少数人把持。⑩1917年,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后,对北京大学校内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评议会才成为真正的校内最高权力机关。1927年8月,奉系军阀张作霖取缔北京大学,将北京大学并入京师大学校。1929年8月,北京大学方才复校。在这段时间内,北京大学评议会也处于停止运行的状态。复校之后,北京大学重新组织了评议会。1929年夏天,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大学组织法》。北京大学根据此法于1932年改评议会为校务会议。抗战后,北京大学校务会议停止运行,北京大学南迁并与清华、南开组建西南联合大学。基于以上分析可知,评议会真正运行的时间为1917—1927年和1929—1932年,校务会议良好运行的时间为1932—1937年。换言之,本文所研究的“校内法”主要是北京大学评议会在1917—1927年和1929—1932年制定的各项校内规则,以及北京大学校务会议在1932—1937年制定的各项校内规则。除了评议会和校务会议外,行政会议和教务会议在各自负责的领域也会制定部分规则。这些规则或者是由章程授权制定,或者是由评议会、校务会议特别授权制定,且通行全校。因此,我们将其纳入“校内法”的范围。

  王学珍和郭建荣主编的《北京大学史料》一书中收集了1912—1937年期间北京大学评议会和校务会议的会议记录。我们尝试据此复原1912—1937年期间北京大学“校内法”的基本样貌。首先,从北京大学评议会和校务会议决议的方式来看,“校内法”具有两种形式:一是以简章、规则、章程、细则等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大学评议会简章》(1917年)、《北京大学审计委员会规则》(1919年)、《仪器管理处章程》(1919年)、《评议会会议细则》(1920年);二是不具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而是直接公布的单项决议,(11)例如1925年8月31日北京大学评议会议决:“评议会对于与本校无直接关系之重大问题,倘有所预闻,须由评议会召集全校教授,依照多数意见决定之。”(12)其次,就具有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校内法”而言,我们搜集到1912—1937年期间北京大学“校内法”50多件,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形式的规则若干。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搜集的“校内法”以王学珍和郭建荣主编的《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1912—1937)》中收罗的史料为限。再次,1912—1937年期间,北京大学“校内法”的内容涉及组织管理、研究所、师资、学生事务等多个方面,保障学术自由始终是北京大学“校内法”的重要目标。例如,1917年《研究所办法草案》规定了研究员在选题上的自由:“每学年之始,各研究员须择定愿研究之科目。”“由研究员自择论题经主任认可,或由研究科各教员拟定若干题,听研究员选择之。”(13)1932年《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第1条规定“研究高深学问”是本大学的教育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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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湛中乐 康骁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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