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为履行职能,村委会、居委会常常“出面”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合同,比如农村修路,需要村委会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合同。作为指引民事活动的基本法,民法总则在确立基本原则时,将绿色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使绿色发展理念贯穿民法总则始终。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总则规定绿色原则,不仅是价值宣示,更为民法总则具体制度设计乃至整个民法典编纂提供了理念指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谈及首次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写入民法总则时表示,互联网已深度嵌入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之中,互联网对传统民法提出的挑战不能视而不见,“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
关键词:民法总则;村委会;居委会;法典;法人;民事活动;民事责任;生态环境;合同;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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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一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承载着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
“在21世纪编纂中国民法典,就要有新世纪的特征,就要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说。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民法总则通篇贯穿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体现着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
巩固改革成果的新要求
村委会、居委会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着繁重的社会治理职能。为履行职能,村委会、居委会常常“出面”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合同,比如农村修路,需要村委会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合同;社区绿化,需要居委会与设计院签订设计合同。虽然合同上盖有鲜红的公章,但过去,在现行民法通则中,村委会、居委会不是法人,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位。
“村委会、居委会没有法人地位,与其发生民事关系是存在一定风险的。”王轶说,如果合同不能履行,谁来承担违约责任?是村委会、居委会,还是村委会主任、居委会主任,抑或是全体村民、居民?
此次民法总则的制定,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的法人地位。其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制度设计方面,民法总则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保留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地位。
“这样规定,巩固了改革开放的成果,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安全、稳定。”王轶说。
为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民法总则还进一步完善了法人制度,增加了非法人组织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为非法人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贯穿绿色发展的新理念
“取之有时,用之有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仅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理念,也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作为指引民事活动的基本法,民法总则在确立基本原则时,将绿色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使绿色发展理念贯穿民法总则始终。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与传统民法相比,是一大创新,是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和解决之道在民事立法中的体现。”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说。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原则是制度的根基。民法总则规定绿色原则,不仅是价值宣示,更为民法总则具体制度设计乃至整个民法典编纂提供了理念指导。







