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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公办普通高校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
2015年06月17日 08: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玉兰 字号

内容摘要: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别强调,严禁公办普通高校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

关键词:招生;社会培训机构;普通高校;联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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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北京6月16日电(记者李玉兰)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别强调,严禁公办普通高校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

  《意见》要求高校进一步规范转学工作,加强对自主招生以及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等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严禁公办普通高校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严肃查处违规办学、虚假宣传、欺诈招生及乱收费等侵害学生正当权益的问题。

  《意见》还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收取午休管理费(看护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等费用。

  《意见》强调,所有中小学生的招生入学、转学、退学等工作必须在电子学籍系统如实反映,做到人籍一致。要求各地深入推进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全面完成对中小学各学段教辅材料的评议推荐工作,实现“一科一辅”政策全面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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