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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辩证结构
2014年07月08日 10:48 来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武汉)2014年1期 作者:詹世友 施文辉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异化劳动;人的全面发展;辩证结构

作者简介:

  内容摘要: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的最高标准是实现能促使人获得全面发展的客观社会物质生产条件,所谓“正义的环境”并非产生正义问题的实质根源。人类历史就是逐步实现这些条件的漫长历史,也即追求正义的漫长历史。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主流正义观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所谓惟一的公平标准。资本主义社会达到了形式性的正义标准,却有着实质性的非正义。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废除私有制,消除异化劳动,才能获得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这是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才能达到的实质性正义。所以,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内涵着在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现实运动中逐渐展开的辩证结构。

  关 键 词: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异化劳动;人的全面发展;辩证结构

  作者简介:詹世友,哲学博士,上饶师范学院副校长、教授,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施文辉,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B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14)01-0015-11

  正义问题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处于核心地位。西方学术界普遍认为,正义之所以显得必需,是因为社会中广泛存在着“正义的环境”,即资源的相对稀缺和人们生活目标的多样性,而且,这两大环境是人类社会的长久特征,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所以正义必然是政治的首要价值关怀。言下之意是,只要正义的这两大环境被消除,则正义就不再成为问题。所以,在西方思想家的心目中,正义就只是一些补救性的、纠正性的原则、制度和美德;在任何消除了正义的环境的社群组织中,比如在家庭中和目标基本一致的社团中,正义就不再是所谓首要美德,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就不再是美德。在这种团体里,盛行的应该是爱、团结、友谊和信任等美德。由于正义问题被限制于这样的论域之中,所以关于正义的地位、尺度和适用领域就成为了他们反复争论的对象,正义理论成为了一个聚讼纷纭的领域。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所谓“正义的环境”作为正义观的前提条件是狭隘的,它掩盖了产生社会正义问题的物质生产方式矛盾运动这个实际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正义问题并不是在所谓的“正义的环境”中产生的,而是人们对社会的具体的生产方式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内在矛盾做出的意识反映和选择,认为正义问题不过是在生产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人们对社会的应然秩序的追求。马克思主义从无产阶级的立场及其使命中,分析了社会上占主流地位的正义观念的实质以及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以此为基础,形成了自己的正义观。它有如下辩证结构:(1)社会上占主流地位的正义观的本质是基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之上的政治治理、利益分配和人的发展等方面,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所评价为具有正当性的原则、制度和美德等观念;被统治阶级则有不同的正义观,但不占主流。正义观会随着历史的不同发展阶段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标准。(2)对于资产阶级正义观的进步性给予了历史性的肯定,即它完成了对平等、自由和正义的形式性的揭示和论证,又揭露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实质性的不平等、不自由和实质性的不义。(3)认为通过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最终废除私有制,使所有人从异化劳动中解放出来,社会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这是达到人的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这一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的社会正义条件。(4)正如在奴隶社会中人们会认为实现奴隶制是天然正义的;在封建社会中,人们会持有一种基于门第、社会等级身份的应得正义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贵族身份、门第等就不再是决定分配的因素,只有在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通过符合市场规则的公平交换所获得的利益份额才是正当的,那么,消除资本主义私有制所造成的劳动异化,获得人的全面发展的条件就将是未来社会的正义的最高条件。这种正义观的历史发展,其基础都是不同时代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有人说,“人的全面发展”不是一种伦理因素,而是一种社会学的因素,所以不能作为衡量正义的标准,我认为这种观点无视正义对人的道德完善的实质性关怀维度,实际上,从最宏大的人类历史背景上说,正义不仅仅是所谓社会基本善的分配尺度,其实质更是使人的全面发展得以实现的社会条件的达成,所以,人类社会的正义理想才如此激动人心。

  一、马克思主义对资产阶级正义观的历史评价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阶段性正义有着恰切的评价,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抽象的人格平等和自由,以及经济领域中的等价交换的正义性进行了肯定。

  抽象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都成为了独立的利益主体,摆脱了人身依附,所以,每个人从人格上说都可以认为是自由而平等的。这是在社会成员日益分化为两大阶级即资本家和无产者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现象。马克思认为,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也是社会正义的一种发展。从历史发展的必然进程而言,马克思反对那些一直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地产和农奴制度、拒绝社会进步的封建领主,当然最后这些人也必然会自愿或不自愿地消失;他认为农奴、手工业者等等必然会进入到无产阶级行列;而无产者也有可能例外地通过积累自己的财富而成为资本家,资本家也有可能由于投资或经营失败而变成无产者。在成熟的资本主义社会,无产者都必然去除了人身依附而获得了人身自由和平等人格。许多人把这种自由和平等看做一种实质性的正义,实际上,这种自由和平等只是纯粹形式性的正义,因为只要进入实际的社会物质生产过程,就变成了实质性的不平等和不自由,即无产者只能是受到雇佣劳动的奴役。

  能够主张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并以法律的方式予以保护,当然是社会政治的一大进步。在成熟的资本主义社会中,那种以所谓的自然秩序为由,主张人与人是天生不平等的,并把人区分为不同等级的意识观念和制度再也站不住脚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不可能再像亚里士多德那样论证奴隶制度的天然合理性,也不能以社会等级来论证人们享有法律上的不平等权利和负担不平等义务,以及人格或道德价值上的高低差别。恩格斯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指出了普遍的平等权利观念得以出现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认为它也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像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1]447但是,它保卫的是资本家的私人财产占有制度以及商品交换的平等权利,所以,它是一种表面的、制度层面的作为自由平等的正义观念,而非“社会的、经济的平等要求”[1]448。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出现了无产阶级,所以,他们会站在自己的阶级地位上提出平等要求,这些平等要求或者是对极端的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即资本家和雇佣劳动之间的实质不平等的一种自发的反抗;或者是从资产阶级的普遍平等要求中产生的,因为这种平等要求可以进一步发展为社会和经济的平等要求,因此必然指向“消灭阶级”。

  所以,资产阶级的法律上的平等观念,虽然有着历史进步性,但同样有着保护其阶级利益的虚伪的一面。“法律上的平等”是一种外在的平等保护,而对所保护的内容则是不管的。实际上,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在这种形式下,私有制不会受到任何触动,只要保证资产者投资的自由权利,以及工人选择雇佣者的自由权利,就可满足所谓正义的要求。许多资产阶级学者囿于其阶级地位,不能认识到这种形式上的自由权利恰恰会损害人们的真正自由。要获得真正的自由,一定要消灭私有制,因为只有这样,劳动的异化状况才不会再出现。

  当然,在私有制下,能很好地行使这种法律自由比没有法律自由要更加公正,比如,自由主义“试图为每个人确保促进她在一种事实上是好的生活中的根本利益的条件。正因为自由主义者相信政府要把所有人当做平等者来看待,正义要求平等地为每个人保证审视我们关于价值的信念并根据它们行动所需要的自由权和资源”。[2]102但是它本身是有缺陷的,它不会要求其他更全面的平等,如要求社会生产资料公有,也无法要求按需分配,甚至无法把这些作为正义的发展目标。

  马克思肯定认为,在争取人们成为真正平等的过程中,这种法律上的平等是值得欢迎的。所以,金里卡说,“把人们当做平等者来对待这个观念对马克思是根本性的。它出现在马克思那里的形式与出现在康德那里的形式是一样的。即要求我们应当把人们当做目的而不是手段。”[2]102但是,只有马克思,才真正发现了把人作为目的的社会现实条件,那就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变革,即人们要真正达到平等的物质基础,而不仅是一种形式或主观愿望。

  需要注意的是,从理论上说,资产阶级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出发点,只有道德上的平等才是。这个问题牵涉到一个更为彻底的要求,那就是社会正义的最终目的实际上是所有人的道德完善,这要通过彻底实现人的道德平等才能达到。所以,马克思主义的道德平等观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概念,而是只有在现实的历史运动和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的长期历史过程中才能达到。关于这一点,我们留待第三节来论述。

  交易领域中等价交换的正义性: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有过高度评价,同时,他也认同人们对等价交换的正义性的描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虽然实行了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形式,但是,物质财富的增进却必须在等价交换的交易过程中才能实现。也就是说,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人们只有通过分工和商品交换而获得彼此利益的增进。至于工人受到剥削的事实,那是另一个问题,即财富再分配的问题。从纯粹的交易过程来说,这种方式是有着正义性的,因为商品的价值被按照一个独立的标准即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而得到衡量,并且可以从中分离出货币这样一种最一般等价物。所以,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3]102这样一来,交易可以通过平等契约来进行,并且会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于是,马克思认为,“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4]379马克思说得很明白,在各种实现商品交换的经济制度下,等价交换都是一种正义要求。同时我们要看到,等价交换的根本前提是个人的自由而平等的意志,所以,奴隶制、强买强卖、弄虚作假、垄断价格等等都是不正义的。

  马克思认为,一个社会有其自身的公平分配,那就是在现有的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惟一公平的分配。他追问道:“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惟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5]302所谓法权,就是从现实经济关系中产生的法的关系。所以,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所谓的公平观念也就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一方面赋予人们包括工人以抽象的法律平等权利,在商品交换中实现等价交换原则,给予工人以工资报酬等等,看上去就是这个社会中的惟一的公平形式;但是另一方面,这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私有制基础上的,工人的劳动受到雇佣劳动的剥削,所以,工人和资本家的实质权利是不平等的。更为重要的是,正如胡萨米(Ziyad I. Husami)所总结的: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一种人统治人、物统治人、非个人性力量统治人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中,“生产由利润驱动,而非由满足人的需求来驱动”[6]27,它会极大地阻碍人的全面发展,所以,资本主义体制中内含着实质的不正义。

  如果废除了私有制,则资产阶级法权会逐渐消失,交易正义也会逐渐消失。所有社会成员都将成为实质平等的,社会不再是为买卖而生产,而是为了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生产,在这个过程中,每个能够劳动的人都从事自由自觉的劳动,从而确证了自己的本质力量,获得自己的幸福,也是社会的幸福。这样一来,就可以克服人们的自我牟利动机,而使自己的劳动成果归入社会所有,个人的发展也成为了每个人发展的条件,而不是障碍。

  所以,马克思恩格斯给了我们思考正义问题的一个更为宏大的视野,一个具有分辨一种观念和制度背后的物质生产方式基础的立场,一个明确地把人的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作为最高善的目标的理论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没有任何现存的东西是完满的、固定的,而是需要被扬弃的。实现真正的道德平等,促进人的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这才是正义的真正目标,而不是仅仅获得法律的平等,我们更不能把这种法律平等看做我们所能要求的实质平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正义,只有在使产生现存的实质性的非正义问题的条件消失之后,才能得到最高实现。这种正义就不再仅仅是法律正义、分配正义、交易正义,而是完善论的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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