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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教师法消除教师后顾之忧
2014年09月17日 09:08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王比学 赵玥 字号

内容摘要: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关键词:教师;教师法;申诉;视野;师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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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0日,是我国第三十个教师节。颁布于1993年10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经实施了20多年,在保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等方面发挥了法律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教师地位的变化,教师法中许多内容已远远脱离现实,亟待立法部门的修缮。

河南郑州一小学老师上开学第一课。人民视觉

  教师专属权利应增加

  近日,宁夏石嘴山市一所中学出台一项关于教师怀孕的规定,要求女教师工作3年后才能怀孕,规定中写道:“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增强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特规定凡我校女教师,必须在学校工作年满3年后方可怀孕,否则由此产生的产假一律按事假对待(年满27岁的女教师不受此限制)。”市教育局了解此事后,责成该校立即废止此规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这则规定严重侵害了女教师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女教师已经享受寒暑假就不再批准孕产假。教师的职业特性决定了教师应该享有不同于其他公民的权利,教师除了享受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外,还应该享有一些专属权利。如:定期进修或培训、教科书的选用、课程计划实施制定、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运用等。

  曾代理过多起教师维权案件的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宁湘指出,教师是国家政策重点保护的群体,教师法是我国基本法中的专门法,它的法律适用效力高于一般法,也高于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教师职业具有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教师在人事关系的成立与解除、社会保险、工资待遇、加班工资、岗位调整等方面的争议,应在教师法中增加相应的解决条款。”

  资格准入需与现行规定统一

  南京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师范)专业的季同学是2015届毕业生,也是江苏省最后一届享受免考获得教师资格证待遇的毕业生。她说,虽然教师法规定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就可以,但实际招聘时,中小学基本只招收本科院校的毕业生,部分热门中学连本科生也不收,只接收研究生。

  2013年8月15日,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教师资格考试从2015年起实行全国统考,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不再终身有效,只具有3年有效期,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也必须每5年一审。同时,师范专业毕业生也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将被统一纳入考试范围,这意味着师范生和非师范生在就业时将面临一视同仁的局面。

  而我国教师法第十条则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显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与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不相符。

  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张镭指出,以往如果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可以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与具备相关学历者拥有相同的竞争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教师资格考试变成了职业资格准入考试。因此,在修改教师法时,有必要与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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