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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江南和中原南部 森正夫:明后期到清初中国的社会统合
2015年04月01日 15:06 来源:《中华读书报》2015年03月25日第13版 作者:森正夫 字号

内容摘要:1930年代到1940年代,傅衣凌先生在福建内地山区收集乡土资料,进行与“乡族”概念相关的研究。

关键词:福建;江南;中国;先生;乡绅

作者简介:

  郑振满先生的乡族论

  1、从傅衣凌先生到郑振满先生

  1930年代到1940年代,傅衣凌先生在福建内地山区收集乡土资料,进行与“乡族”概念相关的研究。1946年他发表以“乡族集团”为题的论文。但是,这个词广为研究者所知是因为1961年傅衣凌先生《明清农村社会经济》所收的几篇论文中使用了这个词。同年,傅先生也发表了《论乡族势力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干渉―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的一个探索》(《厦门大学学报》1961年第3期),在日本,该论文于他的《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中首为人知。1982年,傅衣凌先生在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明代史小组的“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集中讲义中,论及“从血缘=族扩大到地缘=乡的结合,在中国后期封建社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日本学者称此为共同体,而我称它为乡族势力”,彼时我也有幸聆听。

  傅衣凌先生构筑“乡族”概念的时候,郑振满先生正就读于厦门大学历史系,在傅先生指导下,完成了硕士论文《明清时期乡族地主经济》及博士论文《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并以此为基础持续进行研究至今。

  郑先生乡族研究的特点之一是,其“乡族”概念以包括地域和宗族这两个层面的结合为对象,同时也论及乡族与国家关系。近年来,似乎看到郑振满先生正在综合自身多年的“乡族”论。

  2、郑振满先生乡族研究结构

  郑先生乡族论的理论架构,浓缩在《乡族与国家》的《一、傅衣凌的“乡族”理论与“多元结构”论》中。此文中,郑先生以其师从并受到极大影响的傅衣凌先生的理论为标题,谨慎追溯了傅衣凌先生终其一生探索乡族论的过程,介绍傅衣凌先生毕生治史的总结。藉此,郑先生根据自己研究所构筑的乡族论的理论架构全面地展开。

  下面谨转引郑振满先生对傅衣凌先生见解的要点总结。

  首先,“由于多元的经济基础与高度集权的国家权力之间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运动,中国传统社会的控制体系,分为“公”和“私”两个部分。一方面,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是组织严密、拥有众多官僚、胥役、家人和幕友的系统,国家的权力似乎是绝对和无限的。另一方面,实际对于基层社会直接进行控制的是乡族势力。国家政权对社会的控制,实际上也就是公和私两大系统互相冲突又互相利用的互动过程。”

  其次,“公和私两大系统之间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乡绅阶层。高度集权的国家实际上无法完成其名义上承担的各种社会责任。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只能由一个双重身分的社会阶层来完成。基层社会也期待着有这样的阶层代表它与高高在上的国家政权打交道。这就是乡绅阶层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乡绅一方面被国家利用控制基层社会,另一方面作为乡族利益的代表或代言人与政府抗衡,并组织乡族的各项活动。”

  再次,“与多元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控制体系相适应的是资产形态和资产法权观念的多元化。国有经济、乡族共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的长期共存,是中国传统社会资产所有形态的一大特色。乡族共有经济包括族田、学田、义田、义仓、社仓、义渡、义集、私税、私牙等形态,在传统社会的某些发展段阶、在某些地区,这种乡族共有经济曾经成为社会最重要的经济成分。乡族势力对乡族成员的财产也有一定的控制权,这点在族人的土地买卖中有尤为明显的表现。”

  复次,“与社会控制多元化相对应的还有司法权的多元化。从汉代‘乡曲豪富无官位,而以威势断曲直’的现象,到明清乡族的族规、乡例等,这种乡族的司法权一直存在。而且在解决民事诉讼和预防、惩罚犯罪方面起着国家司法系统无法替代的作用。乡族势力不仅可以施行私刑,而且往外拥有部曲、私兵、家兵等武装力量。”

  郑先生通过以上的分析,总结乡族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如下:“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族与国家,无论在社会的控制、政治体制、产权关系及司法体系等领域,都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如何在多元经济基础的矛盾运动中,揭示乡族和国家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可以说是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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