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通过了《商丘古城保护条例》,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将由商丘市人大依照法定程序公告实施,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商丘;古城保护;商丘市;条例;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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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通过了《商丘古城保护条例》,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将由商丘市人大依照法定程序公告实施,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丘古城又称归德府城,建于大明正德年间(公元1511年)。现存砖城墙、城湖、城郭三位一体,保存完整。1986年12月,国务院公布为国家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1996年12月,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商丘古城不仅是商丘的一个名片,也是河南的一个名片,更是商丘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一个实物载体。此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商丘市古城保护条例》对商丘市古城的保护将起到重要作用。
《商丘市古城保护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内容涵盖全面,保护标准具体,条例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均规定了对古城的保护措施。并且将注册的古城商标标识、标志也纳入了这次保护的范围,目的是防止古城的标识、标志滥用,以至于影响古城的形象。
《商丘市古城保护条例》突出重点保护,兼顾合理利用。条例确定了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对整个古城环境的风貌,包括传统格局,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城湖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道路通行,大气环境保护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将使古城的保护内容更加具体和明晰。同时,条例还倡导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古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利用,发展文化旅游等有利于古城保护的相关产业,使古城的保护和利用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好的发挥古城的影响力。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对商丘古城的保护问题做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立足商丘实际问题,划定了古城保护范围、古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使商丘古城保护有法可依,将进一步推动商丘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目前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正在等待审批,经商丘市政府认定公布后,将在其中加入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保护的标准和规划批复预计年底会得到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