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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感与公民德性的培育
2014年05月26日 15:48 来源:《当代教育论坛》2013年6期 作者:程红艳 孙永敏 卢丽洁 字号

内容摘要:正义感是基本人性的体现,是公民德性的首要的基本的素养之一。正义感的缺乏会带来整个社会合作体系的崩溃。现代公民的正义感,诚如罗尔斯所言,是对人类生活需要合作,合作需要规则,规则必须是平等互惠的一种坚定信仰。作为一种道德情感,它是复合性的,它至少包含了感激、愤恨、负罪感与义愤。正义感来自于社会合作体系中产生的互惠、同情及实践公民权利时产生的责任感。正义感的培育有赖于公民社会的发育,通过教育公正、教师公正及尊重他人权利的教育来促进学生的正义感。

关键词:正义感;公民德性;社会公正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正义感是基本人性的体现,是公民德性的首要的基本的素养之一。正义感的缺乏会带来整个社会合作体系的崩溃。现代公民的正义感,诚如罗尔斯所言,是对人类生活需要合作,合作需要规则,规则必须是平等互惠的一种坚定信仰。作为一种道德情感,它是复合性的,它至少包含了感激、愤恨、负罪感与义愤。正义感来自于社会合作体系中产生的互惠、同情及实践公民权利时产生的责任感。正义感的培育有赖于公民社会的发育,通过教育公正、教师公正及尊重他人权利的教育来促进学生的正义感。

  关 键 词:正义感 公民德性 社会公正

  作者简介:程红艳,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道德教育和基础教育;孙永敏,卢丽洁,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武汉 430079)。

  罗尔斯说:“一个缺乏正义感的人,一个除非出于自私利益和权宜之计的考虑否则就从不履行正义要求的人,不仅没有友谊、情感和相互信任的联系,而且也不能够体验到不满和义愤。他缺乏某种自然态度和一种极其基本的道德情感。换言之,一个缺乏正义感的人也缺乏包含在人性这一概念之下的某些基本的态度和功能。”[1]可见,正义感是基本人性的体现,是公民德性的首要的基本的素养之一。正义感的缺失拷问着整个社会的良知。近年来,歹徒施暴,路人无动于衷地围观;妇孺老人,遭遇意外卧倒街头,无人施以援手,诸如此类现象,屡屡见诸报端。整个社会如同马尔库塞所说的,一方面很多人对于腐败、潜规则等不正义的现象习以为常、身体力行,另一方面出现了怀疑崇高的思想倾向,很多人质疑那些做善事的人是为了博取名声。“英雄流血又流泪”,正义行为的代价非常大。新加坡国立大学郑永年教授认为,社会不公正、不公平已经变成了中国社会的毒瘤,是所有一切问题的根源。[2]因此,重申公民正义感的重要性,重申学校德育培养学生正义感的必要性,迫在眉睫。

  一、正义感是公民的基本德性

  (一)正义感与侠义、情义

  亚里士多德指出:“做一个好人和做一个好公民可能并不完全是一回事。”[3]做一个好人,需要具备个人德性,知道什么是幸福什么是善,并且能够运用明智的判断,选择最好的手段去追求个人的幸福;做一个好公民,则需具备公民德性,在公共生活中参与公共决策,在不同的时间段轮换管理与被管理的角色。公民,在我们现代意义上的了解,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公共善而承担责任的社会成员。科恩在《论民主》中指出,公民要实践民主必须要具备一定的知识能力和心理特点。他们应该相信错误在所难免,重视实践,对领导人持批判态度,要有灵活的现实的态度,愿意妥协,能容忍。[4]科恩似乎并不认为正义感是维持公民社会和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条件,但罗尔斯认为,正义感是支撑整个社会公正的心理基础。没有正义感,社会公正就没有根基。诚如休谟所言:“正义是极其脆弱的,如正义美德及其附属部分所促进的人类幸福也许可以比喻成一座拱形建筑,构成这座建筑的每块石头,按它自身的性质都将落向地面。整个建筑之所以没有倒塌仅仅是由于组成它的每块石头相互结合与支撑的结果。”[5]某种程度上,正义感就是每块石头之间的黏合剂,正义感的缺乏会带来整个社会合作体系的崩溃。

  中国历史上,历来重视义利之辨,推崇舍生取义的大丈夫,“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两者不可得兼,舍身而取义者也。”另一方面,又历来有“子为父隐”、“亲亲相隐”的传统,利益不是公正的敌人,而维护血缘关系和人际关系和谐的努力是谋求社会公正的头号大敌。另外,正义感的典型体现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绿林好汉劫富济贫的侠义行为和“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江湖义气。虽然当社会整体结构是不公正的,个人无法在合法的框架内寻求正义,而这些出于正义感的侠义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能够矫正社会上的不正义,但是这种行为代价很大。侠义行为依靠“英雄主义”的力量快意恩仇,无拘无束,带来的是对维系社会合作的规则的破坏和社会法律的藐视。江湖行为的“义”,带着无视权威和规则、滥用暴力的危险。显然,这种侠义感与公民正义感相差甚远。

  据《菊与刀》的记述,日本人也有忠于情义和偿还情义的历史传统。在《菊与刀》中,几个日本人经历千辛万苦,甚至用不正义的手段,为他们曾经效忠的领主报了仇。显然,这种义,是来自于社会结构中人与人对依赖关系而形成的依附感和忠诚感,这也不同于现代社会的公民正义感。

  (二)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正义感

  克莱布斯认为:“正义感是由一系列思想与情感所组成的,这些思想与情感涉及的是,什么是公平、什么是不公平、哪些是你可以向别人要求的权利与义务、哪些是别人可以向你要求的权利和义务。”[6]现代公民的正义感,诚如罗尔斯所言,是对人类生活需要合作,合作需要规则,规则必须是平等互惠的一种坚定信仰。正义感是以德报德的能力,是相信正义使得人类社会变得更美好的信念。罗尔斯指出:“一种正义感至少以两种方式表现出来。首先,它引导我们接受适用于我们的、我们和我们的伙伴们已经从中得益的那些公正制度。其次,正义感产生出一种为建立公正的制度(或至少是不反对),以及当正义要求时为改革现存制度而工作的愿望。”[7]正义感引导人们遵守法律,尊重规则,把它们看做是公共理性的表现;但当法律和规则是不公正的时候,正义感驱使人们去改变和纠正社会的不公正。苏格拉底为我们提供了前一种意义上的典范,他用自己的死阐述了一个道理:不是当法律对我们有利的时候就去遵守,不利的时候就不去遵守,而是要一以贯之地遵守;甘地则是后一种意义上“公民的不服从”的典范,当社会基本制度不公正时,通过游行、示威、蹲监狱等和平而公开的手段去反抗不公正,促进社会变革。

  正义感是有利于人类合作的道德情感,作为一种道德情感,它是复合性的,它至少包含了感激、愤恨、负罪感与义愤。愤恨是“为自己而要求于别人的考虑”,是当别人伤害自己的权利后产生的一种情感;负罪感是“为别人而要求于自己的考虑”,因为自己对别人的不公正而自责;义愤是“为别人而要求别人的考虑”,为别人受的不公正而出手相助。义愤指向妨碍人类合作和相互信任的行为,要求那些反社会的行为受到惩罚。[8]在人类合作中,有一种搭便车的行为,既想享受合作之便,又不愿意承担义务,遵守既定的游戏规则。义愤感指向这类“搭便车”的偷税漏税甚或犯罪行为,希望其被惩罚,人类合作的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9]愤恨、负罪感与义愤,这些强烈的道德情感,能有效地驱动道德行动的产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愤恨、负罪感与义愤可能都是孟子所说的人的羞恶之心。

  二、正义感的产生机制

  (一)正义感产生于互惠和同情心

  正义感从何而来?休谟指出:正义感来自于在人类社会合作中产生的互惠、同情意识。互惠原则,使得人们相信诚信及遵守社会法律会带来好的结果,正义有用,所以正义才成为必然,正义的有用性主要体现于它能在人类正常的生活环境下实现互利,维护社会生存和发展。为了保证正义的普遍性,休谟又指出,同情则是一种普遍的情感,对利益等价交换的空白地带进行协调。利益原则解决的是动机问题,道德感的产生需要人之同情能力。[10]例如,对于乞丐的施舍,也许不会带来任何回报,但是同情原则超过了互惠原则,导向助人行为。与休谟不同,罗尔斯更强调正义感是人性的一部分,通过信任、人际合作关系的建立,正义感依次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逐步建立起来。

  正义感是建立在同情心的基础上,但是它比同情心更能导向行动。同情心,诚如石中英教授所指出来的,是公民产生良好行为的心理基础,具有他向性、反应性、能动性的特点。[11]但是同情心是有限度的,同情心总是指向他人所受的苦难,而且在他人所受的苦难中,也不是对所有的苦难都同情,而是对那些我们将来在很大程度上也可能遭受的苦难的同情。同情心可能会导向行动,但是他导向的是那种不需要多大努力就能完成的行为。比如,在汶川地震之后,在你经过的路上正好有一个捐款箱,于是你不需要费很多事向捐款箱投入一些钱。另外,同情心的敏感度也会随着人们的经历而逐渐变得钝化,有些苦难在你初次观察到的时候,可能会感同身受,然而当其大量发生,你就会变得麻木,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因此,恐怕正义感的产生不仅仅导源于互利互惠及同情心。

  (二)正义感来自于履行公民权责的实践活动

  公民正义感,除了产生于互惠和同情意识外,还来自于权利意识的觉醒。权力来自于依赖和支配;权利,不同于权力,它是来自于独立,因此是普遍的。所以,人类权利意识的核心是保护他人的权利。他人,包括陌生人,不在场的人,没有发言权的人。当人们看到,不在场的人、没有参加决策的普通大众的利益被损害,也会自然地联想到自己不可能每次都在场,不可能每次都居于优势地位,因此自己的权利也可能被损害。于是,奋起而保护他人的权利。所以,权利意识的觉醒带来了维护权利的意识,激发了责任感的觉醒。[13]

  不正义的行为带来权利的侵犯。人们越多地参与公共生活,就会越感到一个人所受之苦,不再是一个人的遭遇,而变成社会之苦和社会之辱。这种关系交互性、利益相关性、情感共同性进一步激发了社会正义感。[14]

  公民正义感是公民在履行公民责任和享有公民权利的实践活动中发展起来的。从表1可见,不同社会因其权责分配体制不同和教育理念不同而有着不同类型的公民。对于个人负责型的公民来说,他所要承担的公民责任较少,主要是缴税、服兵役、配合性地做点好事,因此,与之相连,公民的正义感也相对较弱,指向个人自律、自保;对于参与型的公民来说,他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多,是改良社会的组织者,因此,其正义感也更强;而对于正义取向的公民来说,他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是要改变不公正的社会结构、法律,其正义感最强。

  三、正义感的培育与公民德育

  (一)公民社会发育与公民德育的双向良性互动

  先有正义的社会,还是先有拥有正义感的公民?这一直是个鸡生蛋还是蛋生鸡似的争论不清的问题。其实这一问题的答案在于两者要同时进行,双管齐下,形成公民社会与公民德育的双向良性互动。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当公民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时,从个人负责型公民逐渐发展到参与型公民,其正义感会逐渐加强。科恩指出:“民主社会的公民必须相信他们的集体能力能管理自己。如果社会成员互相轻视,视为不足信赖,把自己这伙人视为乌合之众,这个社会(如果有的话)就是没有志气的社会。”[15]公民社会的发育需要练习公民自治能力,让他们为了公共善而组织人力和资源,这是一种重要的公民教育。汶川地震救灾和北京奥运会的志愿行为都是重要的社会教育。固然,国家政府对于维护社会正义负有主要的责任,但是,公民通过自发的努力,组建社团,参与志愿者活动,参与关注贫困、促进环境保护、关注学校教育、食品安全等社会公共问题,为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媒体人邓飞发起免费午餐的努力,无论其动机如何,至少解决了一些贫困孩子的午餐问题。政府如何引导资金流向慈善,赋权民众自己管理自己,而不是因为体制结构问题而妨碍了人们去做好事,阻碍人们去注册慈善机构,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例如新加坡利用政府威权维持着一个公正的社会,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可是,据说新加坡的很多公民生活在恐惧之中,做很小的违法的事情,就怕他人告发。可见,靠严刑峻法和经济制裁这些他律手段来维持公正还是不够的,必须依靠赋权民众和引导人向善的教育,才能更好地培养有正义感的公民。

  学校德育要培养有正义感的下一代,在学生年幼时要注意同情心的培养和自我管理的技能,及至年长,必须强调其承担服务社会的责任,“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并不过时。美国人非常强调学生从事社会服务学习(service learning)和志愿者活动,将社会服务学习看做是从青少年过渡到成人的重要一环,是培养领导力的重要途径。中国公民德性的培养可以结合学校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比如传统学农、学工、学军活动。但这些运动式的、形式化的短期项目还是不够的,学校还必须探索更多地将社会服务和课程学习相结合,鼓励学生的社团活动、捐款活动、环保活动等等,培养学生关心社会、关心他人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改变当地社区的一种志向,而非鼓励学生通过学习逃离当地社区。

  (二)通过教育公正和教师公正来促进学生正义感的养成

  2003年,作家毕淑敏应邀到山东给高中一年级和二年级学生讲演,学生1000多人,多来自于农村。演讲过程中,毕淑敏要求他们将自己的梦想真实写在一张小纸条上,结果收集到901个梦想,有110个学生流露出想过宁静的、桃花源式的隐居生活。“我有一个梦想,成年以后,远离这个社会,到一个幽静的地方与自己的爱人和孩子快乐地生活。原因:在我眼里看到的,耳朵听到的,几乎大部分都是腐败和黑暗,这是一个金钱第一的社会,我不喜欢它!”[16]一项针对450名城市、乡镇学生的调查也显示,有66.4%的中学生赞同“当前社会正义普遍缺失”,仅有8.9%的中学生认为“当前社会有正义感的人比较多”。[17]可见,社会公正的缺失威胁着公民教育和公民的培养。

  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实现社会公正需要教育的公正。而教师公正则是教育公正最显著的表现,对学生发展更有着最为直接的影响。中国古代教育家孔子提出的“有教无类”,朱熹提出的“圣贤施教,各因其材,小以成小,大以成大,无弃人也”,这都体现了教育公平的思想。一些调查显示,在学生不能容忍的行为中,教师不公正位居首位。教学不公正是教师不公正的一个表现,主要体现在教学过程中师生交往、课堂提问、学生评价等方面。[18]现在我国仍然存在教育不公正的现象,例如发达与贫困地区、城市与乡村的儿童所接受的教育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教育投入不足、投资结构不合理等原因是导致这些差距的主要因素。城市务工人员的子弟很多仍然被拒之门外;根据家庭背景来遴选学生的学校,不在少数。因受应试教育的禁锢,很多校长和教师有一种错误的公平观:认为根据学生的成绩来分配学生的座位和学习的机会、资源是公平的,“机会向能力开放”嘛。这种对公平的狭隘理解,导致学校和教师对一部分成绩差的学生忽视或弃之不理,且这种做法被广泛地接受,默认为合理。其实,从教育为建设美好社会和公正社会承担责任,为丰富公民生活承担任务的角度来看,忽视那些没有升学希望的学生的做法是错误的,或许他们成不了精英,但每个人都是公民。忽视公民的教育,是教育的极大浪费。教育公正和教师公正是要保障每一个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机会,使得自身的潜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三)尊重他人权利的教育

  2012年,西安一家商户的四名员工未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被要求从百米开外的两个不同方向,跪行至店门口。该商户负责人称,跪行都是员工自愿的,也是一种培训员工的方式,“通过跪行方式可以让员工在心灵上得到一种升华”,自己在接受培训的时候,也曾经跪行过。[19]没有对他人的尊重,是非会被颠倒,正义感也会被扭曲变形。教育中,最重要的是要教会儿童尊重别人。从幼儿园学校到中小学,在学校教育的竞争中,孩子从小就会感觉到某些孩子特别聪明,某些孩子很笨,孩子会以轻视的口气谈到某个其他孩子“他是个笨蛋”。这种教育是非常要不得的。教育要让孩子看到: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聪明,在一方面表现不行的,在其他方面却很出色,每个人都是独特的。正如多元智能理论提出的:不同学生的职能各具特点,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优势智能,所有的学生都可以成为某方面的人才。[20]即便是年级大的爷爷奶奶不识字,他们也有自己的智慧和聪明。这种尊重他人的教育要时刻贯彻到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之中,将尊重他人的意识深深地烙印在儿童心中。有了尊重他人的教育,就不会特别关注竞争,与其他人家的孩子相攀比,害怕输在起跑线上。

  尊重他人不仅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独特性,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是别人眼中的别人,尊重他人的权利就是尊重自己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是一项法律义务,更是社会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麦克考比认为,“道德的起点就是尊重别人的权利”。他认为,“在道德发展中,由于惧怕惩罚而控制自己,这代表不成熟的道德阶段。而从惧怕别人的惩罚发展到惧怕自己的惩罚到良心发现,则代表成熟的道德阶段。”[21]权利教育不仅要让学生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也要让学生尊重和保护其他人的权利。权力的践踏和藐视,威胁着每个人的权利,每个人的权利状况都是另一个权利状况的折射。在权利保护的缺失中,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权力滥用的下一个受害者。权利一体的观点应该由每个教育者和家长教授给年轻一代,促进他们保护社会和保卫权利的责任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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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员工因未完成业绩当街跪行[N].华商报,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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