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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公共事务类专业社会服务的要素分析
2015年09月15日 10:00 来源:《职业教育》2015年第14期 作者:陈玉婷 字号

内容摘要:参照当代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并依据公共事务类专业的教育教学实践,厘清了公共事务、公共事务类专业、社会服务、营利等相关概念。在充分肯定公共事务类专业社会服务的根本属性是公益性的基础上,对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职能具有代表性的属性、主客体、功能、途径四个要素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公共事务;社会服务;公益;教学;高职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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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参照当代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并依据公共事务类专业的教育教学实践,厘清了公共事务、公共事务类专业、社会服务、营利等相关概念。在充分肯定公共事务类专业社会服务的根本属性是公益性的基础上,对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职能具有代表性的属性、主客体、功能、途径四个要素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公共事务 社会服务 公益 教学 高职院校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高等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的历史、现实与发展方向研究”,项目编号:2013-ZJ-092。

  高职院校的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一起成为当代职业教育研究的关键词,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内容,其社会服务问题应当给予充分的探析。参照当代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并依据公共事务类专业的教育教学实践,厘清相关概念并甄选具有代表性的要素对高职院校公共事务类专业社会服务进行分析,这是高职院校公共事务类专业社会服务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必要准备。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公共事务与公共事务类专业

  “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或大多数成员的需要,体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让他们共同受益的那类事务”作为公共事务的内涵被研究者所公认。公共事务可以分为政治公共事务、经济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社会公共事务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活动。

  基于对公共事务的理解,公共事务类专业可以理解为:面向公共事务机构、组织,进行教育和教学设计以培养从事与公共事务相关知识、技能为目的的专业的性质描述。依此可将公安大类、卫生管理类等(大)类专业纳入公共事务类专业的外延,公共事务类专业并非现行教育体系的专业种属范畴,而是多类专业共同性质的综合表述。“公共事业”是特定类型的公共事务,相对于公共事务具有实践的明确行为和理论的准确性,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有“公共事业大类”的表述。与民政教育相关的公共事业大类的专业,包括民政管理、社会福利事业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等专业。

  综上所述,公共事务类专业非专业分类概念,而是多个群集专业的性质描述,本文在与民政事务相关的理论体系和专业范围内,以民政管理、社会福利事业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为实践背景和理论渊源,对高职院校公共事务类专业社会服务的要素进行分析。

  (二)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

  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第七章之“高等教育”部分明确地提出了“到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高”的规划,并分别就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进行了具体的阐释。职业教育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力,承担着培养数以万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的任务,具有特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在高职教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的背景下,厘清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之间的关系有利于高职院校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有不少研究者基于职业教育突出的社会服务功能的院校收益和社会反响,忽视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有意将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性凌驾于教学、科研功能之上,这是本末倒置、买椟还珠的错误认知。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决定了高职教育必须承担社会服务职责,但这是建立在以教学工作为宗旨的提升教学的反馈行动,这是建立在以科研工作为基础的实践互动。“高职院校社会服务功能是人才培养与应用型技术研究的延伸”,以人才培养为目标的教育教学工作是为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的间接社会服务,这是高职院校所有活动的根基,直接的各类社会服务在院校宏观发展、中观管理、微观教学层面均应把握好本末、主次而进行。科研的自由精神是对政治约束的反抗,而非无条件、无目的的理由,科研服务于教育教学,科研也作为间接的社会服务为直接的“社会服务”功能筹备能量。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并非自成体系,而是建立在教学、科研基础上为职业教育发展服务的社会服务,将科研、教学和社会服务人为地割裂开来的意见和行为,均是对高职院校基本功能片面、孤立地认知错误的结果。不可否认的是,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的内容与人才培养、科研存在一致性和互动性,但这种一致和互动必须建立在以教育为宗的前提下,社会服务的开展不能脱离教学、科研的需要。

  (三)营利与盈利

  高职院校在进行社会服务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利益问题,作为法人的高职院校有别于企业的营利性,开展社会服务不以直接的物质利益为动力,而是在保障了基本物质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公益性质的社会服务,其直接利益动力为促进育人功能的发展。高职院校进行社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客观上可以表现为盈利的结果。社会服务的多数具体行为者教师很难从社会服务的法人视角对社会服务进行把握,盈利成为多数教师开展社会服务的核心动力,即便是以获取下企业实践经验为内容的社会服务也具备盈利的特性。教师个体的盈利特征不能否定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教师个人的盈利目的在客观上促进了高职院校的非营利性功能的发挥。

  二、公共事务类专业社会服务的根本属性

  公共事务类专业社会服务的根本属性是公益性。

  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的性质决定了公共事务类专业社会服务的根本属性,高职院校作为教育体系的重要构成,肩负着为社会运行、发展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的社会使命,包括社会服务在内的重要职能均具有社会公益性。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盈利现象只是对公益性的有益补充,而非对高职院校及其社会服务性质的否定。

  从公共事务类专业的专业性质进行分析,也可以确信无疑地得出公共事务类专业社会服务的根本属性是公益性的结论。公共事务类专业包括公安大类、卫生管理类、公共事业等(大)类,与民政教育相关的公共事业大类的专业包括民政管理、社会福利事业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等专业,这些专业类别和专业性质均以社会服务为宗旨,均以社会成员或多数成员的利益为目的,为社会的运行和发展输出人才。老年服务与管理、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等专业的社会服务和就业岗位性质虽具有明显的盈利行为,这类专业及其相关的行业总是围绕社会公益性而开展工作,“公共事业以非营利性为主,并在某些规定范围或空间内具有特定的营利性”,短期、特定、局部的盈利现象只作为过渡形式,是主体公益性的有益补充和必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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