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据《解放日报》报道, “五一”小长假,不少“自由教师”开始忙碌起来,部分“自由老师”排满了课程,收入少则数千元,多至上万元。
关键词:教师;自由;民办教育;自由教师;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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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解放日报》报道,“五一”小长假,不少“自由教师”开始忙碌起来,部分“自由老师”排满了课程,收入少则数千元,多至上万元。那么,这些离开体制内学校、在线注册授课的所谓“自由教师”,还算教师吗?该如何看待体制之外的“自由教师”?本期刊发两篇文章,以飨读者。
教师必须有资质要求
熊丙奇
明确“自由教师”的教师身份,关键在于理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体系。如果能理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体系,那么“自由教师”的身份问题,也能得到解决。
在“自由教师”兴起的当下,“自由教师”还算不算老师,确实是个值得追问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背景是,不管在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以及在社会培训机构,任教的老师都是需要教师资格证的。
然而,“自由教师”却是没有组织或单位的,要么是个体户,要么在某一在线平台上注册在线授课,他们还需要教师资格证吗?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一名教师没有通过定期注册,不能继续在体制内学校担任教师,他们可不可以成为“自由教师”?
按照我国现行的教师法,“自由教师”的管理本来不是什么问题,因为该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不论是做个体户,还是在线授课,都可以视为在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因此,应该按教师法执行严格的准入门槛。但在现实中,“自由教师”的准入门槛却比体制内的学校低得多得多,有的则根本就没有门槛。原因在于,目前对“自由教师”、在线教育的监管还处于灰色地带。要规范“自由教师”的发展,需要明确“自由教师”的注册、管理制度,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教育消费者的选择,把不合格的“自由教师”淘汰出局。
所谓“自由教师”的注册、管理制度,不是由专门的机构来管理“自由教师”,而是对开展教育教学的个体企业、在线教育机构,明确注册、监管机制。我国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和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就应是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对于这类教育应实行工商注册、工商监管,明确注册、监管的主体。但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在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任教,教师的资质要求也不能降低,就如在民营医院行医一样,医生都得有医师资格证。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处在监管的灰色地带,既是学校又是企业,又不是学校、企业(注册为企业之后,还要注册为学校,才能招生办学,虽然是学校,这些机构却不是事业单位),既属教育监管又属工商监管,结果都不监管,导致民办教育培训业颇多乱象。目前,关于“自由教师”还算不算教师的问题,也与此有密切关系。
因此,明确“自由教师”的教师身份,关键在于理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体系。《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即将进行三审,该修正案的核心是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管理。如果能理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体系,那么“自由教师”的身份问题,也能得到解决。
当然,行政部门的监管只是规范“自由教师”发展的一方面。“自由教师”是面向市场,通过竞争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因此还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这需要教育消费者学会选择“自由教师”,维护自身的权利。不仅对“自由教师”如此,对所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都应如此,在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后,促进其规范发展的力量主要来自消费者,消费者不轻信“自由教师”、培训机构的宣传,不盲目跟风,认真考察教师的教学能力,也使得“自由教师”不得不在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